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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谊众: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7

证券代码:688091 证券简称:上海谊众 公告编号:2021-002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谊众”)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142,358.49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8月3日发布的《关于同意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95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4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8.1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7,745,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71,714,520.8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936,030,479.15元。 截至2021年9月3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936,030,479.15元已全部到位,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01Z0041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的情况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投资金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元

募投项目项目总投资金额调整前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年产500万支注射用紫杉醇聚合物胶束及配套设施建设注1427,680,000.00427,680,000.00330,430,479.15
注射用紫杉醇聚合物胶束扩大适应症临床研究205,600,000.00205,600,000.00205,600,000.00
营销网络建设100,000,000.00100,000,000.0010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及业务发展资金300,000,000.00300,000,000.00300,000,000.00
合计1,033,280,000.001,033,280,000.00936,030,479.15
序号项目名称已支付发行费用(不含税)置换金额(不含税)
1登记公司登记费49,905.6649.905.66
2摇号公证费(网上)46,226.4246,226.42
3摇号公证费(网下)46,226.4246,226.42
合计142,358.49142,358.49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五、 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42,358.49元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42,358.49元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1]201Z0204号)。会计师事务所认为:上海谊众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上海谊众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海谊众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上海谊众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 网上公告附件

1、《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1]201Z0204号);

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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