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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食品: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22

中国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Tel:(+86 10) 8521-9100/9111/9222 邮编: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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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德和衡(京)律意见(2020)第213号

中国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Tel:(+86 10) 8521-9100/9111/9222 邮编: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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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释 义 ...... 3

第一章 引言 ...... 5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 5

二、律师工作过程概述 ...... 7

三、律师特别声明 ...... 8

第二章 正文 ...... 9

一、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9

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 13

三、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 16

四、发行人的设立 ...... 23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27

六、发起人与股东 ...... 29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38

八、发行人的业务 ...... 55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6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8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92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94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96

十四、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97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02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10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13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16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17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18

二十一、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 ...... 120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28

二十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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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分别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含义
发行人、青食股份、公司指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青食有限指青岛青食有限公司
天源科贸指青岛天源科贸有限公司
安顺青食指安顺青食食品有限公司
经开投公司指青岛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益青公司指青岛益青国有资产控股公司
华通集团指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市工商局指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体改委指青岛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一轻局指青岛市第一轻工业局
青岛市发改委指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规范意见》指《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A股指在中国境内发行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本次发行上市指公司申请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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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办法》

《首发办法》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指《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指经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且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之日起生效的公司章程。
《招股说明书》指公司为本次发行制作的招股说明书
《律师工作报告》指《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指《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中信证券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毕马威所指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报告》指毕马威所出具的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003081号《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指毕马威所出具的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000772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青岛市政府批复文件》指青岛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17日下发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股份形成及规范过程等确认事项的批复》(青政函[2020]94号)
《华通集团确认文件》指华通集团于2020年6月18日下发的《关于对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股份形成及规范过程等事项确认意见的函》(青华通[2020]147号)
本所指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报告期指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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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德和衡(京)律意见(2020)第213号致: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发行人现聘请本所担任其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指派房立棠、郭芳晋、张明波律师为发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发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出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并根据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及有关事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章 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5月成立于中国北京,是一家致力于提供中国最优质的商事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在公司法、证券和资本市场、银行与信托、保险、投融资、国际贸易、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以及争议解决等主要法律服务领域业绩显赫。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在北京、上海、济南、青岛、南京、邯郸、郑州、太原、深圳、杭州、西安等地设有办公室,并在中国香港、中国台北、首尔、柏林、华盛顿、伦敦、多伦多及莫斯科等设有境外代表机构,努力为客户提供海内外一站式优质服务。

(二)签字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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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签字律师为房立棠律师、郭芳晋律师、张明波律师。

1. 房立棠律师 拥有西安交通大学法学硕士及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管理硕士学位,现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近十年来先后为数百家企业的境内境外上市、改制、并购、重组、配股、公开增发、定向增发、可转换债券、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股权私募、法人治理结构设计、股权激励机制设计、财务顾问等项目提供了卓有成效的服务。

房立棠律师的联系方式为:

通讯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C座12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85219100

传真:(010)85219992

电子邮箱:fanglitang@deheng.com

2.郭芳晋律师 毕业于厦门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拥有证券业从业资格二级证书,现为本所证券业务团队执业律师。自1999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并一直从事公司证券法律业务。从业期间,先后为30多家企业改制、首发上市、企业重组并购、债券融资提供法律服务。

郭芳晋律师的联系方式为:

通讯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外永安东里16号CBD国际大厦16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85219100

传真:(010)85219992

电子邮箱:guofangjin@deheng.com

3.张明波律师 毕业于青岛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擅长公司,资本市场和证券,投融资与并购,外商投资等法律事务,自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以来,先后为多家企业改制、首发上市、企业重组并购、债券融资、新三板挂牌等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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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波律师的联系方式为:

通讯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C座12层邮政编码:100022电话:(010)85219100传真:(010)85219992电子邮箱:zhangmingbo@deheng.com

二、律师工作过程概述

本所作为发行人聘请的发行及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完成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法律工作,特指派以房立棠、郭芳晋、张明波律师为首的项目工作组,具体承办该项业务。在为发行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本所律师先后多次入驻公司工作,现场调查有关情况,搜集有关资料,并对相关事项进行充分核查验证,制作本次发行申报材料所必需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并正式向发行人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如下:

(一)自正式进场工作以来,本所经办律师及律师助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核查和验证。本所核查验证工作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附属公司,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

(二)在开展核查和验证工作之前,本所律师向发行人发出了尽职调查清单。本所律师详细审阅了发行人根据尽职调查材料清单提供的各种资料,并据此编制了详细的核查和验证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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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明确了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这些事项涵盖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全部法律问题。根据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本所律师不时向发行人发出补充文件清单,并对核查和验证计划作出适当的调整。为了确保所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本所律师要求发行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三)参与讨论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方案。本所律师多次参加本次发行工作协调会议,与发行人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主要是与保荐机构密切合作,共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运作、招股说明书及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有关重大问题进行磋商,探讨合法的解决方案。此外,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的讨论和审阅。

(四)编制工作底稿。本所律师将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本所律师自行调查收集的资料归类成册,制作工作底稿,将其作为本律师工作报告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制作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在掌握必需的资料和文件并经核查、验证后,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始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对招股说明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进行了认真审查,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工作时间总计约为1,600小时。

三、律师特别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和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本律师工作报告系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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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已对与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有关的发行人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所律师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四)本律师工作报告仅就本次发行及上市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同意发行人在为本次发行及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核查要求引用本所另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曲解或片面地引用该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

(六)本所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同意,本律师工作报告不得用于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无关之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章 正文

一、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对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

经查验发行人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资料和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本所律师确认以下事实:

1.2020年4月7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包括:《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会议同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交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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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0年4月23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具体内容为:

(1)《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本次拟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如下:

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每股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③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公开发行新股(“新股发行”)方式(不设老股转让方案),新股发行的实际发行总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即不超过2,22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流通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关的核准为准。

④发行方式: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⑤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⑥发行价格: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或采用中国证监会要求或认可的其他方式。

⑦本议案有效期: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有效。

⑧拟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⑨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2)《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公司拟将本次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万元)募集资金使用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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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万元)募集资金使用金额(万元)
1智能化工厂改扩建项目29,031.2129,031.21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11,104.1911,104.19
3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6,276.866,276.80
合计46,412.2646,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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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向中介机构提供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各种资料,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及发行方案的具体细节;

④签署与本次首发有关的各项文件、合同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⑤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政府审批手续,支付与股票发行、上市和保荐相关的各项费用,完成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所必需的其他手续和工作;

⑥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办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相关事宜;

⑦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根据核准和发行的具体情况完善《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条款,报主管机关备案或核准后实施,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相关事宜;

⑧授权董事会全权回复中国证监会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反馈意见;

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由董事会修订、调整摊薄即期回报分析以及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并提请承诺主体调整承诺事项;同时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相关的其他具体事项;

⑩与本次公开发行及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其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形成决议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范围,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授权程序和范围合法、有效。

(二)尚需取得的核准

1.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人发行;

2.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取得现阶段必要的内部批准与授权;发行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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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发行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其A股股票上市挂牌交易尚需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验发行人工商档案、历次验资报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文件、《公司章程》、《关于定向募集社会法人股份的协议书》、公司创立大会资料、山东青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青会字

(92)号第312号《关于青岛食品厂资产评估情况的报告》以及《申请验资报告表》,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查询,本所律师确认以下事实:

1.青食股份系经青岛市体改委批准,由青岛食品厂以其全部净资产折股作为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制有限公司。

(1)1992年9月16日,青岛市体改委作出《关于对设立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青体改发(1992)33号),同意设立“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形式为股份所有制,公司采取定向募集方式募集股份,股本金总额为4,770万元,并批准同意公司章程。

(2)1992年11月21日,青岛市工商局向青食股份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6358045-x)。公司名称为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为青岛市市南区云南路127号;注册资金4,864.45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为旭;经营范围为:饼干面食,巧克力,糖果,花生制品,豆制品,婴幼儿保健食品,方便食品,冷食系列产品;兼营:本厂生产的出口和本厂生产自用技术、设备、原材料的进口业务(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

2.发行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了公司登记机关的年度检验和网上公示,其持续经营的资格得到公司登记机关的确认。

3.《公司章程》第七条规定:“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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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解散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发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发行人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经查验发行人工商档案,发行人系由青岛食品厂以其全部净资产折股作为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制有限公司。发行人持续经营自青食股份1992年设立起计算已经超过3年。

本所律师认为,从青食股份成立之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符合《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三)发行人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1.根据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为6,655万元,实收注册资本为6,655万元,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注意到,因数字取整原因,山东青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申请验资报告表》和《资信证明》所载青食股份实有资金总额存在0.45万元的差异,青食股份注册资本应以《申请验资报告表》所载4,864.45万元为准。上述瑕疵已在1996年规范登记时进行整改,并已取得青岛市人民政府以及华通集团的确认,该等瑕疵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四)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经查验《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相关经营资质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实地勘查发行人部分生产、经营场所,并对发行人总经理进行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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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本所律师确认,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和“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五)最近三年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更

1.经查验《审计报告》、工商档案,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要从事饼干与花生酱等休闲食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2.发行人最近三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华通集团,未发生变更(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或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六)发行人的股权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发行人及股东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0年6月10日,公司股本总数为66,550,000股,其中个人持有17,795,8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74%,机构持有45,126,8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81%。公司存在因股东无法联系而未确权的股东,未确权的股东合计持有公司3,627,35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5%。

根据《青岛市政府批复文件》以及《华通集团确认文件》,确认“对青食股份的历史沿革、股权形成及规范过程等情况予以确认,并由华通集团承担最终责任”。由于公司股权分散,未确权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较小且华通集团已确认承担最终责任,未确权的股份对公司的股本结构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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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属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行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款。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及《公司章程》,发行人已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各专门委员会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四、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444,195,889.11元、473,582,158.52元、482,857,994.02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依据)分别为42,463,627.40元、61,683,071.00元、63,875,572.38元,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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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经查验《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毕马威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走访部分主管部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5.《证券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中信证券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并与中信证券签署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承销及保荐协议》。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具备《首发办法》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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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的规范运行

(1)经核查,发行人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监事会,依法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四、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保荐机构、审计机构和本所律师组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培训,并已经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组织的辅导验收。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承诺、相关公安机关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系统及中国证监会网站进行查询,及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查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具有下列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4)根据发行人制定并实施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制定了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且被有效执行,其涵盖了业务运营、安全生产、财务管理等各个方面,在完整性、有效性和合理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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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至部分主管部门查证,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①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6)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审计报告》,发行人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7)根据《内部控制审核报告》、《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制定了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3.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1)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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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2)根据《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毕马威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之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毕马威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5)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完整披露了关联方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关于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专项报告》,发行人满足以下条件,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①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42,463,627.40元、61,683,071.00元、63,875,572.38元,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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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2,446,866.74元、92,476,118.05元、72,501,968.67元;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444,195,889.11元、473,582,158.52元、482,857,994.02元,累计超过3亿元,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③发行人股本总额为6,655万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④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14,628,254.08元,扣除土地使用权后的无形资产为53,524.91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0.01%,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⑤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7)根据《审计报告》、毕马威所出具的《关于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报告》以及发行人及子公司主要营业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未因税务违法被处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8)根据《审计报告》和《招股说明书》,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货币资金为人民币59,838,214.38元、应收账款为10,930,715.93元、其他应收款为3,864,976.00元、短期借款为0元、应付账款为36,720,429.14元、其他应付款为17,683,791.01元。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9)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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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10)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条件

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具备在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份总数为6,655万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6,655万元,本次发行完毕,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5.1.1第

(二)项之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2,220.00万股。符合《上市规则》5.1.1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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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之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上市规则》5.1.1第(四)项之规定。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核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股票上市的同意外,发行人已具备《证券法》、《公司法》、《首发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经查验发行人的工商档案、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文件、《公司章程》、《关于定向募集社会法人股份的协议书》、公司创立大会、山东青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青会字(92)号第312号《关于青岛食品厂资产评估情况的报告》以及《申请验资报告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查询,本所律师确认以下事实:

(1)青食股份系经青岛市体改委批准,由青岛食品厂以其全部净资产折股作为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制有限公司。

(2)1992年6月,山东青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青岛食品厂资产评估情况的报告》(青会字(92)号第312号),截至1992年4月30日,青岛食品厂的账面净资产为40,702,671.49元,经评估净资产为82,961,525.47元。

(3)1992年8月28日,青岛食品厂向一轻局提交《关于设立“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青食发(1992)46号),青岛食品厂以其全部净资产折股作为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制有限公司,募集对象为8家社会法人及1,858名全体职工。

(4)1992年9月10日,青岛食品厂分别与青岛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青岛胶南印刷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台东区办事处、中信实业银行青岛分行、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中苑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广播电视局夹岭沟村禽蛋场签订《关于定向募集社会法人股份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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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92年9月16日,青岛市体改委作出《关于对设立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青体改发(1992)33号),同意设立“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形式为股份所有制,公司采取定向募集方式募集股份,股本金总额为4,770万元,并批准同意公司章程。

(6)1992年9月23日,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下发了《关于公布省首批股份制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鲁体改生字(1992)第98号),确定青岛食品厂为首批股份制试点单位之一。

(7)1992年10月25日,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首届股东大会召开,审议通过了《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筹建报告》、《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8)1992年10月25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公司董事长并聘任公司总经理。同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公司监事会主席。

(9)1992年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作出《关于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定向募股的批复》(青银复(1992)128号),同意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按批准的章程在原青岛食品厂全部净资产折股的同时,定向募集企业法人股320万元,公司职工个人股(内部职工股,下同)474.45万元。

(10)1992年11月12日,山东青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申请验资报告表》及《资信证明》,验证青食股份实有资金总额为4,864.45万元。

(11)1992年11月21日,青岛市工商局向青食股份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6358045-x)。公司名称为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为青岛市市南区云南路127号;注册资金4,864.45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为旭;经营范围为:饼干面食,巧克力,糖果,花生制品,豆制品,婴幼儿保健食品,方便食品,冷食系列产品;兼营:本厂生产的出口和本厂生产自用技术、设备、原材料的进口业务。

青食股份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份性质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
1集体股40,700,000.0083.67
2社会法人股3,200,000.0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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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职工股4,744,500.009.75
合计48,644,5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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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设立合法有效。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瑕疵已进行规范,并取得青岛市人民政府以及华通集团确认,上述瑕疵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改制重组

经核查,发行人系由青岛食品厂作为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未签订相关的改制重组合同。发行人设立时,青岛食品厂的全部资产进入发行人,未进行资产剥离,青岛食品厂的业务和债权债务均由发行人承继,职工由发行人全员接收。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由青岛食品厂作为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设立行为不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和资本验证

1.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资产评估

1992年6月,山东青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青岛食品厂资产评估情况的报告》(青会字(92)号第312号),截至1992年4月30日,青岛食品厂的账面净资产为40,702,671.49元,经评估净资产为82,961,525.47元。

2.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资本验证

1992年11月12日,山东青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申请验资报告表》及《资信证明》,验证青食股份实有资金总额为4,864.45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事宜已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创立大会

经查验发行人工商档案、发行人创立大会等材料,本所律师确认如下事实:

1992年10月25日,青食股份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筹建报告》、《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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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经查验发行人提供的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能说明、组织结构图,《审计报告》和《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总经理进行访谈,发行人拥有独立的业务决策及执行机构,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业务体系独立、完整;发行人独立对外签订相关合同,独立采购原料、生产和销售产品,拥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经查验《审计报告》、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以及相关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房产、土地及机器设备等进行实地现场查验,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其资产具有完整性。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经查验发行人员工名册和工资表、发行人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会议资料,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独立与发行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合法履行,其任免均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未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2.经查验发行人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发行人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制度完全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行人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其员工建立了劳动关系,独立为员工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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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经查验《审计报告》、毕马威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发行人制定的财务制度,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财务总监访谈调查,发行人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2.经查验发行人银行开户许可证和说明与承诺,发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第二支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账号:3803025009004782646),公司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经查验发行人关于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下设有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规章制度、发行人组织结构图、相关决策文件及劳动合同,发行人已经根据公司法及章程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权力、决策、监督、执行机构,并为具体职能机构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立了若干业务职能部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经查验《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子公司营业执照、有关业务资质、《商标注册证书》及《专利证书》,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七)关于发行人独立性的其他事项

经查验《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等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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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之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符合《首发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其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六、发起人与股东

(一)股份公司的发起人

经查验公司的工商档案、相关批复及营业执照等资料,本所律师确认如下事实:

青食股份经青岛市体改委批准,由青岛食品厂以其全部净资产折股作为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制有限公司。1989年2月,青岛食品厂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并取得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6358045-X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位于青岛市市南区云南路127号,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青食股份成立后,发起人青岛食品厂办理了注销登记,致使青岛食品厂以净资产折股出资形成的集体股登记为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集体股的所有人应为青岛食品厂。2015年8月13日,华通集团向益青公司作出《关于同意青岛益青国有资产控股公司投资受让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集体股权的批复》(青华通〔2015〕106号),同意益青公司受让青食股份50.60%的集体股股份,转让价格以经评估的公司净资产288,599,957.19元为基础,确定本次的转让价格为146,031,578.34元。集体股股转让完成后(具体转让情况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上述瑕疵得以解决。

青岛食品厂系镇办集体企业,非国营大企业,公司设立时由青岛食品厂作为独家发起人,不符合《规范意见》关于“设立公司应有三个(含三个)以上发起人”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号)文关于“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如不符合法定人数,则可不再增补”的规定,公司发起人不足法定人数,已不构成公司设立的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当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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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现有前十大股东

经查验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自然人股东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青食股份《证券持有人名册》,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2020年6月10日,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华通集团41,481,52262.3314
2青岛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251,0001.8798
3山东康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100,0001.6529
4青岛欧森海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085,0001.6304
5王莉871,2001.3091
6毛剑东440,0000.6612
7刘竹轩428,0100.6431
8孙奥360,1140.5411
9穆桂华304,4000.4574
10王红梅300,0000.4508
11其他股东15,301,40422.9923
12未确权股东3,627,3505.4506
合计66,55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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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752725144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陈明东
成立日期2008年06月06日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66号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投资运营;国有股权持有与资本运作;国有资产及债权债务重组;企业搬迁改造及土地整理开发;财务顾问和经济咨询服务;经政府批准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与经营活动。(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股东序号出资人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00.00100.00
合计200,000.00100.00
公司名称青岛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711279A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群
成立日期1997年06月19日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彰化路1号5号楼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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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及管理(国家禁止的项目除外)、财务顾问、投资咨询服务;企业投资策划,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室内装饰装潢;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序号出资人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姜源250.0050.00
2李孝钧225.0045.00
3李群15.003.00
4刘琼钰10.002.00
合计5,00.00100.00
公司名称山东康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137278911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3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刘安平
成立日期1999年03月06日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9号(国际金融中心)
经营范围自有资产投资管理;计算机与网络通信软、硬件系统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系统集成和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现代化办公设备、光机电产品、计算机及网络通讯设备;电子产品配套设备租赁;劳务服务(不含外派劳务及咨询);商务咨询;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序号出资人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青岛中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2,065.846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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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青岛新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234.1637.40
合计3,300.00100.00
公司名称青岛欧森海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064072915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1,2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国斌
成立日期1998年03月03日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43号东塔楼9层A室
经营范围船舶与海洋工程技术服务,船舶机电技术服务,海上污染处理技术服务。储油容器清洗、保养服务;批发: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仪器仪表,石油化工设备、五金交电;经济信息咨询及商务中介服务,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船舶尾气排放监测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船舶燃料监测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化学品应急回收船及模块的设计、生产、销售;化学品应急设备及环境监测设备与分析仪器研发、生产、销售;港口设备、石油化工设备、环保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通讯设备安装(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系统集成,机械设备制造、销售(以上范围不得在此处制造、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序号出资人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吴颖1,131.4894.29
2李国斌68.525.71
合计1,2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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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毛剑东,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37020219621008****,住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毛剑东为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440,0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0.6612%。

7.刘竹轩,女,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37020219521007****,住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刘竹轩为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428,01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0.6431 %。

8.孙奥,女,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37020519720304****,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孙奥为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360,114股股份,持股比例为0.5411%。

9.穆桂华,女,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37020219640509****,住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穆桂华为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304,4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0.4574%。

10.王红梅,女,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37020219520621****,住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王红梅为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300,0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0.4508%。

(三)发行人现有机构股东基金备案情况

截至2020年6月10日,发行人机构股东的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1.华通集团

华通集团系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未委托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不存在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需要登记和备案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

2.青岛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未委托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不存在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需要登记和备案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

3.山东康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康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未委托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不存在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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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需要登记和备案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

4.青岛欧森海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青岛欧森海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未委托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不存在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需要登记和备案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

5.深圳万牛五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www.amac.org.cn/),深圳万牛五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2017年2月22日备案为私募基金(基金编号:SR2797),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市诺涵投资有限公司,基金类型为创业投资基金。

6.浙江三花绿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三花绿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未委托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不存在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需要登记和备案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

7.青岛西思特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青岛西思特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未委托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不存在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需要登记和备案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

8.深圳市天使卓越国际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www.amac.org.cn/),深圳市天使卓越国际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1258),机构类型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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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广汉市秦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广汉市秦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未委托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不存在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需要登记和备案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

10.北京元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元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未委托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不存在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需要登记和备案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

11.杭州宝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www.amac.org.cn/),杭州宝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8年9月20日备案为私募基金(基金编号:SEB459),基金管理人为杭州宝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类型为创业投资基金。

12.天信财富(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天信财富(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未委托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不存在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需要登记和备案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

(四)发行人的三类股东事项

截至2020年6月10日,发行人股东中存在1名契约型基金,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备案情况
1中阅鸿利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5000.00082019年10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SGX586;基金管理人为中阅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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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管理股份公司,登记编号为

P1065164

本管理股份公司,登记编号为

P1065164

本所律师认为,中阅鸿利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五)根据发行人工商档案、《审计报告》,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华通集团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41,481,522股股份,持股比例为62.33%。最近三年华通集团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未发生变化。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3月31日,华通集团作出《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无偿划转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通知》(青华通[2020]76号),同意益青公司将其持有的青食股份40,161,522股股份无偿划转给华通集团;同意经开投公司将其持有的青食股份1,320,000股股份无偿划转给华通集团。

同日,华通集团分别与益青公司、经开投签署《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书》。

2020年5月20日,青食股份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核发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益青公司、经开投所持青食股份的股份已全部划转至华通集团名下。

上述股份划转前,益青公司与经开投公司均为华通集团实际控制的企业,本次划转青食股份未导致青食股份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青岛食品厂以其全部净资产折股,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制有限公司。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七)经本所律师核查,在发行人设立时,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况,也不存在将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均已转移给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除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的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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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风险。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查验发行人工商档案、发行人股东大会议决议、发行人签署的《关于定向募集社会法人股份的协议书》、发行人股东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等资料,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如下:

(一)青食股份的股本演变

1.1992年11月,青食股份设立

青食股份系由青岛食品厂以其全部净资产折股作为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制有限公司。

1992年6月,山东青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青岛食品厂资产评估情况的报告》(青会字(92)号第312号),截至1992年4月30日,青岛食品厂的账面净资产为40,702,671.49元,经评估净资产为82,961,525.47元。

1992年9月10日,青岛食品厂分别与经开投公司、青岛胶南印刷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台东区办事处、中信实业银行青岛分行、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中苑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广播电视局夹岭沟村禽蛋厂签订《关于定向募集社会法人股份的协议书》。

1992年9月16日,青岛市体改委作出《关于对设立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青体改发(1992)33号),同意设立“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形式为股份所有制,公司采取定向募集方式募集股份,股本金总额为4,770万元,并批准同意公司章程。

1992年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作出《关于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定向募股的批复》(青银复(1992)128号),同意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按批准的章程在原青岛食品厂全部净资产折股的同时,定向募集企业法人股320万元,公司职工个人股474.45万元。

1992年11月12日,山东青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申请验资报告表》及《资信证明》,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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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食股份实有资金总额为4,864.45万元。

1992年11月21日,青岛市工商局向青食股份核发《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6358045-x);公司名称为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为青岛市市南区云南路127号;注册资金4,864.45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为旭;经营范围为:饼干面食,巧克力,糖果,花生制品,豆制品,婴幼儿保健食品,方便食品,冷食系列产品;兼营:本厂生产的出口和本厂生产自用技术、设备、原材料的进口业务。青食股份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
1集体股40,700,000.0083.67
2社会法人股3,200,000.006.58
3内部职工股4,744,500.009.75
合计48,644,5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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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公司设立时实际每股面值为1元,两者存在差异。

(5)青食股份设立时,青岛食品厂系城镇集体企业,并非国营大型企业,公司设立时由青岛食品厂作为独家发起人,不符合当时《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体改生(1992)31号)关于“设立公司应有三个(含三个)以上发起人。国营大型企业改组成为公司的,经特别批准,发起人可为该大型企业一人,但应采用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号)文关于“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如不符合法定人数,则可不再增补”的规定,公司发起人不足法定人数,已不构成公司设立的法律瑕疵。

根据《青岛市政府批复文件》以及《华通集团确认文件》,确认上述瑕疵已经通过青食股份规范登记及股权转让的方式加以规范,规范过程未造成集体资产流失,未侵犯青食股份集体股权实际所有人的权益。本所律师认为,鉴于上述瑕疵已通过公司1996年开展的规范自查及2015年股权转让的方式加以规范,并已取得青岛市人民政府以及华通集团出具的确认。上述瑕疵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2.1994年5月,青食股份第一次增资

1994年5月6日,青食股份召开1994年第二次董事(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增资扩股的议案。

1994年5月18日,青岛市体改委作出《关于同意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申请报告的批复》(青体改发(1994)51号),同意公司增资扩股1000万股,计1,000万元人民币,总股本为5,864.45万股;本次增资扩股仍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认购对象为内部职工和社会法人;此次募集结束后,须向公司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本次发行的股份,需到本市指定的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股权证集中托管手续。

1994年5月20日,青食股份召开1994年度股东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增资扩股1,000万股的议案。

1994年5月21日,青食股份与青岛万通证券有限公司签署《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证发行承销协议》,青食股份委托青岛万通证券有限公司向社会投资人发行股权证1,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全部溢价发行,溢价比例为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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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完成后,青食股份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
1集体股40,700,000.0073.14
2社会法人股3,200,000.005.75
3内部职工股4,744,500.008.53
4社会个人股7,000,000.0012.58
合计55,644,5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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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青政发(1996)40号)、国家体改委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通知》(体改生(1995)117号)等文件精神进行重新规范登记。

1996年2月5日,益青公司向青岛市体改委提交《关于要求重新确认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集体股本,核销资产水分的请示》(益青经字(96)22号)。1996年2月6日,青岛市体改委向益青公司下发《关于对重新确认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集体股本,核销资产水份的原则处理意见》(青体改发(1996)8号),同意对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前的资产水分(含改制前未做应有处理而改制后继续滚动累加形成的资产水分)予以实事求是地处理,并在市有关部门具体审核、确认的基础上,据实调整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1996年3月22日,青食股份向益青公司提交《关于核消资产水分的请示报告》(青食发(1996)21号),申请核销改制之前已形成与改制后形成资产水分(属改制前连带形成)27,534,399.99元。

1996年5月2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作出《关于核销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损失的批复》(青地税二分[1996]21号),原则同意对青食股份改制前已存在的资产损失27,534,399.99元予以核销。

1996年5月28日,青岛市体改委向青食股份作出《关于同意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权结构的批复》(青体改发(1996)31号),同意青食股份调整股权结构,股本总额调整为3,025.00万股。其中集体股1,530.55万股,社会法人股320万股,内部职工个人股474.45万股,社会个人股700万股。

1996年7月25日,青岛市体改委向青食股份下发《关于对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予以确认的通知》(青体改发(1996)55号),确认青食股份股本总额为3,025.00万股,其中集体股1,530.55万股,社会法人股320.00万股,内部职工股474.45万股,社会个人股700.00万股。

1996年7月2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下发《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批准证书》(青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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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1996]肆号),确认青食股份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3,025.00万元人民币,股本结构为:集体股1,530.55万股,社会法人股320万股,内部职工股474.45万股,社会个人股700万股。1996年8月14日,青岛益青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96)青益会内验字第38号),确认截至1996年6月30日,公司实收资本为3,025.00万元。

1996年8月29日,青食股份向青岛市工商局申请企业变更登记,青食股份的注册资本变更为3,025.00万元。

本次重新规范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
1集体股15,305,500.0050.60
2社会法人股3,200,000.0010.58
3内部职工股4,744,500.0015.68
4社会个人股7,000,000.0023.14
合计30,250,0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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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个人股权证在青岛证券交易中心挂牌转让的批复》(青证管办字[1996]18号),同意社会个人股(挂牌交易后变为社会公众股)700万股在青岛证券交易中心挂牌转让,预定挂牌日期为1996年8月2日。1996年8月,700万股社会个人股在青岛证券交易中心上柜转让。社会个人股挂牌交易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
1集体股15,305,500.0050.60
2社会法人股3,200,000.0010.58
3内部职工股4,744,500.0015.68
4社会公众股7,000,000.0023.14
合计30,250,0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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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人持有股份进行规范处理并转为公司内部职工股的批复》(青体改发(1997)6号),同意将中信实业银行青岛分行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公司持有的70万股股份协议转让给青食股份,作为公司内部职工股。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登记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
1集体股15,305,500.0050.60
2社会法人股2,500,000.008.26
3内部职工股5,444,500.0018.00
4社会公众股7,000,000.0023.14
合计30,250,0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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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柜转让的申请》,申请已在青岛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理集中托管的544.45万股内部职工股分步实施上柜转让。1997年3月12日,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二届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内部职工股申请在青岛证券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议案。

1997年3月12日,青岛市证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出《关于同意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个人股在青岛证券交易中心挂牌转让的批复》(青证管办字[1997]20号),同意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原锁定内部职工个人股544.45万股分步在青岛证券交易中心挂牌转让,先将内部职工个人股挂牌转让326.67万股(占544.45万股的60%),后视市场交易的发展情况,再将剩余的217.78万股择机报批挂牌转让,具体时间由青岛证券交易中心择机安排。同时,公司1996年每十股送一股的利润分配方案若获股东大会通过,公司个人股(包含内部职工股及社会公众股,下同)将由原1,244.45万股增至1,368.9万股,新增124.45万股,送股完成后新增部分即可安排挂牌转让。

1997年4月1日,青岛证券交易中心下发《“青岛食品”内部职工个人权证挂牌转让通知书》(青证交发[1997]第24号),决定公司326.67万股内部职工个人股自1997年4月3日起在青岛证券交易中心挂牌转让。

部分内部职工股挂牌交易后,公司股权结构登记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
1集体股15,305,500.0050.60
2社会法人股2,500,000.008.26
3内部职工股2,177,800.007.20
4社会公众股10,266,700.0033.94
合计30,250,0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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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分配预案,拟每十股送一股,公司总股本3,025万股,共计送红股302.5万股。

1997年3月6日,青岛市证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对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六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予以复核及同意调整股本总额的通知》(青证管办字(1997)22号),原则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199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按每十股送一股的方式实施送股,公司股本总额由3,025.00万股增至3,327.50万股。

1997年3月12日,青食股份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1996年度每十股送一股的利润分配方案。

1997年6月16日,青岛益青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97青益会验字第18号),截至1997年5月8日止,公司增加注册资本302.50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总额为3,327.5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3,327.50万元。具体比例为:集体股1,683.605万元,职工个人股239.558万元,社会个人股1,129.337万元,社会法人股275.00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
1集体股16,836,050.0050.60
2社会法人股2,750,000.008.26
3内部职工股2,395,580.007.20
4社会公众股11,293,370.0033.94
合计33,275,0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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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1月12日,青岛证券交易中心下发《“青岛食品”个人权证锁定部分挂牌通知书》(青证交发[1997]第97号),公司个人股计1,368.895万元,已有1,129.337万元在青岛证券交易中心挂牌转让,决定个人权证锁定部分计239.558万元自1997年11月18日起在青岛证券交易中心挂牌转让。

全部内部职工股挂牌交易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
1集体股16,836,050.0050.60
2社会法人股2,750,000.008.26
3社会公众股13,688,950.0041.14
合计33,275,0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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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的青食股份3,244,711.00股社会公众股股份暂委托益青公司持有,并代行国家股东权利,履行相关义务。1999年12月3日,益青公司向青食股份下发《关于青岛益青国有资产控股公司持有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权的通知》(益青经字(99)162号),由青岛市政府收购的青食股份3,244,711.00股社会公众股股份,转为益青公司持有。

1999年12月29日,四家社会法人机构将上述3,244,711.00股股票过户至益青公司名下。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
1集体股16,836,050.0050.60
2国有法人股3,244,711.009.75
3社会法人股2,750,000.008.26
4社会公众股10,444,239.0031.39
合计33,275,0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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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股且未注销违反当时公司法的规定。

(2)1999年12月7日,青岛市体改委发布《关于停牌权证公司回购本公司权证的处置意见》,要求回购单位与其他法人单位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回购权证按双方商定的价格进行转让,转让价格参考每股净资产,原则上不低于面值,效益差的企业不得低于回购成本,具体价格由协议双方商定。公司处置回购股份与上述意见存在差异。

(3)公司将回购后的股份对外转让未经内部决策程序审议,亦未经过有权部门批准。

2019年10月10日,中共青岛华通集团纪委出具《中共青岛华通集团纪委关于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违规转让公司股份问题的处理决定》(青华通纪委[2019]21号),按照当时公司的市净率计算,要求相关人员补充缴纳股份受让款65.22086万元。截至2019年10月31日,公司已收到相关人员补充缴纳的股份受让款。

根据《青岛市政府批复文件》以及《华通集团确认文件》,确认上述回购股份的行为系在特定历史环境下根据上级要求进行,同时相关人员受让股份的价格均不低于青食股份的回购成本,且2019年上述人员已根据中共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委的意见,在原受让价格基础上参考市净率(两次回购价格与回购前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率),增加缴纳股权受让款以完成自我规范和整改,上述回购股份和股份转让之行为未造成集体资产和国有资产的流失。本所律师认为,鉴于上述瑕疵系在特定历史环境下应上级要求回购股份形成,并已取得青岛市人民政府以及华通集团的确认。上述瑕疵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12.2003年4月至2007年7月,公司社会法人股转让情况

2003年4月至2007年7月,公司社会法人股进行了多次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时间转让方受让方转让股数(万股)转让价格(元/股)批复文件
2003.04青岛广播电视器材公司(原青岛广播电视局夹龄沟村禽蛋厂、青岛广播电视局、青岛广播电视公司)青岛东诚广播器材有限公司221青岛市体改委《关于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东变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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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5

2003.05青岛胶南印刷厂青岛科印设计印务有限公司110.9(青体改股字(2003)48号)
2003.07青岛市中银实业总公司青岛欧森海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550.909
2003.12山东中苑集团公司山东康桥投资有限公司551青岛市体改委《关于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东变更的批复》(青体改股[2004]11号)
2004.04青岛科印设计印务有限公司王莉111.10青岛市体改委《关于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的批复》(青体改股字(2004)18号)
2005.11青岛弘诚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青岛工商银行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天勤证券经济有限责任公司66[注1]青岛市发改委《关于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备案的函》(青发改综改函〔2005〕353号)
2006.12天勤证券经纪有限公司青岛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2]661.04——
2007.07青岛东诚广播器材有限公司毛剑东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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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勤证券经济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过程中,66万青岛股份法人股一并转让给天勤证券经济有限责任公司,但一直未办理更名及过户手续。2005年11月25日,青岛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备案的函》(青发改综改函〔2005〕353号),确认:青食股份原股东青岛弘诚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66万股转让给天勤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注2:2006年12月,天勤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与张豫签署了《转让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法人)协议书》,天勤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青食股份66万股法人股以每股1.04元的价格转让给张豫,转让总价款为686,400.00元。2006年12月23日,张豫向青食股份出具《关于转让青食股份法人股股权的申请》,说明其所持的公司法人股股份66万股系青岛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按照审计部门及税务部门的要求,需将这部分股权变更到青岛安信资产有限管理公司名下。

2006年12月23日,张豫与青岛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转让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社会法人股)协议书》,张豫将其持有的青食股份66万股法人股转让给青岛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过上述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
1集体股16,836,050.0050.60
2国有法人股3,244,711.009.75
3社会法人股2,420,000.007.27
4社会公众股10,774,239.0032.38
合计33,275,0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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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以2014年12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公司净资产值为189,014,385.30元。

2015年5月25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协议转让集体股份的议案》,公司对集体股份协议转让价格进行重新评估,并按照新的评估值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2015年6月3日,中瑞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中瑞评报字[2015]060001129号《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集体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以2014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公司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为288,599,957.19元。

2015年6月29日,公司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推进协议转让集体股份的议案》,同意将公司50.60%的集体股份协议转让给益青公司。

2015年8月6日,公司向益青公司提交《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将集体股份协议转让给青岛益青国有资产控股公司的请示》(青食发〔2015〕13号),申请将占公司股份总数50.60%的集体股份转让给益青公司,转让价格为146,031,578.34元。

2015年8月13日,华通集团向益青公司作出《关于同意青岛益青国有资产控股公司投资受让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集体股权的批复》(青华通〔2015〕106号),同意益青公司受让青食股份50.60%的集体股股份,转让价格以经评估的公司净资产288,599,957.19元为基础,确定本次的转让价格为146,031,578.34元。

2015年8月17日,益青公司向青食股份作出《关于同意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协议转让集体股份的批复》(益青发〔2015〕33号),同意青食股份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占青食股份总数50.60%的集体股股份全部协议转让给益青公司。

集体股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
1国有法人股20,740,761.0062.33
2社会法人股1,760,000.005.29
3社会公众股10,774,239.00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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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合计33,275,0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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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10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青食股份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饼干、调味品(半固态)、糖果制品(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本厂产品出口和本厂自用技术、设备、原材料的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来料加工,技术咨询服务;产品展销;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百货、礼品、工艺品;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调查及对发行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调查,发行人实际经营的业务为:从事饼干与花生酱等休闲食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发行人实际经营的业务与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一致;发行人的经营方式为自主研发、生产、销售。

2.公司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根据青食有限的《营业执照》,青食有限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饼干面食,巧克力,糖果,花生制品,豆制品,婴幼儿保健食品,方便食品;乳制品、淀粉、饮料加工;来料加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经本所律师核查,青食有限实际经营的业务与其《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一致;青食有限的经营方式为自主研发、生产、销售。

(2)根据天源科贸的《营业执照》,天源科贸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日用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食品机械设备制造、安装、维修。

经本所律师核查,天源科贸实际经营的业务与其《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一致。

(3)根据安顺青食的《营业执照》,安顺青食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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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生产:饼干、调味品(半固态)、糖果制品(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本厂产品出口和本厂自用技术、设备、原材料的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食品来料加工、技术咨询服务;产品展销;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百货、礼品、工艺品;餐饮服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安顺青食正在履行注销程序。

3.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资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以下资质和许可:

序号持证主体证书名称证书(备案)编号发证机构证书有效期
1青食股份食品生产许可证SC11337021309689青岛市李沧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6.14至2020.11.30
2青食股份食品经营许可证JY13702130037943青岛市李沧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4.20至2022.02.09
3青食股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3700/13025中华人民共和国 青岛海关2015.12.13至2020.12.12
4青食有限食品生产许可证SC11337021400403青岛市城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岛市城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2018.07.02至2021.04.26
5青食有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3700/15116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2019.08.28至2024.08.27
6青食股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3702950109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长期
7天源科贸食品经营许可证JY13702130145650青岛市李沧区行政审批服务局2019.11.20至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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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从事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更

根据发行人工商档案、《营业执照》等资料,发行人经营范围变更情况如下:

1.青食股份设立时的经营范围为:制造:巧克力、糖果、花生制品、饼干面食、豆制品、婴幼儿保健食品、方便食品、冷食系列产品;本厂生产的产品出口和本厂生产自用技术、设备、原材料的进口业务;餐饮服务;住宿、来料加工、技术咨询服务。

2.1997年7月,青食股份经营范围变更为:制造:巧克力、糖果、花生制品、饼干面食、豆制品、婴幼儿保健食品、方便食品、冷食系列产品;本厂生产的产品出口和本厂生产自用技术、设备、原材料的进口业务;餐饮服务;住宿、来料加工、技术咨询服务。

3.1999年2月,青食股份经营范围变更为:制造:巧克力、糖果、花生制品、饼干面食、豆制品、婴幼儿保健食品、方便食品、冷食系列产品;本厂生产的产品出口和本厂生产自用技术、设备、原材料的进口业务;餐饮服务;住宿、来料加工、技术咨询服务;乳制品、淀粉、然料加工;房屋租赁。

4.2000年8月,青食股份经营范围变更为:生产加工:烘烤制品、巧克力制品、坚果、杂粮及其制品(有效期至2011-5-20);本厂产品出口和本厂自用技术、设备、原材料的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来料加工,技术咨询服务;餐饮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

5.2009年4月,青食股份经营范围变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生产加工:饼干、巧克力制品、包衣坚果(花生)、米粉、花生酱;经营:预包装食品(植物油);食堂:主食、热菜(卫生许可证2有效期至:2012-06-03)。一般经营项目:本厂产品出口和本厂自用技术、设备、原材料的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来料加工,技术咨询服务;餐饮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以上范围需经营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6.2012年6月,青食股份经营范围变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饼干、调味品(半固态)、糖果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至2013-02-11)。一般经营项目:本厂产品出口和本厂自用技术、设备、原材料的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来料加工,技术咨询服务;餐饮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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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13年2月,青食股份经营范围变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饼干、调味品(半固态)、糖果制品(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至2016-02-11)。一般经营项目:本厂产品出口和本厂自用技术、设备、原材料的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来料加工,技术咨询服务;餐饮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

8.2013年11月,青食股份经营范围变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饼干、调味品(半固态)、糖果制品(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至2016-02-11)。一般经营项目:本厂产品出口和本厂自用技术、设备、原材料的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来料加工,技术咨询服务;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百货、礼品、工艺品;产品展销。

9.2015年8月,青食股份经营范围变更为:生产:饼干、调味品(半固态)、糖果制品(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本厂产品出口和本厂自用技术、设备、原材料的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来料加工,技术咨询服务;货物和技术的及出口业务;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百货、礼品、工艺品;产品展销。

10.2015年12月15日,青食股份经营范围变更为:生产:饼干、调味品(半固态)、糖果制品(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本厂产品出口和本厂自用技术、设备、原材料的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来料加工,技术咨询服务;产品展销;货物和技术的及出口业务;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百货、礼品、工艺品;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

11.自2015年12月15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更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不存在影响公司经营的情形。发行人的经营业务在最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变化。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调查及对发行人相关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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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进行访谈调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从事饼干与花生酱等休闲食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2017年439,436,286.8898.93%
2018年468,481,866.1998.92%
2019年477,807,731.619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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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要关联方如下:

1.关联自然人

(1)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华通集团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华通集团持有发行人62.33%的股份,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华通集团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系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任职情况
1陈明东董事长
2邓力董事兼总经理
3张兰昌董事兼副总经理
4刘刚监事会主席
5王旭监事
6马国喜监事
7戚跃监事
8马春燕职工代表监事
9孔凡昌职工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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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丁唯颖职工代表监事
11曾庆军副总经理
12谢彤阳副总经理
13马小维副总经理
14孙明铭副总经理
15郭进副总经理
序号关联方名称主要经营范围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万元)
1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基金管理、对外投资与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财务顾问、投融资咨询2004.03.1582,200.00
2青岛企发服务中心水、电、空调设备维修,物业管理,批发、零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百货,餐饮服务1999.09.2250.00
3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船舶制造与维修1949.01.01105,000.00
4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船舶制造与维修2008.07.169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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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公司
5青岛扬帆船舶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为船舶修造企业提供国内劳务派遣、咨询和服务2012.07.05200.00
6青岛正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从事船舶及海上设施的修造;船用机电设备制造、安装;船舶高新技术开发;船舶技术信息咨询服务2003.06.181,500.00
7青岛保税区企发经贸有限公司贸易、信息咨询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进出口、设备租赁及对外投资1997.06.19258.00
8青岛科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咨询业务2014.09.26200.00
9安顺市青安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酒店经营管理、餐饮服务、销售2014.05.0850,000.00
10青岛华通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文化信息交流,商务中介服务,经济信息咨询2015.09.021,000.00
11青岛华通德嘉实业有限公司热力生产供应;污水处理;自有房屋及机械设备租赁;服装加工制造、批发、零售;蔬菜、苗木种植2004.12.156,000.00
12青岛华通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有资金投资、投资管理2015.09.0230,000.00
13青岛华睿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能源技术开发、能源及环保设备开发、生产、销售2015.11.175,000.00
14青岛华睿弘光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能源技术开发及转让、有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能源及环保设备开发、生产及销售2015.12.302,800.00
15青岛华睿弘盛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能源技术开及转让、有机废弃物的开发和利用、能源及环保设备的开发、生产及销售2017.01.192,800.00
16青岛华睿弘利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能源技术开发及转让、有机废弃物综合开发利用、能源及环保设备开发、生产及销售2017.12.042,800.00
17青岛华通泰能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燃气管网及相关设备的投资2009.12.1110,000.00
18青岛华睿停车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停车场规划设计及咨询服务,停车场投资建设及运营2016.04.1910,000.00
19青岛华睿互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互联网系统设计、集成及安装服务2015.12.29500.00
20青岛华通石川岛停车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机械式停车装备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安装、维保及进出口2018.06.281,000.00(美元)
21青岛华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对外投资与管理2015.09.0250,000.00
22青岛华资资产管理有限资产管理、投资管理2016.11.22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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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公司

责任公司
23青岛市机械工业总公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五金、机电设备等批发零售1995.04.0510,966.00
24青岛机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有资金投资管理、机电设备及零部件生产、制造销售2005.12.095,960.00
25青岛开世密封工业有限公司工业用橡塑制品的生产、技术开发、成果转让及咨询服务;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1995.04.218,663.83
26青岛中科华通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生物质能源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环境治理工程的技术开发、设计及转让、技术咨询服务2014.03.202,000.00
27青岛开世橡胶履带有限公司工业橡塑、复合材料原材料及相关产品和机械配件的设计、生产、销售,技术开发、成果转让及咨询服务;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2013.08.011,500.00
28青岛青微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控制微电机、电子产品的技术研究、技术服务、生产及销售1997.11.04500.00
29青岛电站阀门有限公司高中压阀门、电站阀门、减温减压装置、锅炉辅机配件、铸钢件、锻钢件、机械加工;设备安装与维修2003.07.085,005.00
30青岛海林电力成套有限公司五金、机电产品及汽车配件的批发与零售2001.06.2650.00
31青岛海龙电站阀门实业有限公司机械加工,有色金属加工及销售2000.06.2350.00
32青岛海纳重工集团公司铸造机械设计制造1980.09.041,577.00
33青岛德铸特钢有限公司黑色金属铸造;模具设计、生产及销售2013.09.2335,000.00
34青岛铸造机械有限公司铸造机械设计制造2011.12.191,500.00
35青岛海纳重工科技产业孵化加速器有限公司机械制造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2015.07.13300.00
36青岛绿铸装备智能制造有限公司铸造机械设计制造2012.11.264,000.00
37尼欧迪克(青岛)除尘设备有限公司除尘设备和烘干设备及除异味设备的设计、生产、安装调试、机电安装及售后服务2006.08.111,000.00
38青岛华通商旅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旅游项目开发,物业管理,酒店管理2015.09.0250,000.00
39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规划设计1983.03.25300.00
40青岛华通新创置业有限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2003.06.21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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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公司
41青岛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1995.08.301,000.00
42青岛联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与运营2007.02.0733,666.00
43青岛联合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直升机销售、租赁、维修维护及技术培训2016.05.3120,000.00
44青岛华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业务2015.09.0220,000.00
45青岛华创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孵化器运营与管理;物业管理;房屋租赁;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经济信息咨询2016.03.231,000.00
46青岛产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使用青岛市电力负菏平衡资金,征集、筹措电力能源建设开发资金,项目投资,股权投资1993.05.1510,000.00
47青岛市崂山区华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青岛市市区办理各项小额贷款2014.03.0620,000.00
48青岛弘信公司地方基础设施投资和产业项目投资1994.06.29100,000.00
49青岛华侨饭店酒店管理1983.10.25371.00
50青岛市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投资,投资咨询2000.08.1710,000.00
51青岛华创启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软件研发;国内教育信息咨询2016.07.081,000.00
52青岛华资启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教育产业投资,教育咨询2018.08.2110,000.00
53青岛华资达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管理,以自有资金进行对外投资2015.10.281,136.36
54青岛华资达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业务2015.12.1110,500.00
55青岛华通企业托管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咨询,人力资源咨询服务,人才中介,劳动事务代理,房屋租赁2016.06.27500.00
56青岛华通军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有资金投资、投资管理2015.09.0220,000.00
57青岛整流器制造有限公司电子机电产品研发、设计、咨询、维修、生产制造2005.12.061,062.00
58青岛华通专网运营有限公司无线宽带网络通信工程设计、施工、技术咨询与服务2019.03.1910,000.00
59青岛青整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电子设备、机械电子产品2002.04.081,000.00
60青岛华威通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电子机械、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制造、销售2016.07.29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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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青岛华通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2015.09.0220,000.00
62青岛华通航海产业园控股有限公司自有资金对外投资2018.11.2710,000.00
63青岛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清收和处置本市商业银行不良资产1992.07.185,000.00
64青岛华通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自有资金投资、投资管理2015.09.02233,100.00
65青岛华通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2013.07.199,000.00(美元)
66青岛华通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投资咨询业务2018.03.12100,000.00
67青岛海融典当有限公司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2006.01.132,000.00
68青岛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履约担保业务2011.05.24100,000.00
69青岛市企发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对企业实施投资改造、参股、入股、控股1997.03.171,000.00
70青岛汇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资金管理2013.01.07500.00
71青岛市招标中心国际、国内采购招标1995.02.27800.00
72青岛益青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1993.01.0513,400.00
73青岛益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咨询服务,技术开发、转让,自动化工程设计1996.10.08142.00
74青岛华通科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投资咨询2015.09.0230,000.00
75青岛昆格瓦格纳机械有限公司铸造机械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批发及进出口业务2014.12.053,000.00
76青岛绿色铸造国际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租赁,创业孵化服务2015.02.25300.00
77青岛华通高新装备产业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机电设备(不含特种设备)、橡塑设备安装、维修,技术开发服务1999.09.06200.00
78青岛华通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有资金投资、投资管理2015.09.025,000.00
79青岛海益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型高分子材料及制品的研究、开发、销售和咨询2003.04.0410,700.00
80青岛华创智能数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和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2015.10.201,350.00
81青岛弘信科技有限公司科技项目研究、研制,科技项目产品的生产、销售2000.03.29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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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青岛华通科技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2015.10.1511,000.00
83青岛孚德鞋业有限公司制造、批发兼零售:鞋、鞋材料、皮带、袜子、箱包、皮革制品1979.08.011,178.00
84青岛孚德空港鞋业有限公司制造、批发、零售:皮鞋、皮鞋材料、皮带、袜子2008.10.24500.00
85青岛中国旅行社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1990.04.09205.88
86青岛捷能电工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汽轮机及配件、发电设备配件、模型制造,机电设备配件加工1992.11.1712,473.00
87青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制造,销售1996.12.27800.00
88青岛市轻工业研究所科技产品的研制开发及技术咨询服务1987.09.03339.00
89青岛益青工艺制品厂钟表、钟表配件、木制品、工艺品、家具、文化用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1993.02.07888.00
90青岛青仁工艺品有限公司钟表、钟表配件、木制品、工艺品、家具、文化用品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1995.04.29332.00
91青岛益青(柬埔寨)有限公司钟表和工艺品制品业2012.12.03760(美元)
92青岛市华侨旅游侨汇服务公司批发、零售:日用百货,服装鞋帽,日用化学品,五金交电,摩托车,装饰材料,办公用品1985.12.14116.40
93青岛市纺织总公司国有资产及所属集体资产的管理、运营;针纺织品制造1995.04.0768,168.00
94青岛纺联物业有限公司房地产物业管理,房产中介1995.12.2680.00
95青岛市集体企业联社集体企业联社所属单位资产经营与管理1993.05.2625,327.00
96青岛联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运营、管理,投资信息咨询服务2013.08.271,000.00
97华馨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境外投融资2016.02.23100.00(美元)
98昆格瓦格纳(德国)有限公司国际贸易,投资,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与咨询,机械设备(尤其铸造机械)的技术研发、产品设计、生产制造、销售及安装2014.09.01841.00(欧元)
99青岛市纺织总公司劳动服务中心对系统内劳动服务公司进行管理,业务指导、协调和服务——11.00
100瑞丰泰贸易有限公司(香国际贸易,铸造及其它工业领域机械2015.12.1633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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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

港)设备的采购与销售
101埃姆福(无锡)智控科技有限公司铸造机械、铸造材料、智能机器人研发及销售2018.04.04315.00(美元)
102无锡金浪钢业有限公司不锈钢和金属制品、铸造机械、普通机械、电器、环保设备、立体库设备的制造、加工、销售2006.07.141775.431853
103无锡锡南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铸造机械、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烘炉、连续搬运设备、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冶金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维修1984.08.214,939.72
104无锡华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环保、铸造工程装备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安装服务1999.11.1250.00
105泛太平洋铸造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设计、施工、生产、研发、销售、安装于客户场地的铸造及其他工业领域的机械设备2018.01.25250.00(欧元)
106青岛市清算事务所承办企业破产清算业务1999.06.0160.00
107青岛华盈通商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2020.02.121,000.00
序号姓名单位主要经营范围控制/任职关系
1孙明铭 (发行人董事长)青岛森林纺织有限公司各类纺织品的生产,纺织品及相关产品的进出口、批发、佣金代理孙明铭任该公司副董事长
青岛森华达职业服装有限公司生产、加工:服装鞋帽、针织品、床上用品、纺织品(限分支机构经营)孙明铭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海医药集团青岛国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糖浆剂、丸剂(水丸)、合剂、口服液、滴剂、原料药(多糖铁复合物)的生产销售孙明铭任该公司董事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制冷产品、日用家电的生产、销售孙明铭任该公司董事
青岛纺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青岛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自有资金投资管理、进出口业务;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的批发零售孙明铭任该公司董事
2仲明 (发行人董事兼总经理)青岛市股份制企业股权托管中心有限公司代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登记确认、托管、过户、分红派息以股东的开户、挂失、查询,仲明任该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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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权证企业股权进行回购、收购的咨询服

对权证企业股权进行回购、收购的咨询服
3焦健 (发行人董事)青岛中科润美润滑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精细化工产品、固体润滑材料与表面防护材料及其生产工艺与设备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产品生产焦健任该公司董事
青岛华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节能技术检测焦健任该公司董事
4焦焕龙 (发行人董事焦健兄弟)胜利油田华滨实业有限公司普通货运;危险货物运输焦焕龙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胜利油田华滨化工有限公司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辅助活动焦焕龙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北京金华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资产管理焦焕龙任该公司董事
克拉玛依华滨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油田助剂生产、油田设备制造;与石油天然气开采有关的辅助活动焦焕龙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5苏金生 (发行人董事兼财务总监苏金红兄弟)青岛红蜻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广告业务苏金生持股70%
6王洪珍 (实际控制人监事刘刚配偶)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海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微生物培养基、生物制品(不含药品、疫苗)、试剂耗材、菌种(不含疫苗)、理化快速检测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王洪珍任该公司董事
青岛海博荣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微生物培养基、生物制品(不含药品、疫苗)、试剂耗材、菌种(不含疫苗)、理化快速检测产品、实验室仪器和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王洪珍任该公司董事
7马春燕 (实际控制人监事)青岛液体化工基地有限责任公司为液化仓储基地项目服务,仓储;设备租赁;经销化工产品马春燕任该公司董事
8王伟 (实际控青岛市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园林规划设计(甲级),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乙王伟任该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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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人监事马春燕配偶)

制人监事马春燕配偶)级),园林绿化施工,园林绿化工程监理
9马忠友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监事)青岛科技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承办展览、会议;展品设计制作;科技产品开发马忠友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10邓力 (实际控制人总经理)青岛朗讯科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5ESS数字电路交换系统系列及其相关产品;无线接入系统、终端系列产品及其相关产品;生产GSM移动通讯基站及相关产品邓力任该公司董事
11张兰昌 (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青岛市二轻总公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联社集体资产运用;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张兰昌任该公司负责人
青岛新东机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静压造型机、静压造型线及其配件、造型机、造型线及其配件、铸造设备及其配件、表面处理设备及其配件、环境设备及其配件、钢丸、钢砂以及各种喷射清理用磨料、聚氨酯塑料衬板及其制品,及上述设备的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张兰昌任该公司董事
青岛钢铁有限公司钢、铁冶炼;炼焦;钢压延加工;机械加工张兰昌任该公司董事
青岛朗讯科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5ESS数字电路交换系统系列及其相关产品;无线接入系统、终端系列产品及其相关产品;生产GSM移动通讯基站及相关产品张兰昌任该公司董事
12曾庆军 (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青岛中山商城有限公司经营柜台租赁、物业管理及配套代理服务曾庆军任该公司董事长
13刘健英 (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曾庆青岛市市南区金口福酒楼中餐类制售刘健英持股100%
市南区鑫金诺绿色庄园超市批发零售:工艺品、蔬菜,肉、蛋、预包装食品、日用品、鲜水产品、办公用刘健英持股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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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配偶)

军配偶)
14曾怡嘉 (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曾庆军女儿)上海艺佰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文化艺术交流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会务服务,摄影摄像服务,销售:玩具、办公用品曾怡嘉持股100%
15姚承斌 (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曾庆军女儿配偶)上海烜初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财务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姚承斌持股100%
鄂尔多斯市兴同源煤炭有限公司采购、销售桶装油、非金属矿石、金属矿石、煤炭、焦炭、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粮食(不含原粮)、化工产品姚承斌持股40%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同源祥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咨询姚承斌任该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笙超贸易有限公司货物销售、企业管理咨询姚承斌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16谢彤阳 (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青岛华通建力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自有资金依法从事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及其他相关投资活动谢彤阳任该公司董事长
青岛科技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承办展览、会议;展品设计制作;科技产品开发谢彤阳任该公司董事长
东莞丰裕电机有限公司生产和销售喷涂、环保、工业自动化设备、工业废水膜处理设备、垃圾焚烧处理设备,并提供本企业产品的安装服务、维修服务及技术服务谢彤阳任该公司副董事长
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山东)有限公司从事各类饮料的生产及销售谢彤阳任该公司董事
中粮可口可乐饮料(济南)有限公司从事各类饮料的生产及销售谢彤阳任该公司董事
山东省天然气管网投资有限公司天然气管道建设投资与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谢彤阳任该公司董事
17王纪铭 (实际控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王纪铭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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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人副总经理谢彤阳配偶)

制人副总经理谢彤阳配偶)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18马小维 (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青岛福沃绿色铸造技术有限公司铸造技术研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马小维任该公司董事长
山东齐鲁华通航空有限公司通航机场建设;航空咨询服务;飞机租赁马小维任该公司董事
中铸未来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文化咨询马小维任该公司董事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青岛绿友制馅有限公司采购红豆馅和绿豆馅等馅料类产品6,326,896.496,615,185.105,207,982.06
合计——6,326,896.496,615,185.105,207,98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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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序号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1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山东)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产品61,948.2889,504.27164,102.57
2中粮可口可乐饮料(济南)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产品57,797.4180,410.26-
3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54,836.9174,352.2740,324.31
4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39,102.7344,518.3642,026.46
5青岛市招标中心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28,927.09--
6青岛华通企业托管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28,881.2018,008.846,431.04
7青岛华资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23,774.8910,570.54-
8青岛弘信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20,175.92--
9青岛德铸特钢有限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14,513.27--
10青岛华威通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12,089.103,785.62-
11青岛企发服务中心(全民所有制)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8,992.443,557.5610,908.70
12青岛绿友制馅有限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8,785.4213,094.6615,68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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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青岛华睿停车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7,774.564,999.465,347.92
14青岛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7,119.4413,061.9621,092.44
15青岛中国旅行社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5,864.111,005.33-
16青岛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4,999.474,559.789,226.11
17青岛中科华通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4,861.142,281.813,304.65
18青岛联合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4,437.183,124.042,030.72
19青岛华通航海产业园控股有限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4,225.61--
20青岛市纺织总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3,885.654,959.8018,137.22
21青岛科技馆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3,823.012,518.18-
22青岛市二轻总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3,302.803,999.12-
23青岛华通新创置业有限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3,020.434,123.196,245.78
24青岛市集体企业联社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2,719.962,141.8218,104.14
25青岛华通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2,586.211,309.774,82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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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青岛青船置业有限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2,526.49--
27青岛华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2,368.14--
28青岛华睿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2,347.052,632.633,500.53
29青岛科技馆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2,202.192,690.234,163.31
30青岛益青国有资产控股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2,137.102,968.4710,081.13
31青岛市机械工业总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1,836.622,733.079,220.74
32青岛华通专网运营有限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1,415.93--
33青岛绿铸装备智能制造有限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1,274.34--
34青岛联合通用航空有限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1,006.81696.85780.32
35青岛市崂山区华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968.972,017.553,292.13
36青岛孚德鞋业有限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833.514,241.218,327.51
37青岛电脑刺绣机总厂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777.131,514.74-
38青岛华通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曾用名青岛华通东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704.701,315.922,09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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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青岛华通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547.45176.184,523.08
40青岛华睿互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493.94701.621,027.91
41青岛海融典当有限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352.35349.27676.92
42华馨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283.19--
43青岛联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229.67701.62520.21
44青岛市轻工业研究所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194.273,513.31540.54
45青岛华通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141.59-2,030.76
46青岛华睿弘盛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141.59--
47青岛联丰典当有限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88.08262.71897.86
48青岛华通商旅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2,008.329,968.87
49青岛市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2,466.465,584.62
50青岛华通科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1,135.145,374.58
51青岛华睿弘光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2,500.003,58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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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青岛华通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1,921.003,251.33
53青岛华通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1,150.382,563.51
54青岛华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2,512.821,015.38
55青岛华通高新装备产业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438.14260.10
56青岛联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51.2894.02
57青岛华侨饭店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2,068.97-
58青岛华通石川岛停车装备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1,409.41-
59青岛纺联物业有限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871.79-
60山东齐鲁华通航空有限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256.41-
61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35.77-
62青岛华创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商品--169.23
63启迪广华(青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产品849.56--
64青岛服装辅料厂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产品-256.412,7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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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青岛博智汇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青食饼干、花生酱等产品1,699.12--
合计——443,864.02431,484.32454,068.75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青岛华创智能数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网络安全相关设备、软件及数据中心装修服务646,459.41————
青岛华威通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采购智能监控系统——482,758.62
青岛森华达职业服装有限公司采购工装——325,920.69
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山东)有限公司采购饮料——1,765.50
合计——646,459.41808,679.311,76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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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华创智能数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网络安全相关设备、软件及数据中心装修服务,交易金额为646,459.41元(不含税),此次采购系发行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3.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

(1)应收账款

单位:元

关联方名称2019年2018年2017年
账面金额坏账准备账面金额坏账准备账面金额坏账准备
青岛华通科技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3,750.00——
青岛华通企业托管服务 中心有限责任公司————1,361.97——1,361.97——
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7,257.39——3,557.39——
合计————28,619.36——8,669.36——
关联方名称2019年2018年2017年
账面金额坏账准备账面金额坏账准备账面金额坏账准备
张剑春————————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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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关联方名称2019年2018年2017年
青岛绿友制馅有限公司1,793,005.821,074,792.40668,829.77
合计1,793,005.821,074,792.40668,829.77
关联方名称2019年2018年2017年
青岛华威通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10,000.00——
青岛华创智能数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36,425.90————
合计36,425.90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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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0

经核查,发行人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及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及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或确认。

(四)关联方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避免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华通集团、发行人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作出书面承诺:

1. 在本人/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 对于不可避免或因合理事由与发行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公司承诺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有关报批事宜;

3. 本人/本公司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

4.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公司不存在占用发行人资金或资产的情形,并承诺以后不以任何形式占用发行人资金或资产;

5. 本人将督促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本人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实体/本公司将督促本公司投资或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实体等同受本承诺的约束;

6. 本人/本公司承诺本承诺函旨在保证发行人全体股东之利益作出,且本承诺函的每一项承诺为独立可操作的承诺,任何一项承诺无效或被终止将不影响其他承诺的有效性;

7. 该承诺自签字之日生效,该承诺函所载各项承诺事项在本人作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公司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以及自本人不再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起/本公司不再为发行人股东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如违反上述任一项承诺,本人/本公司愿意赔偿由此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相关方因此而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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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1

(五)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华通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发行人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为有效防止或避免今后与发行人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华通集团向发行人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1. 截至本承诺书出具之日,本公司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或可能存在同业竞争企业的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

2. 本公司承诺不从事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且不会新设或收购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企业、实体等。

3. 若发行人进一步拓展产品或业务范围,本公司承诺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的,本人/本公司承诺通过停止生产经营或转让等形式消除同业竞争。

4. 本公司承诺不利用对发行人的控制关系或其他关系进行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正当利益的行为。

5. 本公司承诺本承诺函旨在保证发行人全体股东之利益作出,且本承诺函的每一项承诺为独立可操作的承诺,任何一项承诺无效或被终止将不影响其他承诺的有效性。

6. 该承诺自签字之日生效,该承诺函所载各项承诺事项在本人作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自本人不再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起/本公司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以及自本公司不再为发行人股东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六)发行人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披露

1. 经查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对所有的重大关联交易均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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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2

2. 经查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就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隐瞒。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是必要的、公允的,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预计或确认,关联方回避表决。

2.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华通集团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华通集团已做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发行人采取了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发行人已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进行了披露,未有重大遗漏或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查验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作品登记证书》以及发行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进行实地勘查,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查证,并登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网站进行查询,本所律师确认如下事实:

(一)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情况如下:

1.发行人拥有的房屋、建筑物

序号所有权人房产证号面积(平方米)用途房屋坐落位置他项权利
1青食股份鲁(2017)青岛市不动产权第0014289号12,783.77工业市南区云南路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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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3

2青食股份鲁(2017)青岛市不动产权第0018092号3,686.13办公市南区费县路148号
3青食股份鲁(2017)青岛市不动产第0071363号16,273.10工业李沧区四流中支路2号
4青食股份鲁(2017)青岛市不动产权第0081758号4,301.57工业李沧区四流中支路2号
5青食股份鲁(2020)青岛市不动产权第0010875号8,509.59工业李沧区四流中支路2号
6青食股份鲁(2019)青岛市不动产权第0016981号1,385.35住宅青岛市三明路3号
7青食股份鲁(2019)青岛市不动产权第0020299号611.87住宅市南区屏东路2号1单元101户等
8青食股份鲁(2019)青岛市不动产权第0020297号244.88住宅青岛市市南区屏东路5号1单元201户等
9青食股份鲁(2020)青岛市不动产权第0006042号201.50住宅市北区错埠岭三路56号4单元202户
10青食有限鲁(2020)青岛市城阳区不动产权第0000086号31,091.71工业城阳区臻园路1号
序号所有权人土地证号坐落面积(平方米)类型土地用途使用期限他项权利
1青食股份鲁(2017)青岛市不动产权第0014289号市南区云南路127号8,187.30出让工业至2066.12.19
2青食股份鲁(2017)青岛市不动产权第0018092号市南区费县路148号2,004.80出让工业至206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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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4

序号

序号所有权人土地证号坐落面积(平方米)类型土地用途使用期限他项权利
3青食股份鲁(2017)青岛市不动产权第0071363号/鲁(2017)青岛市不动产权第0081758号/鲁(2020)青岛市不动产权第0010875号李沧区四流中支路2号29,305.70出让工业至2066.12.19
4青食股份鲁(2019)青岛市不动产权第0020299号市南区屏东路2号1,548.20(共有)划拨住宅长期
5青食股份鲁(2019)青岛市不动产权第0020297号市南区屏东路5号1,471.50(共有)划拨住宅长期
6青食股份鲁(2019)青岛市不动产权第0016981号市南区三明路3号2,312.30(共有)划拨住宅长期
7青食股份鲁(2020)青岛市不动产权第0006042号市北区错埠岭三路56号15,617.94(共有)划拨住宅长期
8青食有限鲁(2020)青岛市城阳区不动产权第0000086号城阳区臻园路1号88,045.45出让工业至2050.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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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5

3.发行人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

序号所有权人房屋坐落位置面积(平方米)用途产权情况
1青食股份盐城路4号A座中单元325.30出租尚未取得产权证书
2青食股份盐城路4号A座西单元327.50出租尚未取得产权证书
3青食股份延安路161号临街网点房456.12出租尚未取得产权证书
4青食股份延安路161号院内网点房670.35出租尚未取得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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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6

4.发行人的租赁房产

序号承租方出租方租赁地址租赁期限年租金租赁面积(平方米)
1安顺青食吴小燕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旁“家运天城”A组团14幢1单元5层2号房屋2020.02.21至2020.08.208,700元108.11
序号专利权人专利类型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号)到期日期取得方式
1青食股份实用新型一种饼干车间自动供油系统ZL201721601498.22027.11.26原始取得
2青食股份实用新型一种用于饼干输送机上的分道装置ZL201721601497.82027.11.26原始取得
3青食股份实用新型一种饼干移位抓取装置ZL201721602715.X2027.11.26原始取得
4青食股份实用新型一种用于贴标机的饼干圆瓶贴标定位装置ZL201721603261.82027.11.26原始取得
5青食股份实用新型一种饼干包装机用插角装置ZL201721603262.22027.11.26原始取得
6青食股份外观设计包装盒ZL201330032553.12023.01.31原始取得
7青食股份外观设计包装盒(威化巧克力)ZL201130021209.32021.02.11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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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7

8青食股份外观设计饼干包装盒ZL201930204876.12029.04.28原始取得
9青食股份外观设计饼干包装袋ZL201930608067.72029.11.06原始取得
10青食有限发明一种饼干自动给料计量包装生产工艺ZL200610005502.92026.01.03原始取得
序号商标权人商标注册证号核定使用商品种类专用期限
1青食股份31906035甜食; 糕点; 华夫饼干; 燕麦食品; 麦芽饼干; 面包; 薄脆饼干; 饼干; 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 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2019.03.21-2029.03.20
2青食股份26908558婴儿食品; 婴儿奶粉; 婴儿配方奶粉; 糖尿病人食用的面包; 医用营养食物; 医用糖果; 蛋白质膳食补充剂; 婴儿含乳面粉; 医用营养品; 营养补充剂2018.10.07-2028.10.06
3青食股份24786618饼干; 薄脆饼干; 燕麦食品; 面包; 巧克力; 糖果; 咖啡; 蛋糕; 谷粉; 糕点2018.06.28-2028.06.27
4青食股份22922812饼干; 面包; 燕麦食品; 糖果; 咖啡; 薄脆饼干; 蛋糕; 巧克力; 谷粉; 糕点2018.02.28-2028.02.27
5青食股份22784204巧克力; 花生糖; 糖果; 谷粉; 饼干; 华夫饼干; 蛋糕; 面包; 燕麦食品; 糕点2018.02.21-2028.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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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8

序号

序号商标权人商标注册证号核定使用商品种类专用期限
6青食股份19014481糖果; 巧克力; 花生糖2017.05.21-2027.05.20
7青食股份19014460糖果; 谷类制品; 饼干; 华夫饼干; 蛋糕; 花生糖; 面包; 燕麦食品; 糕点; 巧克力2017.03.07-2027.03.06
8青食股份18506871面条; 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 挂面; 方便面; 甜食; 小黄油饼干; 谷类制品; 面粉; 蛋糕粉; 谷粉制食品2017.01.14-2027.01.13
9青食股份17366521饼干2016.09.07-2026.09.06
10青食股份4714369芝麻油; 食用油; 食用油脂; 芝麻酱; 薄脆土豆片; 水果蜜饯; 食用菜子油2018.03.07-2028.03.06
11青食股份4714368婴儿食品; 糖尿病人食用的面包; 婴儿奶粉; 婴儿用含乳面粉; 医用营养食物; 医用糖果2018.11.14-2028.11.13
12青食股份3462030虾味条; 锅巴; 饼干; 豆沙; 月饼; 糕点; 巧克力; 米果2014.09.28-2024.09.27
13青食股份3138193不动产出租; 不动产代理; 住房代理; 不动产中介; 不动产管理; 公寓管理; 公寓出租; 住所(公寓); 办公室(不动产)出租2013.11.21-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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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9序号

序号商标权人商标注册证号核定使用商品种类专用期限
14青食股份3023645花生酱; 果仁巧克力酱; 果酱; 果酱(带皮); 牛奶; 牛奶制品; 精制坚果仁; 加工过的花生2013.01.07-2023.01.06
15青食股份3023644巧克力; 软糖(糖果); 花生糖果; 糖果; 饼干; 华夫饼干; 糕点; 豆沙; 米粉; 含淀粉食品2013.02.21-2023.02.20
16青食股份1591246花生酱; 牛奶制品; 果酱2011.06.21-2021.06.20
17青食股份1591143饼干; 糕点; 饼干(克力架); 华夫饼干; 面包; 豆沙; 米粉; 含淀粉食品2011.06.21-2021.06.20
18青食股份1506321花生酱; 果仁巧克力酱; 果酱; 果酱(带皮)2011.01.14-2021.01.13
19青食股份1417660饼干; 糕点; 面包; 豆沙2010.07.07-2020.07.06
序号所有权人名称登记号登记日期登记类别
1青食股份青食国作登字-2018-F-006586052018.11.05美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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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0

(五)发行人的域名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域名情况如下:

序号域名注册所有人注册时间到期时间
1qdfood.com青食股份2002.09.292020.09.29
2qdfood.com.cn青食股份2002.10.042020.10.14
3qdfood.cn青食股份2010.03.292021.03.29
公司名称安顺青食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A6E983F3L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仲明
成立日期2017年09月1日
住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西五路与西七路交叉口西秀产业园内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生产:饼干、调味品(半固态)、糖果制品(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本厂产品出口和本厂自用技术、设备、原材料的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食品来料加工、技术咨询服务;产品展销;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百货、礼品、工艺品;餐饮服务。)
股东序号出资人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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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1

1青食股份2,000.00100.00
合计2,000.00100.00
公司名称青岛天源科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13754566Q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仲明
成立日期1999年07月02日
住所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支路2号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食品机械设备制造、安装、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序号出资人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青食股份100.00100.00
合计100.00100.00
公司名称青岛青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13775375G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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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2

成立日期

成立日期1999年06月09日
住所青岛市城阳区臻园路1号
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饼干面食,巧克力,糖果,花生制品,豆制品,婴幼儿保健食品,方便食品;乳制品、淀粉、饮料加工;来料加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序号出资人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青食股份975.0097.50
2天源科贸25.002.50
合计1,000.00100.00
序号客户名称销售方合同标的合同金额签署日期
1Commodity Quest,Inc.青食股份花生酱1,691,000.00美元2020.02.10
序号客户名称销售方合同标的结算方式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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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3

1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百配送中心青食股份“青食”品牌饼干等产品以银行转账或汇票形式结算,款到后发货2020.01.01-2020.12.31
2淮安福兴祥物流有限公司青食股份“青食”品牌饼干等产品以银行转账或汇票形式结算,款到后发货2020.01.01-2020.12.31
3青岛康晟恒商贸有限公司青食股份“青食”品牌饼干等产品以银行转账或汇票形式结算,款到后发货2020.01.01-2020.12.31
4青岛珍旺商贸有限公司青食股份“青食”品牌饼干等产品以银行转账或汇票形式结算,款到后发货2020.01.01-2020.12.31
5青岛好客多商贸有限公司青食股份“青食”品牌饼干等产品以银行转账或汇票形式结算,款到后发货2020.01.01-2020.12.31
序号供应商名称销售方采购方合同标的结算方式合同期限
1青岛天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青岛天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青食有限花生油以实际订单进行结算2020.01.01-2020.12.31
青岛天祥食品集团金喜燕制粉有限公司青食有限面粉以实际订单进行结算2020.01.01-2020.12.31
2青岛品品好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青岛品品好食品发展有限公司青食有限面粉以实际订单进行结算2020.01.01-2020.12.31
青岛品品好粮油集团有限公司青食有限花生油以实际订单进行结算2020.01.01-2020.12.31
青岛品品好粮油集团有限公青食股份花生油以实际订单进行结算2020.01.01-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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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4

青岛宝御品经贸有限公司青食股份棕榈油以实际订单进行结算2020.01.01-2020.12.31
青岛宝御品经贸有限公司青食有限棕榈油以实际订单进行结算2020.01.01-2020.12.31
3天津中糖二商烟酒连锁有限公司天津中糖二商烟酒连锁有限公司青食有限白砂糖以实际订单进行结算2020.01.01-2020.12.31
天津中糖二商烟酒连锁有限公司青食股份白砂糖以实际订单进行结算2020.01.01-2020.12.31
4青岛千蚨彩农产品有限公司青岛千蚨彩农产品有限公司青食股份花生仁以实际订单进行结算2020.01.01-2020.12.31
5青岛万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万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食股份花生仁、鸡蛋以实际订单进行结算2020.01.01-2020.12.31
青岛万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食有限鸡蛋以实际订单进行结算2020.01.01-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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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5

计报告》等资料,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历次增情况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存在减资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996年1月,青食股份根据《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青政发(1996)40号)、国家体改委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通知》(体改生(1995)117号)等文件精神进行重新规范登记。1996年5月28日,青岛市体改委向青食股份作出《关于同意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权结构的批复》(青体改发(1996)31号),同意青食股份调整股权结构,股本总额由5,564.45调整为3,025.00万股。其中集体股1,530.55万股,社会法人股320万股,内部职工个人股

474.45万股,社会个人股700万股。

1996年7月25日,青岛市体改委向青食股份下发《关于对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予以确认的通知》(青体改发(1996)55号),确认青食股份股本总额为3,025.00万股,其中集体股1,530.55万股,社会法人股320.00万股,内部职工股474.45万股,社会个人股

700.00万股。

1996年7月2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下发《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批准证书》(青股改字[1996]肆号),确认青食股份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3,025.00万元人民币,股本结构为:集体股1,530.55万股,社会法人股320万股,内部职工股474.45万股,社会个人股700万股。

1996年8月14日,青岛益青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96)青益会内验字第38号),确认截至1996年6月30日,公司实收资本为3,025.00万元。

(三)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以来重大资产变化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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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6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设立至今无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等行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情形。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1、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

1992年10月25日,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首届股东大会召开,审议通过了《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发行人近三年以来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

(1)2017年6月28日,公司召开2016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2018年5月30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2019年1月17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2020年4月1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5)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目的,发行人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了《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

(二)《公司章程》的内容

经查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为本次发行上市而制订的《公司章程(草案)》,其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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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及章程的修改已经履行法定程序,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已经按照有关制定上市公司拟章程的规定起草和修订。

十四、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查验发行人工商档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等制度;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表决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发行人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决议等资料,发行人规范运作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等制度及发行人提供的组织结构图,发行人组织结构设置如下:

1.公司组织结构

2.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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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会

发行人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有3名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每届3年。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下设战略规划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是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4.监事会

发行人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3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2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监事会以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5.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发行人设总经理1名,设副总经理2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办公会下设工程部、供应部、市场营销部、党群部、战略发展部、财务信息部等职能部门。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组织机构设置健全、规范,权责明确,独立运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5年10月12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规则对股东大会的职权、召集、召开程序、提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程序和方式、会议记录等内容作了规定,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0年4月23日,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该《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是按照中国证监会现行有效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拟定的,内容合法有效。

2.《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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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2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规则对董事会的职权、召开程序、讨论的事项及提案、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程序和方式、会议记录等内容作了规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0年4月23日,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该《董事会议事规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5年10月12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规则对监事会的职权、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方式、会议记录等内容作了规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0年4月23日,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监事会议事规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制定、修订履行了相应的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情况

经查验相关会议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情况如下:

1.董事会会议

序号会议时间会议届次
12017.03.21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22017.05.26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32017.07.07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42018.02.06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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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序号会议时间会议届次
52018.03.14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62018.03.23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72018.04.20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82018.05.30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92018.08.20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102018.12.27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112019.01.17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122019.03.22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132019.05.22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142019.06.10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152019.08.15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序号会议时间会议届次
12017.05.26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22018.04.20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32018.05.30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42019.03.22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52019.05.22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62019.06.10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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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19.08.15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序号会议时间会议届次
12017.06.28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18.03.29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32018.05.30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42019.01.17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52019.04.21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62019.06.10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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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材料;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决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其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独立董事简历及其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及相关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访谈调查,并经登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址、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查询,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及其变化情况详述如下:

(一)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截至本律师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在本公司任职情况本届任期
董事(7名)
1孙明铭董事长2019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9日
2仲明董事2019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9日
3焦健董事2019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9日
4苏金红董事2019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9日
5徐国君独立董事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9日
6管建明独立董事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9日
7张平华独立董事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9日
监事(5名,其中2名职工代表监事)
1宁文红监事会主席2019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9日
2匡学建监事2019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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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赵先民监事2019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9日
4李江职工代表监事2019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9日
5周乐成职工代表监事2020年6月3日至2022年6月9日
高级管理人员人员(5名)
1仲明总经理2019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9日
2张法倡副总经理2019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9日
3于明洁副总经理2020年1月16日至2022年6月9日
4苏金红财务总监2019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9日
5张剑春董事会秘书2019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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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的变化情况

1.董事的变化情况

2016年6月13日,公司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孙国岗、徐继林、仲明、单连海、孔凡昌组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三年。

2018年3月6日,董事孙国岗、孔凡昌因工作调动,申请辞去董事职务;单连海因到退休年龄,申请辞去董事职务。

2018年3月29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因董事少于法定人数,选举谢彤阳、曲为民、王鑫为公司董事,任期与第八届董事会相同。

2018年12月21日,董事徐继林、谢彤阳、曲为民、王鑫因工作变动,申请辞去董事职务。

2019年1月17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因公司董事少于法定人数,会议选举孙明铭、焦健、苏金红、丛笑组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与第八届董事会相同。

2019年6月10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选举孙明铭、仲明、焦健、苏金红、丛笑组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三年。

2020年4月1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选举徐国君、管建明、张平华为公司独立董事,任期与第九届董事会相同。

2020年4月1日,董事丛笑因工作调动,申请辞去董事职务。

2.监事的变化情况

2016年6月13日,公司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王文、张勇、张法倡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同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张剑春、邢伟为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三年。

2017年7月7日,监事张剑春因工作调动,申请辞去职工代表监事职务。

2017年7月7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李江为职工代表监事,与王文、张勇、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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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2018年4月4日,监事王文因已届退休年龄,申请辞去监事职务;监事张勇、张法倡因工作调动,申请辞去监事职务。2018年5月30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宁文红、匡学建、赵先民为股东代表监事,任期与第八届监事会相同。2019年5月28日,青食股份召开2019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邢伟、李江为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三年。2019年6月10日,青食股份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选举宁文红、匡学建、赵先民为股东代表监事,与公司2019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2020年5月20日,监事邢伟因已届退休年龄,申请辞去监事职务。

2020年6月3日,青食股份召开2020年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周乐成为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与第九届监事会相同。

3.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2016年6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聘任仲明为总经理,单连海、王鑫为副总经理,任期三年。

2017年7月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聘任张剑春为董事会秘书,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

2018年3月6日,副总经理单连海因到退休年龄,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2018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聘任张法倡为副总经理,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

2019年1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聘任苏金红为财务总监,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

2019年2月,公司副总经理王鑫因个人原因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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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聘任仲明为公司总经理、张法倡为公司副总经理、苏金红为公司财务总监、张剑春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2020年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聘任于明洁为公司副总经理。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的变动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不构成实质性重大变化,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1.经核查,发行人现有独立董事3名,分别为徐国君、管建明、张平华,人数占公司董事会的三分之一以上,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等相关法规规定的担任独立董事的条件。

2.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访谈调查以及登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址、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查询,发行人独立董事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第三条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3.经查验独立董事徐国君提供的有关证明,独立董事徐国君是会计专业人士。

4.经查验,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独立董事职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不存在违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变动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其变动不构成实质性重大变化,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行人依法设立独立董事,其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符合中《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规的规定,职权范围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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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经查验发行人现持有的营业执照、毕马威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000771号《关于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具体如下: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增值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2018年5月1日之前:17% 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16% 2019年4月1日之后:13%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交增值税计征7%
教育费附加按应交增值税计征3%
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应交增值税计征2%
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征20%(发行人子公司天源科贸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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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年度序号项目依据文件金额入账日期
2019年1青岛市老字号企业协会奖金青岛市老字号企业协会出具的说明文件20,000.002019.03.22
2市财政返还财源建设扶持资金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税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源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源[2018]2号1,040,000.002019.08.20
3财源建设扶持资金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税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源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源[2018]2号802,923.272019.09.18
42018年短期出口信用险补贴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办发[2018]47号58,200.002019.09.10
5新三板挂牌补助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上市融资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企[2018]7号600,000.002019.10.29
6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600,000.00201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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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通知青财企[2018]14号

法》的通知 青财企[2018]14号
7稳岗补贴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 青政发[2019]10号147,381.492019.12.24
8收财源扶持资金中共青岛市城阳区委办公室、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阳区财源建设奖励扶持政策的通知》 城办字[2019]76号160,000.002019.05.13
9城阳区安全生产奖励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创建活动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城政办发[2017]49号50,000.002019.09.02
10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5,864.85——
11减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103.52——
12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29,615.142019.12.11
13个人所得税手续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15,297.98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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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

返还所得税法》第十七条
2018年1第四批商标国际注册补助资金青岛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商标国际注册资金补助的通知》 青工商标发[2017]58号70,000.002018.06.11
2短期出口信用险补贴《青岛市商务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扶持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工作的通知》 青商贸字(2016)20号46,400.002018.08.31
3李沧区财政局财源建设扶持资金青岛市李沧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李沧区促进财源建设的八条意见》的通知 李沧财[2017]42号480,000.002018.07.25
4李沧区财源扶持资金青岛市李沧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李沧区促进财源建设的八条意见》的通知 李沧财[2017]42号470,000.002018.12.20
5财源建设扶持资金青岛市李沧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李沧区促进财源建设的八条意见》的通知 李沧财[2017]42号130,000.002018.02.24
6增值税减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2,3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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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42,080.892018.2.12
8李沧区财政局新三板挂牌扶持资金《李沧区促进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政策兑现操作办法(试行)》 李沧金办法[2017]19号300,000.002018.09.29
2017年1科技创新资金奖励李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区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青李沧政发[2014]3号300,000.002017.04.17
2新创工业企业奖励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品牌经济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意见 青政发(2012)19号400,000.002017.04.26
3财政局企业贡献奖励青岛市李沧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李沧区促进财源建设的八条意见》的通知 李沧财[2017]42号144,300.002017.09.13
4俄罗斯、泰国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青岛市商务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支持国际市场开拓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青商贸字(2016)26号55,575.002017.11.16
5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57.80——
6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10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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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57号

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7减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5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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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依法纳税,不存在欠税行为。2020年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天源科贸依法纳税,不存在欠税行为。2020年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安顺市西秀区税务局出具《证明》,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安顺青食依法纳税,不存在税务处罚的情形。

2020年3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无欠税证明》,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青食有限依法纳税,不存在欠税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相关规定,滞纳金属于征税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且青食有限已缴纳完毕并取得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上述瑕疵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本所律师认为,除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最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发行人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各项财政补贴不存在严重依赖。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环评批复、验收文件;资质证书;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走访相关环保部门和登录相关环保部门网站查询,及勘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现场,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保护

1.公司在用建设项目的环保合规性

(1)花生酱生产车间改建项目

2003年1月21日,青岛市环境保护局作出《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花生酱成产车间改建项目审批申请表的批复》(青环督字[2003]10号),同意在四流中支路2号院内,建设4000平方米厂房,将厂区内现有花生酱生产线迁入,年加工花生酱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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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生产规模、产品种类及排污状况不变。

2004年1月5日,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同意该项目投入正式使用。

(2)锅炉房建设项目

2012年3月28日,青岛市环境保护局李沧分局作出《青岛市环境保护局李沧分局关于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锅炉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的批复》(青环李审[2012]34),同意项目建设。

2012年10月17日,青岛市环境保护局李沧分局对该项目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同意该项目投入正式使用。

(3)职工食堂项目

2012年4月28日,青岛市环境保护局李沧分局作出《关于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职工食堂环境影响的审批》(青环李审[2012]51号),同意项目建设。

2012年5月25日,青岛市环境保护局李沧分局对该项目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同意该项目投入正式使用。

(4)年产45,000吨食品项目

2011年9月28日,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城阳分局作出《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城阳分局关于青岛青食有限公司年产45,000吨食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青环城审[2011]320号),同意项目建设。

2012年5月16日,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城阳分局作出《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城阳分局关于青岛青食有限公司年产45,000吨食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青环城验[2012]29号),验收合格,同意该项目投入正式使用。

(5)巧克力制品成产车间

2013年3月19日,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城阳分局作出《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城阳分局关于青岛青食有限公司年产2,800吨巧克力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青环城[2013]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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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2007年3月13日,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城阳分局出具《年产2,800吨巧克力制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青环城验[2017]020),验收合格,同意该项目投入正式使用。

2.公司的排水许可情况

2020年6月1日,公司已取得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颁发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编号:青审建(污水排放)准字[2020]052号)。

3.日常环保合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募投项目的环境保护

1.发行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取得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关于青岛青食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审批的意见》(青环城承诺审[2020]9号)。

2.发行人智能化工厂改扩建项目已取得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关于青岛青食有限公司智能化工厂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审批的意见》(青环城承诺审[2020]10号)。

(三)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经查验,发行人及子公司取得以下有关产品质量、技术的资质证书:

序号公司名称证书名称注册号/证书编号认证单位认证内容有效期至
1青食股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00618Q30807R7M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饼干、小馒头(蛋酥类)及花生酱的设计开发和生产2021.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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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青食有限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子证书00618Q30807R7M-1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小饼干、饼干的生产2021.06.20
3青食股份食品安全全球标准认证证书CN13/89153英国认证办公室分选,烘烤,去皮,研磨,混合,冷却,灌装和包装花生酱于PET瓶活PP桶或PE袋2020.07.08
4青食股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001FSMS1300272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饼干、花生酱产品的生产2022.03.05
5青食股份HACCP体系认证001HACCP1300159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饼干、花生酱产品的生产2022.03.05
6青食股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02418E31011059R4M深证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饼干、花生酱的生产及相关管理活动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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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的核准,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备案环评批复
1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备案号:2020-370200-14-03-000001)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关于青岛青食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审批的意见 青环城承诺审[2020]9号
2智能化工厂改扩建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备案号:2020-370200-14-03-000002)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关于青岛青食有限公司智能化工厂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审批的意见 青环城承诺[2020]10号
3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备案号:2020-370213-14-03-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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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现代的研发、生产、销售一体化食品生产体系,为公司品牌建设和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八、发行人的业务”。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址、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仲裁委查证,并对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人员进行访谈调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以及行政监管措施情况如下:

1.青岛市城阳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

2019年11月6日,青岛市城阳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下发《青岛市城阳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城住建罚[2019]6053号),因青食有限建设的餐厅、综合楼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决定对青食有限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一万元。

2019年11月8日,青岛市城阳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下发《青岛市城阳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城住建罚[2019]6054号),因青食有限建设的生产车间、标准车间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决定对青食有限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一万元。

2020年1月15日,青岛市城阳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出具《证明》,最近三年内青食有限无住建领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处罚金额较小且已取得青岛市城阳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出具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0年5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下发《关于对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2020]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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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在1999年和2002年两次回购股份,并进行了后续处置,相关情况未在发行人新三板挂牌时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同时《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有关股份登记过户情况表格中的相关数据存在错误。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说明,且上述回购事项已取得青岛市人民政府以及华通集团的确认,确认上述两次回购未造成集体资产或国有资产流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二)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址、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政府部门网站查询,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仲裁委查证,并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负责人、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人员进行访谈调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的重大诉讼情况如下:

因合同纠纷事宜,青岛中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对华通集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华通集团向青岛中泰实业有限公司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2、依法判令华通集团继续履行《土地开发整理协议书》以及相关合同性文件中约定的权力义务。上述诉讼于2018年12月19日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

2019年12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8)鲁民初229民),判决:1、被告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原告青岛中泰信实业有限公司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2、被告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土地开发整理协议书》、《补充协议》、《土地开发整理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约定的权力义务。案件受理费1,541,800.00元,由被告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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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华通集团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民初229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正式受理该上诉案件。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影响华通集团及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除已披露的情形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三)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说明与承诺、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址、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查询,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仲裁委查证,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一、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

(一)发行人设立及内部职工股设置的批准

1.1992年11月,青食股份设立及内部职工股设置

青食股份系由青岛食品厂以其全部净资产折股作为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制有限公司。

1992年9月16日,青岛市体改委作出《关于对设立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青体改发(1992)33号),同意设立“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形式为股份所有制,公司采取定向募集方式募集股份,股本金总额为4,770万元,并批准同意公司章程。

1992年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作出《关于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定向募股的批复》(青银复(1992)128号),同意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按批准的章程在原青岛食品厂全部净资产折股的同时,定向募集企业法人股320万元,公司职工个人股474.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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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1月21日,青岛市工商局向青食股份核发《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6358045-x)。经本所律师核查,青食股份的设立及内部职工股的设置已取得青岛市体改委的批准,青食股份设立时因受限于当时政策法规,存在如下瑕疵:

(1)青食股份是以青岛食品厂作为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但公司设立时,发起人青岛食品厂于1992年11月11日提交《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后进行了注销,致使青岛食品厂以净资产折股出资形成的集体股登记为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集体股的所有人应为青岛食品厂。

(2)青食股份设立过程中,存在先于青岛市体改委(1992年9月16日)和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1992年11月2日)批准而进行定向募集的情形,且实际募集股本数额与青岛市体改委批复股本总额不一致。

(3)因数字取整的原因,山东青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申请验资报告表》和《资信证明》所载青食股份实有资金总额存在0.45万元的差异;青食股份注册资本应以《申请验资报告表》所载4,864.45万元为准。

(4)青食股份设立过程中提交的申请书和招股书所载其定向募集股份的每股面值为10元,但公司设立时实际每股面值为1元,两者存在差异。

(5)青食股份设立时,青岛食品厂系城镇集体企业,并非国营大型企业,公司设立时由青岛食品厂作为独家发起人,不符合当时《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体改生(1992)31号)关于“设立公司应有三个(含三个)以上发起人。国营大型企业改组成为公司的,经特别批准,发起人可为该大型企业一人,但应采用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号)文关于“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如不符合法定人数,则可不再增补”的规定,公司发起人不足法定人数,已不构成公司设立的法律瑕疵。

根据《青岛市政府批复文件》以及《华通集团确认文件》,确认上述瑕疵已经通过青食股份规范登记及股权转让的方式加以规范,规范过程未造成集体资产流失,未侵犯青食股份集体股权实际所有人的权益。本所律师认为,鉴于上述瑕疵已通过公司1996年开展的规范自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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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股权转让的方式加以规范,并已取得青岛市人民政府以及华通集团的确认。上述瑕疵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2.1997年1月,部分社会法人股转为内部职工股

1996年12月10日,青食股份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将中信实业银行青岛分行的40万社会法人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公司持有的30万法人股进行回购。为了保持公司股本总额不变,回购后的70万社会法人股转为公司内部职工个人股。

1996年12月12日,青食股份分别与中信实业银行青岛分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对其持有的40万股、30万股股份进行回购,回购价格为每股1.10元,回购金额分别为44万元、33万元,回购后的股份将按照青岛市体改委的要求处理。

1997年1月16日,青岛市体改委向青食股份作出《关于同意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部分原法人持有股份进行规范处理并转为公司内部职工股的批复》(青体改发(1997)6号),同意将中信实业银行青岛分行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公司持有的70万股股份协议转让给青食股份,作为公司内部职工个人股。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内部职工股的数量由474.45万股变更为544.45万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青食股份本次回购存在如下瑕疵:

上述70万社会法人股处理与青岛市体改委的批复和相关协议不一致。实际执行中,中信实业银行青岛分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公司将持有的青岛股份的社会法人股转让予其内部职工或其他自然人,公司统一将上述股份登记为内部职工股。上述股份自1997年11月起与公司其他内部职工股一起转为社会公众股并挂牌交易。

根据《青岛市政府批复文件》以及《华通集团确认文件》,确认上述清理及转变过程达到了清理金融机构持有青食股份的社会法人股的目的,未受到主管部门的处罚,未引起青食股份职工的异议,不存在权属纠纷,未造成国有资产与集体资产的流失。本所律师认为,鉴于上述瑕疵系在特定历史情形下形成,并已取得青岛市人民政府以及华通集团的确认。上述瑕疵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内部职工股发行比例、范围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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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设立时内部职工股发行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设立时认购的内部职工个人股474.4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75%,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关于“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20%”的规定。

2.1994年5月,青食股份第一次增资

1994年5月18日,青岛市体改委作出《关于同意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申请报告的批复》(青体改发(1994)51号),同意公司增资扩股1000万股,计1,000万元人民币,总股本为5,864.45万股;本次增资扩股仍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认购对象为内部职工和社会法人;此次募集结束后,须向公司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本次发行的股份,需到本市指定的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股权证集中托管手续。

1994年5月20日,青食股份召开1994年度股东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增资扩股1,000万股的议案。

1994年5月21日,青食股份与青岛万通证券有限公司签署《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证发行承销协议》,青食股份委托青岛万通证券有限公司向社会投资人发行股权证1,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全部溢价发行,溢价比例为1:1.38。

本所律师注意到,青食股份本次增资存在如下瑕疵:

(1)本次增资方案涉嫌超比例定向募集内部职工股。

(2)根据青岛市体改委《关于同意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申请报告的批复》(青体改发(1994)51号),此次增资的认购对象为内部职工和社会法人,不包括社会自然人。但本次增资的实际募集对象为社会个人,本次定向募集存在超范围募集的情形。

根据当时有效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内部职工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得高于2.5%。1994年5月,公司拟进行增资时,内部职工股占比已达到

9.75%,不符合《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未按照体改委的批复进行募集。

(3)本次增资完成后,未进行验资及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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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岛市政府批复文件》以及《华通集团确认文件》,确认上述增资过程中的瑕疵已通过1996年规范登记予以整改。本所律师认为,鉴于上述瑕疵已通过公司1996年开展的规范自查加以规范,并取得青岛市人民政府以及华通集团的确认。上述瑕疵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三)公司股份的历次托管

1.下柜交易前股份托管情况

1993年10月21日,青食股份向青岛体改委提交《关于申请内部职工股集中托管的报告》,申请将公司内部职工股按规定由青岛市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集中托管。

1993年10月29日,青岛体改委向公司作出《关于同意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实行集体托管的批复》(青体改发[1993]62号),同意公司将定向募集的内部职工股交由青岛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托管,内部职工股共计474.45万股,股权证持有人共1,642人。

1994年5月,公司增资扩股,股本增加700万股。增资扩股后,公司将增加的股本办理了股份托管,公司托管股份数额增至1,174.45万股。

1996年8月,公司规范登记后的注册资本为3,025.00万元人民币,股本结构为:集体股1,530.55万股,社会法人股320万股,内部职工股474.45万股,社会个人股700万股。

1996年12月,公司70万社会法人股转为内部职工股,公司托管数增至1,244.45万股。

1997年3月,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每十股送一股,公司总股本数额增加至3,327.50万股,其中社会公众股和内部职工股部分增加至1,368.8950万股,青岛市证券登记公司为上述变更办理登记。

2.下柜交易后股份托管情况

1998年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投票交易方案》[国办法(1998)10号],青岛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与青岛证券交易中心于1999年4月停止所有权证的交易,公司托管股份不再挂牌交易。

1999年4月,青食股份下柜后,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托管工作转由青岛万通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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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信万通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代管。

2002年9月,青岛市股份制企业股权托管中心有限公司成立,公司股份登记、托管机构转为青岛市股份制企业股权托管中心有限公司,2003年4月14日,公司向青岛市股份制企业股权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申办法人股股份的托管登记。

3.2018年3月,公司股票在新三板挂牌

2017年10月17日,中国证监会向公司作出《关于核准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39号),核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将公司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2017年11月3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公司下发《关于同意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7]6350号),同意公司挂牌,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青食股份于2018年3月12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代码为:

872387。

(四)内部职工股的转让和演变

1.公司规范确认前内部职工股的演变

1992年11月21日,公司设立时的内部职工个人股474.4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75%。

1993年10月21日,青食股份向青岛市体改委提交《关于申请内部职工股集中托管的报告》,申请将公司内部职工股按规定由青岛市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集中托管。

1993年10月29日,青岛市体改委向公司作出《关于同意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实行集体托管的批复》(青体改发[1993]62号),同意公司将定向募集的内部职工股交由青岛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托管,内部职工股共计474.45万股,股权证持有人共1,642人。

2.1996年,公司重新规范登记

1996年1月,青食股份根据《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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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青政发(1996)40号)、国家体改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通知》(体改生(1995)117号)等文件精神进行重新规范登记。1996年7月2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下发《青岛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批准证书》(青股改字[1996]肆号),确认青食股份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3,025.00万元人民币,其中内部职工股474.4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68%。

3.公司规范确认后内部职工股的演变

(1)1997年1月,公司第一次增加内部职工股

1997年1月16日,青岛市体改委向青食股份作出《关于同意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部分原法人持有股份进行规范处理并转为公司内部职工股的批复》(青体改发(1997)6号),同意将中信实业银行青岛分行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公司持有的70万股股份协议转让给青食股份,作为公司内部职工个人股。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内部职工股的数量由474.45万股变为544.45万股。

(2)1997年7月,公司第二次增加内部职工股

1997年4月1日,经青岛证券交易中心研究决定,青食股份326.67万股(占内部职工股544.45万股的60%)内部职工个人权证自1997年4月3日起在青岛证券交易中心挂牌转让。

1997年3月6日,青岛市证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对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六年利润分配方案予以复核及同意调整股本总额的通知》[青证管办字(1997)22号],基于青食股份1996年利润分配方案,原锁定部分的内部职工由217.78万股变更为239.558万股。

(3)公司内部职工股挂牌交易情况

序号上柜时间上柜地点股份数及股份类别审批机关相关文件
11997年04月03日青岛证券交易中心326.67万股内部职工股青岛市证券管理委员会青证管办字(1997)20号
21997年11月18日青岛证券交易中心239.558万股内部职工股青岛市证券管理委员会青证管办字(1997)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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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月16日,青岛市体改委向青食股份作出《关于同意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部分原法人持有股份进行规范处理并转为公司内部职工股的批复》[青体改委(1997)6号],同意中信实业银行青岛分行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公司将其持有的青食股份70万股股份协议转让给青食股份,作为公司内部职工个人股。转让完成后,公司内部职工股由474.45万股变为544.45万股。1997年3月6日,青岛市证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对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六年利润分配方案予以复核及同意调整股本总额的通知》[青证管办字(1997)22号],原则同意青食股份199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按每十股送一股的方式实施送股。基于青食股份1996年利润分配方案,内部职工原锁定部分217.78万股变更为239.558万股。1997年3月12日,青岛市证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益青公司作出《关于同意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个人股在青岛证券交易中心挂牌转让的批复》[青证管办字(1997)20号],同意青食股份内部职工个人股计544.45万股,先将青食股份内部职工股转让326.67万股(占

544.45万股的60%),后视市场交易的发展情况,再将剩余的217.78万股择机报批挂牌转让,具体挂牌交易时间由青岛证券交易中心择机安排。

1997年4月1日,青岛证券交易中心向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发《青岛食品内部职工个人权证挂牌转让通知书》[青证交发(1997)24号],经青岛证券交易中心研究决定,同意青食股份326.67万股内部职工个人权证自1997年4月3日起在青岛证券交易中心挂牌转让。

1997年10月29日,青岛市证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同意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锁定部分上市转让的批复》[青证管办字(1997)202号],同意青食股份内部职工原锁定部分239.558万股在青岛证券交易中心挂牌转让,具体挂牌交易时间,由青岛证券交易中心择机安排。

1997年11月12日,青岛证券交易中心向青食股份下发《“青岛食品”个人权证锁定部分挂牌通知书》[青证交发(1997)第97号],青食股份锁定部分239.558万股,自1997年11月18日起可以在青岛证券交易中心挂牌转让。

自此,发行人全部内部职工股已在青岛证券交易中心挂牌转让,其性质变为社会公众股,公司已不存在内部职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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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内部职工股的规范

青食股份设立时,我国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刚刚起步,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尚处于建设、完善之中,对股份制及股份发行这一新生概念认识比较模糊,造成青食股份设立及内部职工股发行过程中存在超范围募集、未按照青岛市体改委的批复转让股份等不规范行为,青食股份已依法对此进行了规范,并取得了青岛市人民政府以及华通集团的确认。

1.针对公司超范围募集的问题,已通过1996年重新规范登记进行弥补。1996年7月2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下发《青岛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批准证书》(青股改字[1996]肆号),确认青食股份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3,025.00万元人民币,股本结构为:集体股1,530.5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60%;社会法人股32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60%;内部职工股474.4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70%;社会个人股7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10%。

根据《青岛市政府批复文件》以及《华通集团确认文件》,确认上述增资过程中的瑕疵已通过1996年规范登记予以整改。

2.针对公司未按照青岛市体改委的批复转让股份的问题,根据《青岛市政府批复文件》以及《华通集团确认文件》,确认上述清理及转变过程达到了清理金融机构持有青食股份的社会法人股的目的,未受到主管部门的处罚,未引起青食股份职工的异议,不存在权属纠纷,未造成国有资产与集体资产的流失。

3.根据《青岛市政府批复文件》以及《华通集团确认文件》,确认青食股份的设立、股份制试点、重新规范登记、股份托管登记、股份挂牌交易、股权转让、增资、内部职工股的形成与规范等事项均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对于不规范的行为均依法进行了整改并得以规范,并已取得相应的批准和确认。青食股份集体股权及国有股权的形成、规范、转让和管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青食股份股权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风险隐患。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青食股份内部职工股超范围募集、未按照青岛市体改委的批复转让股份等瑕疵已进行了规范并取得青岛市人民政府以及华通集团的确认。青食股份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发行、托管、转让等情况真实有效,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风险隐患,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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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有关重大事项和相关法律内容与发行人、保荐人、其他专业机构进行了讨论,并已审阅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特别对于其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审阅。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与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法定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除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在形式和实质条件上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首发办法》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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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克江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房立棠_______________

郭芳晋_______________

张明波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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