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利”或“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科达利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26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920,451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60.47元,共计募集资金1,385,999,671.97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23,001,994.45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362,997,677.52元,另减除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其他发行费用2,635,033.08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1,360,362,644.44元。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7-139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计划及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已投资金额 | 投资进度 |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惠州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件新建项目 | 116,036.26 | 5,813.73 | 5.01% | 2022年7月 |
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 20,000.00 | 20,000.00 | 100.00% | -- |
合计 | 136,036.26 | 25,813.73 | -- | -- |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111,095.45万元(含扣除手续费后的净利息收入),其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11,095.45万元,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60,000.00万元,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40,000.00万元。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前)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后) |
惠州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件新建项目 | 2022年7月 | 2023年4月 |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原因
惠州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件新建项目为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通过募集资金投资建设生产基地有效改善公司生产条件,提高生产效率。该项目立项于2020年4月,总投资金额为118,656.92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116,036.26万元,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科达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实施,建设地点位于惠州市大亚湾西区新兴产业园。该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为24个月,原计划于2022年7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由于该项目实际获得施工许可证时间为2021年3月27日,导致项目实际开工建设时间为2021年4月。目前,该项目正在有序建设实施过程中,计划建设周期不变,后续将按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继续推进建设并实现投产。根据该项目的实际建设进度情况,为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稳健性和募集资金使用效果,经审慎研究,公司决定对该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2年7月延长至2023年4月,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惠州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件新建项目”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2年7月延长至2023年4月。
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查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相关决议内容、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并与公司经营人员、内部审计部门沟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了解,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基础上做出的安排,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等,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邦新 彭妍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