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有关本公司为深圳市南方通发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通发")向深圳市商业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一案(详见2002年3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上的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及此前年度、半年度报告),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粤高法经二终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南方通发未能依照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本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方通发资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南方通发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现南方通发下落不明;经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调查,南方通发因涉案较多,其名下房产全部被法院查封;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南方通发也未开设证券账户。因此,南方通发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2004)深中法执字第1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粤高法经二终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待中止情形消失后,本公司可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案件所涉及的本公司为南方通发借款提供的担保已在此前年度全额计提预计负债;上述案件对公司本年度损益的影响视有关执行情况而定。
本公司将及时披露本案件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