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为保证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此次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岗位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绩效管理水平,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共计105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分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和其他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四、考核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指导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及审核考核结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相关考核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办法的审批及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安排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1年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1.5亿元或2021年、2022年两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2.5亿元;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2.25亿元或2021年、2022年、2023年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4.75亿元; |
考察指标 | 情形1 | 情形2 | 情形3 | 情形4 |
合规考核 | 合格 | 合格 | 不合格 | 不合格 |
业务层面考核 | 合格 | 不合格 | 合格 | 不合格 |
最终考核结果 | 合格 | 不合格 |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0% |
(二)考核结果归档
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由人力资源部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为保证绩效记录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上不允许涂改,若要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绩效考核记录保存期5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销毁。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