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25 证券简称:京东方A 公告编号:2021-078证券代码:200725 证券简称:京东方B 公告编号:2021-078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时间:
(1)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21年9月16日10: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年9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6日9:15至15:00中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北京格兰云天国际酒店(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5号中航技广场10号楼)
3、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炎顺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92人,代表股份(有效表决股数)7,873,752,743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25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东66人),代表股份(有效表决股数)5,587,020,949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642%。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东20人,其中1名A股股东代理人同时也是B股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数量5,493,057,661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193%;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东46人),代表股份数量93,963,288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9%。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385人,代表股份2,286,731,794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10%。
8、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8人。非独立董事潘金峰先生、刘晓东先生、王晨阳先生、宋杰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9人,出席5人。监事徐涛先生、魏双来先生、陈小蓓女士、史红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上述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且该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三)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全体表决情况
全体表决情况 | ||||||
议案 | 同意(股) | 反对(股) | 弃权(股) | |||
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 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 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 ||||
议案1 | 7,863,938,488 | 99.8754% | 9,604,155 | 0.1220% | 210,100 | 0.0027% |
上述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A股表决情况 | ||||||
议案 | 同意(股) | 反对(股) | 弃权(股) | |||
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 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 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 ||||
议案1 | 7,769,837,420 | 99.8738% | 9,604,155 | 0.1235% | 210,100 | 0.0027% |
B股表决情况 | ||||||
议案 | 同意(股) | 反对(股) | 弃权(股) | |||
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 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 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 ||||
议案1 | 94,101,068 | 100.0000% | - | 0.0000% | - | 0.0000% |
(四)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因议案1曾由独立董事发表过独立意见,须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议案1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
议案 | 同意(股) | 反对(股) | 弃权(股) | |||
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 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 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 ||||
议案1 | 1,986,644,538 | 99.5084% | 9,604,155 | 0.4811% | 210,100 | 0.0105%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晓娟律师、李梦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