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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泉: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1年9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22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本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该所网站上披露。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相关目的,应当由上市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作共同一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组织制订募集资金使用方案和使用计划,报董事会审议通过。按规定权限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方案和使用计划范围内,由需求部门发起申请,经财务总监等审核,总经理审批,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公司应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六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投向变更第十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第十九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履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收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该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第二十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09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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