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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路桥:关于对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周勇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6

上证公监函〔2021〕0128号

关于对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

董事会秘书周勇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四川路桥,A股证券代码:600039;

周勇,时任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1年8月10日,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路桥或公司)在E互动中,回复投资者关于公司子公司新锂想公司是否供货亿纬锂能或者其他下游公司的提问称,“我公司控股子公司新锂想公司与西藏亿纬控股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双方正在积极推进具体合作方案”。上述信息发布后,公司股价于2021年8月10日、8月11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涨停。经监管督促,公司于8月16日更新上述E互动的相关回复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新锂想公司有较为稳定的下游客户,但目前未向亿纬锂能供货。

上市公司拥有的新技术及相关产能布局、技术合作等情况,是市场关注的重要事项。尤其是锂电行业处于市场关注的热点时期,上市公司相关战略合作、供货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进行真实、准确、客观地披露。但是,公司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发布上述敏感信息,公司股价发生波动。同时,公司也未充分揭示相关不确定性风险,相关信息发布不准确、不完整,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2.15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周勇(任期2019年4月18日至2021年9月17日)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周勇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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