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柘城县产业集聚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二〇二一年九月
特别提示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量钻石”、“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21年9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上市公告书中所使用的词语含义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60,371,980股,其中本次发行后无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数量为15,092,995
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宏观经济和市场需求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金刚石单晶、金刚石微粉和培育钻石,金刚石单晶和金刚石微粉主要用于制作锯、切、磨、钻等各类超硬材料制品和工具,其终端应用领域广泛覆盖建材石材、勘探采掘、机械加工、清洁能源、消费电子、半导体等行业。培育钻石作为钻石消费领域的新兴选择,主要用于制作各类钻石饰品及其他时尚消费品。由于人造金刚石产品终端应用广泛涵盖国民经济诸多领域,市场需求会受到宏观经济及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未来出现宏观经济下滑、政策调整等不利因素造成下游行业景气程度变化或市场需求下降,公司客户可能会相应削减订单量,将导致公司经营业绩的波动。
公司线锯用微粉产品是生产金刚石线锯的核心材料,金刚石线锯的主要应用领域之一为光伏硅片切割,因此,光伏行业发展情况、金刚石线锯市场需求变动将会对公司线锯用微粉产品的市场需求、销售价格等因素产生直接影响。2017年至2018年期间,受金刚石线锯切割技术在光伏硅片切割领域的渗透率快速提升、光伏新增装机容量大幅增长双重因素作用,公司线锯用微粉销售收入实现大
幅增长;2019年受“光伏531新政”及金刚石线锯行业市场竞争加剧影响,公司线锯用微粉销售价格、销售收入明显下降。光伏产业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尚未大规模实现“平价上网”,受补贴政策调整、宏观经济波动、贸易摩擦、阶段性产能过剩等多重因素影响,不排除在行业未来发展过程中仍可能出现阶段性波动;同时,金刚石线锯切割技术作为近几年出现的新型切割技术,优势突出,但不排除未来随着切割技术发展出现其被其他新技术替代的可能性,上述事项均会对公司短期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二)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中国自主研发六面顶压机的推广使用和人造金刚石合成技术的不断进步,促使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人造金刚石生产基地,生产技术水平得到迅速提高,但同时由于参与企业数量众多、实力参差不齐,国内市场竞争激烈。培育钻石作为钻石消费的新兴选择,在品质、成本、环保和科技等方面优势明显,市场前景广阔,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国内外钻石生产商关注并进行生产布局,加剧了行业的竞争。如公司未来不能保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订单交付及时性以及较高的客户黏性,造成在现有客户供应体系中的份额下降或客户流失;或公司研发、创新能力不能持续满足下游市场需求,无法通过新产品打开新的客户市场从而构建新的业务增长通道,则可能导致公司市场竞争力下降,进而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持续研发创新风险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重视技术研发工作,不断加大对研发的投入力度。报告期内,研发费用分别为786.58万元、922.32万元和996.99万元,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86%、4.17%和4.07%。近年来,人造金刚石产品生产技术不断进步,尤其是培育钻石合成技术快速提升,若公司不能持续保持研发创新的投入,不断提升生产技术工艺和产品创新能力,则可能削弱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对公司业绩增长带来不利影响。
(四)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公司是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技术密集型企业,对经验丰富的高级技
术人才有一定的依赖性。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是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稳定的技术和研发团队对公司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尽管公司建立了有效的激励制度,但如果出现大量技术人员外流或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将直接影响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五)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50.85%、43.95%和43.38%。公司毛利率水平受行业发展状况、市场需求、技术进步、产品结构、原材料价格、员工薪酬水平等多种因素影响。如果上述因素发生较大变化,将导致公司毛利率波动,影响公司盈利能力。
(六)存货规模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2,071.56万元、11,129.34万元和9,711.53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8.12%、19.58%和12.22%,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0.82次/年、0.96次/年和1.21次/年。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存货余额可能会继续增加,较大的存货余额可能会影响公司资金周转速度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降低资金运营效率。此外,虽然公司各期末已按照既定会计政策充分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但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出现原材料或产品价格波动,还可能存在存货跌价风险。
(七)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3,028.12万元、5,566.94万元和6,006.34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7.05%、9.79%和7.56%,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6.70次/年、4.85次/年和3.99次/年。随着公司产能提高和市场开拓,营业收入不断增长,应收账款相应增加。公司主要客户为信誉良好的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发生坏账的概率较低,且公司各期末已按照既定会计政策充分计提了应收款项坏账准备,但是如果公司无法按期回收应收账款,将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624号”文同意注册,内容如下:
1、同意力量钻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力量钻石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力量钻石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938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力量钻石”,证券代码“301071”;本次公开发行15,092,995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1年9月24日起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2、上市时间:2021年9月24日
3、股票简称:力量钻石
4、股票代码:301071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0,371,980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5,092,995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15,092,995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5,092,995股
8、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5,278,985股
9、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无战略配售
10、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1、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2、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除上述11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限售安排。
13、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 |
持股数量(股) | 占发行后股本比例(%) | |||
首次公 | 邵增明 | 24,047,916 | 39.83 | 2024年9月24日 |
类别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 |
持股数量(股) | 占发行后股本比例(%) | |||
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 李爱真 | 10,000,000 | 16.56 | 2024年9月24日 |
翁伟武 | 2,313,095 | 3.83 | 2022年9月24日 | |
商丘汇力 | 1,773,333 | 2.94 | 2024年9月24日 | |
林佩霞 | 1,734,821 | 2.87 | 2022年9月24日 | |
国控创投 | 1,245,330 | 2.06 | 2022年9月24日 | |
夏红明 | 1,224,013 | 2.03 | 2022年9月24日 | |
农银投资 | 1,156,548 | 1.92 | 2022年9月24日 | |
王六一 | 1,039,137 | 1.72 | 2022年9月24日 | |
张婧 | 329,137 | 0.55 | 2022年9月24日 | |
夏峻 | 300,000 | 0.50 | 2022年9月24日 | |
杨花兰 | 115,655 | 0.19 | 2022年9月24日 | |
小计 | 45,278,985 | 75.00 | ||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 本次发行股份 | 15,092,995 | 25.00 | 2021年9月24日 |
小计 | 15,092,995 | 25.00 | - | |
合计 | 60,371,980 | 100.00 | - |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Henan Liliang Diamond Co., Ltd. |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 4,527.8985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邵增明 |
住所 | 柘城县产业集聚区 |
经营范围 | 人造金刚石、超硬材料制品研发、生产、销售及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的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 |
主营业务 | 人造金刚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所属行业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公司属于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分类代码:C30) |
电话 | 0370-3020972 |
传真 | 0370-6021170 |
电子邮箱 | zhengquan@lldia.com |
董事会秘书 | 童越 |
序 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 日期 | 直接持 股数量 (股) | 间接持 股数量 (股) | 合计持 股数量 (股) | 占发行前 总股本 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1 | 邵增明 | 董事长、总经理 | 2019.03.15-2022.03.14 | 24,047,916 | 876,736 | 24,924,652 | 55.05 | 无 |
2 | 李爱真 | 董事 | 2019.03.15-2022.03.14 | 10,000,000 | 16,669 | 10,016,669 | 22.13 | 无 |
3 | 张存升 | 董事 | 2019.03.15-2022.03.14 | - | 309,979 | 309,979 | 0.69 | 无 |
4 | 陈传勋 | 董事 | 2019.03.15-2022.03.14 | - | 40,077 | 40,077 | 0.09 | 无 |
5 | 陈江波 | 独立董事 | 2019.03.15-2022.03.14 | - | - | - | - | 无 |
6 | 鲁占灵 | 独立董事 | 2019.03.15-2022.03.14 | - | - | - | - | 无 |
7 | 李琰 | 独立董事 | 2019.03.15-2022.03.14 | - | - | - | - | 无 |
8 | 陈正威 | 监事会主席 | 2019.03.15-2022.03.14 | - | - | - | - | 无 |
9 | 邵海明 | 监事 | 2019.03.15- | - | - | - | - | 无 |
序 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 日期 | 直接持 股数量 (股) | 间接持 股数量 (股) | 合计持 股数量 (股) | 占发行前 总股本 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2022.03.14 | ||||||||
10 | 谷长青 | 监事 | 2019.03.15-2022.03.14 | - | - | - | - | 无 |
11 | 周智华 | 副总经理 | 2019.03.15-2022.03.14 | - | 250,040 | 250,040 | 0.55 | 无 |
12 | 贺凌云 | 副总经理 | 2019.03.15-2022.03.14 | - | 79,977 | 79,977 | 0.18 | 无 |
13 | 童越 |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2019.03.15-2022.03.14 | - | 120,055 | 120,055 | 0.27 | 无 |
年7月至今,任河南宝晶执行董事、总经理。李爱真女士,1951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1977年7月至1994年10月,小学教师;1994年11月至2010年10月,无业;2010年11月至2016年3月,任力量有限监事;2016年3月至今,任力量钻石董事。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一)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其他制度安排。
(二)已实施完毕的员工股权激励情况
1、公司历次股权变动中,涉及股权激励的情况共3次,分别为:
(1)2016年,邵增明、李爱真、张存升、周智华、贺凌云等人员入股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商丘汇力,进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33.33万股(截至报告期期末);
(2)2018年,由李新红将其持有的持股平台出资额转让给张存升,本次出资份额转让不涉及力量钻石股权变动;
(3)2018年,张存升、周智华、童越入股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商丘汇力,进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44.00万股(截至报告期期末)。
2、分次授予情况、未行权数量、授予或者登记时间及相关行权、限售安排
公司上述3次股权激励不涉及分次授予、未行权数量或相关行权安排,相关股份已完成工商登记,目前已实施完毕。
商丘汇力已出具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商丘汇力合伙人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 | 股东性质 | 在公司任职情况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间接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比例 |
1 | 李爱真 | 普通合伙人 | 董事 | 5.00 | 0.94 | 0.04% |
2 | 邵增明 | 有限合伙人 | 董事长、总经理 | 263.00 | 49.44 | 1.94% |
3 | 张存升 | 有限合伙人 | 董事、技术总监 | 93.00 | 17.48 | 0.69% |
4 | 陈传勋 | 有限合伙人 | 董事、行政总监 | 12.00 | 2.26 | 0.09% |
5 | 周智华 | 有限合伙人 | 副总经理、销售总监 | 75.00 | 14.10 | 0.55% |
6 | 贺凌云 | 有限合伙人 | 副总经理、生产总监 | 24.00 | 4.51 | 0.18% |
7 | 童越 | 有限合伙人 |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36.00 | 6.77 | 0.27% |
8 | 王晓君 | 有限合伙人 | 审计经理 | 24.00 | 4.51 | 0.16% |
合计 | - | 532.00 | 100.00 | 3.92% |
股东名称 | 发行前 | 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一、限售流通股 | - | ||||
邵增明 | 24,047,916 | 53.11 | 24,047,916 | 39.8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李爱真 | 10,000,000 | 22.09 | 10,000,000 | 16.5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翁伟武 | 2,313,095 | 5.11 | 2,313,095 | 3.8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商丘汇力 | 1,773,333 | 3.92 | 1,773,333 | 2.9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林佩霞 | 1,734,821 | 3.83 | 1,734,821 | 2.8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国控创投 | 1,245,330 | 2.75 | 1,245,330 | 2.0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夏红明 | 1,224,013 | 2.70 | 1,224,013 | 2.0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农银投资 | 1,156,548 | 2.55 | 1,156,548 | 1.9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王六一 | 1,039,137 | 2.29 | 1,039,137 | 1.7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股东名称 | 发行前 | 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张婧 | 329,137 | 0.73 | 329,137 | 0.5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夏峻 | 300,000 | 0.66 | 300,000 | 0.5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杨花兰 | 115,655 | 0.26 | 115,655 | 0.1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小计 | 45,278,985 | 100.00 | 45,278,985 | 75.00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本次发行股份 | - | - | 15,092,995 | 25.00 | - |
小计 | - | - | 15,092,995 | 25.00 | - |
合计 | 45,278,985 | 100.00 | 60,371,980 | 100.00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邵增明 | 24,047,916 | 39.8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 | 李爱真 | 10,000,000 | 16.5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3 | 翁伟武 | 2,313,095 | 3.8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4 | 商丘汇力 | 1,773,333 | 2.9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5 | 林佩霞 | 1,734,821 | 2.8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6 | 国控创投 | 1,245,330 | 2.0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7 | 夏红明 | 1,224,013 | 2.0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8 | 农银投资 | 1,156,548 | 1.9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9 | 王六一 | 1,039,137 | 1.7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0 | 张婧 | 329,137 | 0.5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合计 | 44,863,330 | 74.31 | -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1,509.2995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20.62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1)12.7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3.9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7.0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8.5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1.73倍(根据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1,509.2995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00%,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6,037.1980万股。网上发行数量为1,509.2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9.9967%。剩余未达深圳市场新股网上申购单元500股的余股495股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根据《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15,071,124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金额为310,766,576.88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为21,376股,未达深市新股网上申购单位500股的余股为495股,两者合计为21,871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最终包销股份数量为21,871股,包销金额为450,980.02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发行数量比例为0.1449%。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1,121.7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3,748.44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7,373.32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9月15日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1]000608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项 目 | 金额(万元,不含增值税)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保荐费283.02万元,承销费1,886.79万元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600.00万元 |
律师费用 | 400.00万元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481.13万元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 97.49万元 |
合计 | 3,748.44万元 |
总额(不含增值税)/本次发行股数)。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27,373.32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1.91元(以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21元(以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公司已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1]00030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年修订)》,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的委托,对公司2021年6月30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6月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大华核字[2021]0010706号”审阅报告。
2021年1-6月财务数据及2021年1-9月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及“重大事项提示”之“四、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及业绩预计情况”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14、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自招股说明书刊登之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长江保荐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经核查,长江保荐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的条件。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有关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承军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联系电话:021-61118978
传真:021-61118973
保荐代表人:罗凌文、郭佳
项目协办人:李翊
其他项目组成员:平作喜
联系人:罗凌文、郭佳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长江保荐作为力量钻石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罗凌文、郭佳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罗凌文:保荐代表人,现任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四部执行总经理,具有多年投资银行相关从业经历,在公司融资方面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曾先后负责或参与兴森科技(002436)IPO、英联股份(002846)IPO、云铝股份(000807)公开增发、云铝股份(000807)定向增发、东方海洋(002086)定向增发、青松建化(600425)配股、兴蓉投资重大资产重组、英联股份(002846)可转债等项目,负责多家公司的股份制改组和上市辅导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郭佳: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现任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四部业务副总监,具备扎实的金融、财务和法律基础,在公司融资方面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曾主持或参与过英联股份(002846)IPO、英联股份(002846)公开发行可转债等项目,负责多家公司的股份制改组和上市辅导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邵增明、李爱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3月24日,非交易日自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邵增明、董事李爱真承诺:
“1、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25%;
3、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爱真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股东汇力科技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翁伟武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3月24日,非交易日自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其他股东的承诺
公司股东农银投资、国控创投、林佩霞、夏红明、王六一、夏峻、张婧、杨兰花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二)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邵增明、李爱真承诺:
“1、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生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在遵守上述有关转让限制的前提下,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股份的,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及程序减持,减持数量不超过相关限制性规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但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除外。
3、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
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2、公司股东翁伟武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翁伟武承诺:
“1、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生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
2、在遵守上述有关转让限制的前提下,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股份的,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及程序减持,减持数量不超过相关限制性规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但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除外。
3、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本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的每12个月,公司股票第一次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如有分红、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和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1)公司回购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上市条件;(2)不能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措施实施的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由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之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当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之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将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的每12个月内,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义务仅限一次。
(三)公司回购股票
1、每次回购启动时点及履行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之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等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备案、通知债权人等程序。
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依照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价格区间、期限、份额等实施回购。
2、每次回购履行期间: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
3、每次回购比例:在公司回购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次回购比例不低于总股本的2%。
4、回购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5、每次回购义务解除条件
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发行人本次回购义务完成或解除:
(1)回购比例已达到股份回购方案的规定比例;
(2)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回购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上市条件。
6、回购股票注销:每次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回购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减资程序。
(四)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1、每次增持启动条件和履行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履行信
息披露程序。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每次增持履行期间:在履行信息披露等程序之后,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份额等实施增持。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3、每次增持比例: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每次增持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
4、增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5、每次增持义务解除条件
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控股股东本次增持义务完成或解除:
(1)增持比例已达到增持方案规定的增持比例;
(2)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无实施要约收购的计划。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每次增持启动条件和履行程序: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之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每次增持履行期间:在增持方案公告后的6个月内履行增持义务(如遇交易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可交易的敏感期、停牌事项或其他履行增持
义务交易受限条件的,则增持履行期间顺延);
3、每次增持金额: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次增持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30%。
4、增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5、每次增持义务解除条件
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增持义务完成或解除:
(1)增持金额已达到增持方案规定的买入金额;
(2)若继续增持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无实施要约收购的计划。
6、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义务:公司承诺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并要求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承诺。
(六)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约束措施
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的每12个月,公司股票第一次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生上述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10日内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由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提交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稳定股价方案。
公司董事会未在回购条件满足后10日内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司将延期向董事发放50%的薪酬(津贴),董事同时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公司延期向其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之
日止。在稳定股价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未及时执行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未及时执行的,未及时执行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控股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参与公司当年的现金分红,应得的现金红利归公司所有;对于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自稳定股价方案期限届满之日起延期十二个月发放未按稳定股价方案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0%的薪酬(津贴),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承诺和措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发行人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时进行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
若在投资者缴纳本次发行的股票申购款后但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触发上述回购义务的,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触发上述回购义务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如发行人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自上述义务触发之日起,至发行人完全履行相关承诺之前,发行人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等;且发行人将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
(二)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如《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承诺人也将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将按照发行价格加股票上市日至回购股票公告日期间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价格。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自上述义务触发之日起,至发行人完全履行相关承诺之前,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发行人可以暂扣承诺人的分红款(如有)并可停止发放承诺人的薪酬、津贴。
四、对发生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包括《招股说明书》在内的上市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买回程序,买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承诺包括《招股说明书》在内的上市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买回程序,买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增强本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本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了如下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
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程序,按照承诺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并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管,确保募集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2、积极稳妥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司盈利水平。为了加快募投项目进度,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项目,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以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以后年度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强市场开拓,着力发展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
公司将通过实施募投项目提升品牌竞争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大力拓展业务规模、开拓新客户。此外,积极提升自主产品开发水平,努力提高产品的影响
力和市场竞争力,增强核心竞争力。通过业务规模的扩大促进公司经营业绩上升,以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4、保持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同时,公司董事会制定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制定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本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但为保障本公司、全体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本公司承诺将积极推进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若本公司未能履行前述承诺,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邵增明、李爱真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承诺如下:
“1、在任何情况下,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将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严格遵守相关制度;
6、本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严格遵守相关条件;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首发上市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作出新的规定或要求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前述最新规定和要求出具补充承诺。
如果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监管措施;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三)公司董事、高管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管陈传勋、张存升、陈江波、鲁占灵、李琰、周智华、贺凌云、童越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严格遵守相关制度;
5、本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严格遵守相关条件。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首发上市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作出新的规定或要求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前述最新规定和要求出具补充承诺。
如果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监管措施;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2、利润分配的形式和顺序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采取现金分红、股票股利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条件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现金流、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等提出相应的现金分红预案。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且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1)当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母公司报表净利润、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2)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4、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快速增长时,董事会可以综合考虑股本规模、市值水平、财务状况及发展前景等因素,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6、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投资者互动交流平台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7、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已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已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审议并经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之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完善了本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具体安排。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及规划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若本公司未能执行的,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一、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果因本公司未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导致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邵增明、李爱真关于执行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
“一、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严格执行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若发行人董事会对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后,本人承诺就该等表决事项在股东大会中以本人所控制的股份投赞成票。
三、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承诺事项。若本人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的,本人承诺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导致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依法承担投资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就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承诺如下:
“(1)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发行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将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自上述义务触发之日起,至发行人完全履行相关承诺之前,发行人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等;且发行人将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就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邵增明、李爱真承诺如下:
“(1)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
领取薪酬及分红(如有),同时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承诺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就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分红(如有),同时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承诺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中介机构的声明和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保荐承诺:
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作出最终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德恒律所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作出最终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申报会计师及验资机构大华会计师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大华核字[2021]0010706号审阅报告、大华审字[2021]000309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1]000443号申报财务报
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0444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0445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0446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005564号历次验资复核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作出最终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承诺
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翁伟武就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包括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下同)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经营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今后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也不会采取控股、参股、联营、合营、合作或其他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生产任何与发行人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2)若发行人认为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了对发行人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该等业务。若发行人提出受让请求,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发行人。
(3)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发行人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发行人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发行人。
(4)自本承诺函出具日始,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①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②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③将相竞争的业务交给发行人经营;④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⑤其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方式。
(5)本人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控制关系,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或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6) 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及发行人全体股东权益而做出,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不可撤销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因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发行人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本人予以全额赔偿。
(7)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生效且不可撤销,在发行人存续且本人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陈传勋、张存升、陈江波、鲁占灵、李琰,监事陈正威、邵海明、谷长青,高级管理人员周智华、贺凌云、童越就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如下:
“(1)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包括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下同)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经营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今后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也不会采取控股、参股、联营、合营、合作或其他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生产任何与发行人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2)若发行人认为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了对发行人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及时转让或者
终止该等业务。若发行人提出受让请求,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发行人。
(3)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发行人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发行人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发行人。
(4)自本承诺函出具日始,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①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②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③将相竞争的业务交给发行人经营;④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⑤其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方式。
(5)本人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控制关系,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或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6)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及发行人全体股东权益而做出,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不可撤销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因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发行人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本人予以全额赔偿。
(7)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生效且不可撤销,在发行人存续且本人作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
九、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邵增明、李爱真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如下:
“(1)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下同)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程序,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以维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2)本人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会要求发行人违规提供担保,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如果有证据表明本人不当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了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人承诺对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生效且不可撤销,在发行人存续且本人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二)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翁伟武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如下:
“(1)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下同)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程序,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以维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2)本人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会要求发行人违规提供担保,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如果有证据表明本人不当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了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人承诺对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生效且不可撤销,在发行人存续且本人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陈传勋、张存升、陈江波、鲁占灵、李琰,监事陈正威、邵海明、谷长青,高级管理人员周智华、贺凌云、童越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如下:
“(1)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下同)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程序,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以维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2)本人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会要求发行人违规提供担保,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如果有证据表明本人不当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了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人承诺对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生效且不可撤销,在发行人存续且本人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十、社会保险、公积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邵增明、李爱真就发行人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项承诺如下:
“如果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自设立之日起至发行上市日期间因缴纳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事宜而被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或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被政府主管部门、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判决或裁定向任何员工或其他方支付补偿或赔偿,承诺人将在毋须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承担相关赔偿及费用,保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十一、个人所得税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邵增明、李爱真就2016年3月河南省力量新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力量股份所涉有关个人所得税缴纳事项承诺如下:
“如税务主管部门认定,本人作为发起人应当就上述事项补缴个人所得税,则本人将在税务主管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税务主管部门认定力量股份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就上述个人所得税缴纳事项承担相关代扣代缴义务,从而可能对力量股份予以处罚或要求力量股份补缴相关税费等情形的,本人将对由此给力量股份所致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处罚、补缴款项以及其他损失)予以补偿。”
十二、信息披露瑕疵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就信息披露瑕疵承诺如下:
“1、若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违规事实被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尽快召开股东大会,本公司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与前述违法违规事实被有权机关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均价孰高者确定,若本公司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
2、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如本公司未履行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或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既有承诺的,则:①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③本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全部货币资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邵增明、李爱真就信息披露瑕疵承诺如下:
“1、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违规事实被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与前述违法违规事实被有权机关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均价孰高者确定,若发行人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如本人未履行将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或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既有承诺的,则:①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本人暂停从发行人处取得现金分红(如有);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陈传勋、张存升、陈江波、鲁占灵、李琰,监事陈正威、邵海明、谷长青,高级管理人员周智华、贺凌云、童越就信息披露瑕疵承诺如下:
“1、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2、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既有承诺的,则:①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本人暂停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如有)、津贴(如有)及取得现金分红(如有);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十三、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就股东持股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形;
(三)本公司/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十四、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就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公开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邵增明、李爱真就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公开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陈传勋、张存升、陈江波、鲁占灵、李琰,监事陈正威、邵海明、谷长青,高级管理人员周智华、贺凌云、童越就未履行公开承诺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公开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十五、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六、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分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的相关要求做出了股份限售与减持的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已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出具了关于稳定股价、不存在欺诈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承诺,并提出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均系相关责任主体自愿签署,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合规,进一步强化了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有利于保护发行人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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