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调整《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和修订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方案及相关议案,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并同意根据调整后方案修订的《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等相关文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志勇 刘 震 马凤举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