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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文影业:关于对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吴毅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6

上证公监函〔2021〕0130号

关于对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吴毅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吴毅,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2020年12月28日,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为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文影业或公司)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公告称,截至2020年10月24日,公司股东吴毅持有公司61,649,14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91%。2018年1月25日,吴毅将持有公司的4,800万股公司股份,质押给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并于2018年6月22日补充质押955万股,合计质押5,755万股。因质押融资业务未能按期赎回,国盛证券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拟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卖出吴毅持有的公司股份5,655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6.33%。2021年4月6日,公司披露减持结果公告称,截至上述减持计划届满日,吴毅共计减持52,221,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5%,占其所持有股份的84.66%。

另经查明,公司2017年11月向吴毅收购浙江天意影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天意影视)45%的股权,交易对价为3.95亿元。根据收购合同约定,吴毅应将本次收购价款用于购买不少于5000万股鹿港文化股票,并承诺自购买日期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不以任何形式减持。2018年7月9日,吴毅在《关于部分持股5%以上股东延长不减持承诺期及锁定期的公告》中出具公开承诺称,“自2018年7月8日至2022年6月30日将本人持有的鹿港文化(证券代码601599)全部股票进行锁定,包括承诺期间因上市公司股份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产生的股份,承诺在此期间内不以任何形式减持,如果在此期间发生减持行为,则将减持所得全额归上市公司所有”。吴毅在承诺期限内,因质押股份平仓导致的被动减持行为违反了前期作出的公开承诺。

吴毅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其面向市场公开披露的一定期限内不以任何形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可能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预期产生重要影响。吴毅理应诚实守信,合理规划其资金安排,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保障所持股份不以任何形式卖出,以明确市场预期。但吴毅因质押股份融资借款未能按期清偿,导致在承诺期限内其质押股份因违约处置而被动卖出,违反了其前期公开承诺,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其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执行》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第 2.23 条、第11.12.1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吴毅前期通过股份质押的形式将上述股份质押给国盛证券,其将主要获得资金无息借给上市公司子公司天意影视支持其发展,

并非个人使用,且吴毅违反承诺的减持行为系被动减持,可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吴毅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相关方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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