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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22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并针对需发表意见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等实际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调整,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本次调整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进行调整。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阳江市张小泉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江张小泉”)进行增资实施募投项目,有利于促进阳江张小泉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及用途等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相关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阳江张小泉增资实施募投项目。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事项。

四、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公司经营资金需求,有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00万元(含2,5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李元旭

陈英骅

余景选

2021年9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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