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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谊众:保荐机构核查意见4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谊众”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8月3日发布的《关于同意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 2595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4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8.1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774.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7,171.45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93,603.05万元。

截至2021年9月3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93,603.05万元已全部到位,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01Z0041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的情况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投资金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元

募投项目项目总投资金额调整前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年产500万支注射用紫杉醇聚合物胶束及配套设施建设注1427,680,000.00427,680,000.00330,430,479.15
注射用紫杉醇聚合物胶束扩大适应症临床研究205,600,000.00205,600,000.00205,600,000.00
营销网络建设100,000,000.00100,000,000.0010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及业务发展资金300,000,000.00300,000,000.00300,000,000.00
合计1,033,280,000.001,033,280,000.00936,030,479.15

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42,358.49元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42,358.49元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1]201Z0204号)。会计师事务所认为:上海谊众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上海谊众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海谊众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上海谊众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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