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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伦晶体: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6

作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董事长赵积清先生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聘任潘毅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潘毅华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董事会秘书的聘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李锋、王圣来、谭立峰、程益群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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