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9月1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它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宜。
独立董事:
易欢欢__________ 李山__________ 王立章__________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