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配股的相关规定。本次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事项方案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事项,同意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公司符合配股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原股东配售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配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配股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文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配股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配股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公司本次配股摊薄即期回报填补的具体措施。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该等分析、措施与承诺致力于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本次配股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1 年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得到遵守执行。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1年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李 鑫
2021年9月16日
独立董事签字:
李朝阳
2021年9月16日
独立董事签字:
郭 澳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