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普检测”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开普检测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认真、谨慎的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79号)核准,开普检测采用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876号)同意,公司股票于2020年9月23日起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为6,00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为8,000万股,其中,包括有限售条件流通股6,0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000万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6,000万股。
自公司上市之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贺春等47名自然人股东。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持有公司股票的高级管理人员李全喜、王伟、贺春、宋霞、张冉 | 股份锁定承诺 |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 ||
(4)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
持有公司股票的监事傅润炜、王凤 | 股份锁定承诺 |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2)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全喜、王伟、贺春、宋霞、张冉 | 稳定股价承诺 |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如果公司在其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主要股东已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增持股份的方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本人购买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10%。本人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公司上市后在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在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本人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第二日起,30个交易日内完成股份增持。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行该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如有),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本人将暂停领取应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如有),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如有)。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于上市后拟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签署上述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 ||
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
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确保填补回报措施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
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如有)。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如有);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有);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 ||
公司其他股东苏静、陈新美、杨兴超、刘桂兰、陈卓、庄良文、胡卫东、陈明、冯瑾涛、任春梅、周鹏鹏、李二海、王玮、张占营、赵华云、李志勇、王峥夏、贾德峰、曹元威、秦海晶、潘毅、齐文艳、任高全、杨大林、张又珺、赵广旭、陈光华、银庆伟、郑蓬、李然、刘园伟、王兰君、张晨、李丹丹、周萍、李宗原、孙迅雷、李卫东、徐桂英、宋艳琴 | 股份锁定承诺 | 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 为明确未能履行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中做出的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就本人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承诺的履行事宜,郑重承诺: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减少及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 (1)本承诺出具日后,本人将尽可能避免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公平交易的原则,履行合法程序并订立相关协议或合同,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3)本人承诺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有关关联交易承诺将同样适用于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要关联方,本人将在合法权限内促成上述人员履行关联交易承诺。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数量(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备注 |
1 | 贺春 | 1,219,159 | 1,219,159 | 副总经理 |
2 | 王伟 | 1,219,159 | 1,219,159 | 副总经理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数量(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备注 |
3 | 李全喜 | 1,219,159 | 1,219,159 | 副总经理 |
4 | 宋霞 | 1,219,159 | 1,219,159 | 副总经理 |
5 | 苏静 | 548,622 | 548,622 | |
6 | 张冉 | 548,622 | 548,622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7 | 王凤 | 548,622 | 548,622 | 监事 |
8 | 陈新美 | 548,622 | 548,622 | |
9 | 杨兴超 | 548,622 | 548,622 | |
10 | 刘桂兰 | 548,622 | 548,622 | |
11 | 陈卓 | 487,662 | 487,662 | |
12 | 庄良文 | 426,707 | 426,707 | |
13 | 傅润炜 | 426,707 | 426,707 | 监事 |
14 | 胡卫东 | 426,707 | 426,707 | |
15 | 陈明 | 426,707 | 426,707 | |
16 | 冯瑾涛 | 426,707 | 426,707 | |
17 | 任春梅 | 426,707 | 426,707 | |
18 | 周鹏鹏 | 365,748 | 365,748 | |
19 | 李二海 | 365,748 | 365,748 | |
20 | 王玮 | 365,748 | 365,748 | |
21 | 张占营 | 365,748 | 365,748 | |
22 | 赵华云 | 365,748 | 365,748 | |
23 | 李志勇 | 304,788 | 304,788 | |
24 | 王峥夏 | 304,788 | 304,788 | |
25 | 贾德峰 | 304,788 | 304,788 | |
26 | 曹元威 | 304,788 | 304,788 | |
27 | 秦海晶 | 304,788 | 304,788 | |
28 | 潘毅 | 304,788 | 304,788 | |
29 | 齐文艳 | 304,788 | 304,788 | |
30 | 任高全 | 304,788 | 304,788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数量(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备注 |
31 | 杨大林 | 304,788 | 304,788 | |
32 | 张又珺 | 304,788 | 304,788 | |
33 | 赵广旭 | 304,788 | 304,788 | |
34 | 陈光华 | 304,788 | 304,788 | |
35 | 银庆伟 | 304,788 | 304,788 | |
36 | 郑蓬 | 304,788 | 304,788 | |
37 | 李然 | 304,788 | 304,788 | |
38 | 刘园伟 | 243,833 | 243,833 | |
39 | 王兰君 | 213,355 | 213,355 | |
40 | 张晨 | 213,355 | 213,355 | |
41 | 李丹丹 | 182,873 | 182,873 | |
42 | 周萍 | 182,873 | 182,873 | |
43 | 李宗原 | 182,873 | 182,873 | |
44 | 孙迅雷 | 182,873 | 182,873 | |
45 | 李卫东 | 182,873 | 182,873 | |
46 | 徐桂英 | 182,873 | 182,873 | |
47 | 宋艳琴 | 60,960 | 60,960 | |
合计 | 19,445,573 | 19,445,573 |
股份类型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数 | 本次变动后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60,000,000 | 75.0000% | -19,445,573 | 40,554,427 | 50.6930% |
其中:1、国有法人持股 | 18,000,000 | 22.5000% | - | 18,000,000 | 22.5000% |
股份类型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数 | 本次变动后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2、境内自然人持股 | 42,000,000 | 52.5000% | -19,445,573 | 22,554,427 | 28.1930%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20,000,000 | 25.0000% | 19,445,573 | 39,445,573 | 49.3070% |
三、股份总数 | 80,000,000 | 100.0000% | - | 80,000,000 | 100.0000% |
(本页无正文,为《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吴小萍 赵 伟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