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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化: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7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被害单位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文化公司”)送达了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沪02刑初11号】(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被告人:王敏,原系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郁金香”或“郁金香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3、被害人: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自2008年开始,被告人王敏直接或者指使他人,通过虚构户外LED大屏幕广告投放业务、设立空壳广告公司作为虚假业务合作方、在各公司之间空转资金的形式,虚增郁金香公司的营业收入。

2014年3月至5月新文化公司收购郁金香公司期间,王敏直接或者指使下属提供了上述虚假财务资料,截至2013年12月31日,虚构业务形成的应收账款余额近1.4亿元,并夸大郁金香公司预期净利润,导致新文化公司向上海银久广告有限公司等17家郁金香原股东以12亿元的对价完成收购,比郁金香公司当时的实际股权价值高出6.2亿余元。

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敏为掩饰此前虚构应收账款及完成郁金香公司原17家股东作出的业绩承诺,继续通过前述同样形式导致郁金香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实际无法实现的应收账款余额达3.8亿余元。

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敏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责令退赔。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截至2020年年末,判决书提及的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3.8亿元,公司历年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2、截至2020年年末,与郁金香相关的商誉账面价值为3.22亿元。公司根据判决书提供的信息,经初步测算,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比较后无重大差异;

3、经自查,公司初步判断该案件对目前净资产、年初未分配利润及历史年度盈亏性质不构成重大影响;

4、公司将视二审判决进展情况启动民事追偿的司法程序,积极采取相关措施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风险提示

目前该案尚在二审审理中,上述事项及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结果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后续进展,同时进一步评估及梳理涉案期间的相关历史资料,并视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0)沪02刑初11号】。

特此公告。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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