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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7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电股份”)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情况,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一、关于转让公司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收益权的议案

1.程序合法性

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二十二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到7人,实到7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公司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收益权的议案》,并形成会议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义务,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本次董事会召开符合法律程序,董事会决议有效。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公司通过转让应收账款,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金周转率,压降财务费用,降低资产负债率。

3.该关联交易客观公允,并经各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行为,也不会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二、关于公司与国核院签订中韩示范区“可再生能源+PEM制氢+加氢”一体化创新示范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的议案

1.程序合法性

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二十二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到7人,实到7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国核院签订中韩示范区“可再生能源+PEM制氢+加氢”一体化创新示范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的议案》,并形成会议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义务,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本次董事会召开符合法律程序,董事会决议有效。

2.中韩示范区“可再生能源+PEM制氢+加氢”一体化创新示范项目,具有高度的创新性和示范性,国核院是国家发改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具有全国最高等级的综合甲级设计资质。国核院EPC总承包该项目,有助于提升项目质量,缩减项目工期,保障项目第一阶段制氢加氢部分年底投产运行。

3.该关联交易客观公允,并经各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行为,也不会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景利 于 莹 王义军

签字: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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