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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业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23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二〇二一年九月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系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相关信息尚未泄露,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可以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暂缓披露相关信息。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相关信息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发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豁免披露相关信息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发生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相关信息或者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审批表》),并由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会同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资料报送董事会秘书处提出暂缓、豁免披露相关信息申请。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复核。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会同《审批表》及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资料交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见附件三);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九条 在相关事项已作出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相关事项的进展。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豁免披露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因下列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形,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情形如下:

(一)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事项作暂缓、豁免处理的;

(二)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未及时对外披露的;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未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三《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申请人
申请时间
登记事由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是□ 否□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签署书面保密承诺是□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 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二: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维业股份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知情日期职务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公开 时间

公司简称: 维业股份 公司代码: 300621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三: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作为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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