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召开之前,收到了公司关联交易有关事项的相关材料,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的专项汇报,经审阅相关材料,现发表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一、交易事项内容及性质
(一)转让公司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收益权的事项
为提高资产周转效率,压降“两金”和财务费用,降低资产负债率,公司拟将符合条件的绿电补贴收益权转让给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由国家电投委托中介机构将合格绿电补贴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协助国家电投取得募集资金,转让权益不超过200,000万元。
国家电投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于公司与国核院签订中韩示范区“可再生能源+PEM制氢+
加氢”一体化创新示范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的事项公司拟将中韩示范区“可再生能源+PEM制氢+加氢”一体化创新示范项目委托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核院”)EPC总承包,EPC总承包合同价格为10,050万元。国核院为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国家电投持有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股权90.4654%,公司与国核院同受国家电投控制,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对上述关联交易的有关材料的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一)关于转让公司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收益权的事项
1.本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1)公司通过转让应收账款,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金周转率,压降财务费用,降低资产负债率。
(2)该关联交易客观公允,并经各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行为,也不会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利用国家电投的资信水平及在资本市场的融资优势,将绿电补贴转让给国家电投,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行为,也不会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3.本次关联交易尚待履行的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情况下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4.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转让公司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收益权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与国核院签订中韩示范区“可再生能源+PEM制氢+加氢”一体化创新示范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的事项
1.本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1)中韩示范区“可再生能源+PEM制氢+加氢”一体化创新示范项目,具有高度的创新性和示范性,国核院是国家发改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具有全国最高等级的综合甲级设计资质。国核院EPC总承包该项目,有助于提升项目质量,缩减项目工期,保障项目第一阶段制氢加氢部分年底投产运行。
(2)该关联交易客观公允,并经各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行为,也不会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关联交易的影响
由国核院EPC总承包“可再生能源+PEM制氢+加氢”一体化创新示范项目,有助于项目按期投产运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行为,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关联交易尚待履行的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在关联董事回避情况下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4.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公司与国核院签订中韩示
范区“可再生能源+PEM制氢+加氢”一体化创新示范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景利 于 莹 王义军
签字: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