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 392 号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6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拟授予激励对象 28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35.43元/股。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为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之一:(1)以 2020年为基数,2021年至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50%、120%、170%;(2)2021年至2023年净利润率分别不低于16%、18%、20%。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进一步说明下列事项:
1.公司2021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2.68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了75.34%;公司近三年及一期的净利润率分别为19.09%、16.34%、
13.10%、15.33%。根据公司2021年2月26日披露的《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司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时代”)开展战略合作,预计2021年至2023年增加公司订单247.44亿元,增加净利润38.79亿元。此外,半年报显示公司与宁德时代正在履行尚未确认收入的合同金额为
45.47亿元。请结合公司历史业绩及其变动情况、所在行业及主营业务发展趋势、与宁德时代战略合作的预期开展情况、除宁德时代外其他客户业务预计开展情况、在手订单等说明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依据
及科学性、合理性,能否切实发挥激励作用,能否提升公司竞争力以及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2.请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交易情况及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3. 你公司认为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9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