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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实业: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23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21-049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第2、3、7、8项提案涉及关联交易,且其中第2项提案须逐项表决,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亦未接受其他股东的委托进行投票。

4.第1-9项、11项提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22日15:00;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1年9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3)互联网投票时间:2021年9月22日9:15至15:00期间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630号公司会展中心一楼小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志磊

6.会议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5人,代表股份362,128,57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80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人,代表股份335,977,07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506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9人,代表股份26,151,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2967%。

2.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共33人,代表股份28,103,8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6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1,952,3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71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人,代表股份26,151,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2967%。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

(一)提案审议结果

提案编码

提案 编码提案名称审议 结果
1.00《关于公司符合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提案》通过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通过
2.0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通过
2.03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通过
2.04发行数量及发行对象;通过
2.05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通过
2.06限售期;通过
2.07上市地点;通过
2.08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通过
2.09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通过
3.00《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提案》;通过
4.00《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提案》;通过
5.00《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提案》;通过
6.00《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提案》;通过
7.00《关于与宁夏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提案》;通过

8.00

8.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宁夏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提案》;通过
9.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提案》;通过
10.00《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通过
1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提案》。通过

上述提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上述第2、3、7、8项提案涉及关联交易,且其中第2项提案须逐项表决,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亦未接受其他股东的委托进行投票。第1-9项、11项提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具体表决结果

1.总体表决情况。

提案 序号表决 结果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股)占出席有效表决股数比例(%)反对(股)占出席有效表决股数比例(%)弃权(股)占出席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1.00通过360,747,17899.6185%1,381,4000.3815%00.0000%
2.01通过25,939,52092.2989%1,381,4004.9153%782,9002.7857%
2.02通过25,939,52092.2989%1,381,4004.9153%782,9002.7857%
2.03通过26,722,42095.0847%1,381,4004.9153%00.0000%
2.04通过26,722,42095.0847%1,381,4004.9153%00.0000%
2.05通过26,722,42095.0847%1,381,4004.9153%00.0000%
2.06通过26,722,42095.0847%1,381,4004.9153%00.0000%
2.07通过27,548,12098.0227%555,7001.9773%00.0000%
2.08通过26,722,42095.0847%1,381,4004.9153%00.0000%
2.09通过26,722,42095.0847%1,381,4004.9153%00.0000%
3.00通过26,722,42095.0847%1,381,4004.9153%00.0000%

4.00

4.00通过360,747,17899.6185%1,381,4000.3815%00.0000%
5.00通过360,747,17899.6185%1,381,4000.3815%00.0000%
6.00通过360,747,17899.6185%1,381,4000.3815%00.0000%
7.00通过26,722,42095.0847%1,381,4004.9153%00.0000%
8.00通过26,600,42094.6505%1,503,4005.3495%00.0000%
9.00通过360,625,17899.5848%1,381,4000.3815%122,0000.0337%
10.00通过361,450,87899.8129%555,7000.1535%122,0000.0337%
11.00通过361,572,87899.8465%555,7000.1535%00.0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提案 序号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占出席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数比例(%)反对(股)占出席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数比例(%)弃权(股)占出席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1.0026,722,42095.0847%1,381,4004.9153%00.0000%
2.00
2.0125,939,52092.2989%1,381,4004.9153%782,9002.7857%
2.0225,939,52092.2989%1,381,4004.9153%782,9002.7857%
2.0326,722,42095.0847%1,381,4004.9153%00.0000%
2.0426,722,42095.0847%1,381,4004.9153%00.0000%
2.0526,722,42095.0847%1,381,4004.9153%00.0000%
2.0626,722,42095.0847%1,381,4004.9153%00.0000%
2.0727,548,12098.0227%555,7001.9773%00.0000%
2.0826,722,42095.0847%1,381,4004.9153%00.0000%
2.0926,722,42095.0847%1,381,4004.9153%00.0000%
3.0026,722,42095.0847%1,381,4004.9153%00.0000%
4.0026,722,42095.0847%1,381,4004.9153%00.0000%
5.0026,722,42095.0847%1,381,4004.9153%00.0000%
6.0026,722,42095.0847%1,381,4004.9153%00.0000%
7.0026,722,42095.0847%1,381,4004.9153%00.0000%

8.00

8.0026,600,42094.6505%1,503,4005.3495%00.0000%
9.0026,600,42094.6505%1,381,4004.9153%122,0000.4341%
10.0027,426,12097.5886%555,7001.9773%122,0000.4341%
11.0027,548,12098.0227%555,7001.9773%0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杜涛、冯建军

3.结论性意见: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确认并加盖公司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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