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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邦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23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我们本着独立、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我们就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听取了公司管理层的汇报,查阅了原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拟聘会计师事务所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沟通函件,并审核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认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具有证券业务资格,服务团队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改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机构。

二、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届满,董事会需进行换届选举。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提名刘铁峰先生、陈进先生和CHEN LIYA 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谢京先生和崔伟先生为第四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提名人均具备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资格。根据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我们认为各位董事候选人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上述候选人均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经查询上述两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各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董事会对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对上述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周海涛、郑瑞志、崔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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