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通知情况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8月26日以公告的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9月17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7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拓展区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九楼会议室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姚和平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公司股份75,748,4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909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公司股份75,747,4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90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公司股份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5,747,4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5,747,4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
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5,747,4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指派费林森律师和冉合庆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公司参会董事签字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