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1-044证券代码:400022 证券简称:海洋3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厦门海洋”)于2021年9月16日收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等材料,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涉诉的基本情况
1.传票发出时间:2021年9月14日
2.审理机构: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3.原告基本信息:
厦门海洋裕丰网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沙坡尾22号
法定代表人:丁宪忠,执行董事
4.被告基本信息:
被告一:厦门沙坡渔港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410号之二9层E-3区
法定代表人:宋思扬,执行董事
被告二:厦门市钧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沙坡尾60号-3-303法定代表人:陈海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5.第三人基本信息: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蜂巢山路3号法定代表人:董宇,董事长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厦门市思明区沙坡尾129号A座房屋。
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占用费及利息(自2017年10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为2366643.31元。占用费标准为: 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47686.45元/月,此后每三年递增10%,即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为52455.1元/月。利息标准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6月30日按每月公布的1年期LPR利率标准计)。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三、原告起诉状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厦门市思明区沙坡尾129号A座房屋(以下简称讼争房屋)由厦门市第二海洋渔业公司(后更名为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海洋总公司)投资建造。90年代起,海洋总公司将讼争房屋交由原告占有、使用、收益。
2005年9月30日,原告与厦门市居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泰安公司)达成合作开发协议,原告将讼争房屋交由居泰安公司占有、使用、收益。2012年2月16日,居泰安公司与被告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管理协议》,由被告一承租讼争房屋,租赁期限5年。《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被告一未按照居泰安公司的通知,于2017年9月30日腾空归还房屋、结算费用并办妥移交手续,而是继续占用讼争房屋至今。此后,居泰安公司得知,被告二向被告一声称其为讼争房屋的权利人,并于2017年5月24日与被告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9年。居泰安公司因其对讼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受到侵害,于2018年9月提起诉讼,但一审、二审的判决结果均以其超过一年除斥期间,占有保护请求权消灭为由,驳回居泰安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原告系从讼争房屋的原始权利人海洋总公司处合法取得讼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海洋总公司也一直确认原告对讼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被告二以其从第三人处取得讼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为由,从而将其出租于被告一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被告非法侵占讼争房屋,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二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房屋并赔偿原告的损失。
四、本诉讼判决情况
本案已被法院立案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五、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若有新进展,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2021)闽0203民初17209号《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
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