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8-2-2会计师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6

第 1 页 共 18 页

8-2-2-1

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天健函〔2021〕1460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由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1〕533 号,以下简称二轮审核问询函)奉悉。我们已对审核问询函所提及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科能源公司或公司)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汇报如下。

一、关于江西中昱

根据首轮问询问题5的回复,梁敏将名下账户交予江西中昱方面使用的原因为梁敏能在一定程度上监督和保障借出资金的安全性(若江西中昱账户被查封或其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梁敏可随时停止转账操作,取回该账户中的资金)。自设立以来,梁敏未参与江西中昱经营管理。梁敏将个人借记卡交予江西中昱方面实际控制,除其转账至尾号6990账户的资金可能出现损失等风险外,不涉及其他账户信用、法律责任风险。经当事各方确认,若梁敏因将尾号6990账户借予中昱方面使用而影响账户信用或需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由江西中昱方面承担相应责任。

请发行人说明:(1)梁敏将名下账户交予江西中昱方面使用如何能在一定程度上监督和保障借出资金的安全性及具体措施;(2)结合梁敏未参与江西中昱经营管理的情况,说明梁敏如何获悉江西中昱账户被查封或其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的情形并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3)梁敏将个人借记卡交予江西中昱方

第 2 页 共 18 页

8-2-2-2

面实际控制是否存在账户信用、法律责任风险,以及相应风险由江西中昱方面承担相应责任的具体依据,是否存在相关协议或法律保障。请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1)

(一) 梁敏将名下账户交予江西中昱方面使用如何能在一定程度上监督和保障借出资金的安全性及具体措施

1. 梁敏借出账户主要基于其与苏光都良好的个人关系基础

江西中昱主营业务为石英制品、高纯石墨件、石墨坩埚等的研发、生产、加工及销售。根据与苏光都、梁敏访谈确认,受金融危机、行业产能过剩及国际贸易壁垒等因素影响,光伏行业整体景气度较低,江西中昱设立初期经营情况不佳,赊欠多家供应商货款,公司名下资产、账户面临查封风险。为解决运营资金问题并规避资产、账户查封风险,苏光都向梁敏提出拆借资金并通过梁敏名下个人账户帮助江西中昱完成部分资金周转的请求。

苏光都、梁敏均为浙江玉环人,2008年9月至2009年12月,苏光都与梁敏曾共同任职于江西索威科技有限公司,为同乡、前同事关系,私人关系较好。

因此,梁敏将名下账户交予江西中昱方面使用,主要基于其与苏光都良好的个人关系基础,在江西中昱经营面临困难,苏光都提出请求时,梁敏同意拆借资金并通过个人账户帮助江西中昱完成部分资金周转。

2. 梁敏当时未充分认知相关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信用风险

根据与梁敏访谈确认,其曾在财务相关岗位任职多年,认为中小企业将个人银行账户用作公司账户的行为较为常见,且其未曾了解到实践中存在因出借个人银行账户而承担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情况,梁敏借出个人银行账户时,未充分认知相关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信用风险。

因此,基于其与苏光都良好的个人关系基础,梁敏同意拆借资金并通过个人账户帮助江西中昱完成部分资金周转。

3. 梁敏考虑监督和保障借出资金安全性及相关措施

根据与梁敏访谈确认,梁敏同意苏光都通过其个人账户帮助江西中昱完成部分资金周转,当时还考虑到通过该等方式能在一定程度上监督和保障借出资金的安全性。其主要考虑自身作为开户申请人,即便将个人账户借予江西中昱方面使用,仍能对相关账户进行查询对账、账户挂失、支付转账。梁敏可以通过查询对账掌握尾号6990账户余额情况,若江西中昱账户被查封或其经营状况

进一步恶化,且尾号6990账户存在余额,则梁敏可随时行使其开户申请人权利,冻结账户,并扣划账户余额。

综上,梁敏将名下账户交予江西中昱方面使用,主要基于其与苏光都良好的个人关系基础,当时未充分认知相关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信用风险。梁敏考虑到自身作为开户申请人,能实现对相关账户的查询对账、冻结和资金扣划,能在一定程度上监督和保障资金的安全性。 (二) 结合梁敏未参与江西中昱经营管理的情况,说明梁敏如何获悉江西中昱账户被查封或其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的情形并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2007年3月至2009年12月,苏光都任江西索威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该公司主营业务为石英坩埚、石墨热场配件的研发、生产、加工及销售,与江西中昱主营业务相近。因此,苏光都在相关领域已经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2000年9月至2005年4月,梁敏任玉环鸿瑞税务师事务所财务,且在2008年9月至2010年2月,任江西索威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因此,其本人具备一定的财务基础和对相关行业的基本认知,可以对公司经营状况及行业发展作出基本判断。根据与梁敏访谈确认,苏光都与赵顺林合伙创立江西中昱后,梁敏基于与苏光都良好的个人关系基础,同意了向其拆借资金并通过其名下个人账户帮助江西中昱完成部分资金周转的请求。梁敏虽未参与江西中昱的经营管理,但其通过不定期向苏光都询问了解,可获悉江西中昱的经营状况;同时,苏光都通过向梁敏提供江西中昱的财务报表等材料证明其还款能力。

此外,苏光都与梁敏为同乡及前同事关系,根据与梁敏访谈确认,二人拥有一些共同好友,其中部分朋友一直从事光伏行业相关工作,其通过向朋友询问了解,亦可侧面了解江西中昱的经营状况;梁敏考虑,在得知中昱存在经营异常,且苏光都无法给出合理解释等极端情况下,若尾号6990账户存在余额,则可及时行使其开户申请人权利,迅速冻结相关账户,并扣划账户余额。

综上,梁敏获悉江西中昱经营管理情况主要基于其与苏光都良好的个人关系基础,同时,梁敏会通过获取江西中昱财务报表、向朋友询问了解等方式获悉江西中昱经营状况。

(三) 梁敏将个人借记卡交予江西中昱方面实际控制是否存在账户信用、

法律责任风险,以及相应风险由江西中昱方面承担相应责任的具体依据,是否存在相关协议或法律保障

1. 出借银行账户是否存在账户信用、法律责任风险

(1) 出借人是否存在账户信用及行政法律责任风险

根据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65条第一款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第二款规定:“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梁敏可能因上述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承担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

根据与梁敏访谈确认,梁敏自2010年初起向江西中昱出借银行账户,其未曾因出借银行账户行为受到任何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梁敏个人信用报告,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公告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网站进行查询,截至2021年9月3日,梁敏不存在因违法犯罪活动而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的记录;其资信情况及债务履约情况良好,不存在逾期未偿还的借款等情况;其个人账户不存在信用问题。截至2020年12月31日,梁敏尾号6990账户已完成清账销户,上述银行账户出借行为已经终止。

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上饶市中心支行、上饶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出具《确认函》,证明:“根据现行金融法律的规定,该银行账户在存续期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开户存款人梁敏在相关账户存续期内没有其他违规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关于人民币结算账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梁敏在上述账户存续期间信用情况良好,均没有账户信用、法律责任风险。”

因此,梁敏不存在因出借银行账户出现账户信用风险或发生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风险。

(2)出借人是否存在民事法律责任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六十五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因此,若江西中昱存在利用该账户转移财产并进行其他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则梁敏作为出借人存在被债权人一并提起诉讼作为共同诉讼人的风险。但是,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会导致出借人对借用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或对借用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苏光都作为江西中昱的实际控制人,代表江西中昱方面出具书面确认(以下简称“《确认函》”),“各方均认可2010年初至2020年末期间与梁敏资金往来的利率设置及结算金额,确认不存在任何因上述资金往来产生的纠纷及潜在纠纷;自梁敏向江西中昱出借尾号6990账户以来,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向梁敏提起诉讼,主张梁敏存在侵害江西中昱债权人利益并应当承担江西中昱所负债务的情况;若梁敏因将尾号6990账户借予中昱方面使用而承担民事责任或诉讼损失,由江西中昱方面承担。”

因此,梁敏不存在因出借银行账户需承担重大偿债责任或其他民事责任的风险。

(3) 出借人是否存在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现有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本身构成刑事犯罪行为。此外,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产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若账户出借人明知对方要用于上述用途还把账户借给对方使用,那么就会因此构成共同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上述犯罪的构成以“明知”为构成要件,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行为,当且仅当出借银行账户成为实施某一特定犯罪行为的手段,并且出借人符合“明知”的主观要件时,账户出借人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共同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与梁敏访谈确认,梁敏不持有江西中昱股权且未参与江西中昱的日常经营活动,其不知晓江西中昱的对外业务往来及经营活动中存在任何违法违规或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公告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网站进行查询,江西中昱不存在因违法犯罪活动而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的记录。根据苏光都出具的《确认函》,“自使用梁敏尾号6990账户用于自身资金周转以来,中昱方面未曾利用相关银行卡账户用于违法违规活动。”

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上饶市中心支行、上饶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出具《确认函》,证明:“根据现行金融法律的规定,该银行账户在存续期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开户存款人梁敏在相关账户存续期内没有其他违规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关于人民币结算账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梁敏在上述账户存续期间信用情况良好,均没有账户信用、法律责任风险。”

因此,梁敏不存在因出借银行账户而被认定构成刑事犯罪并需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综上,梁敏未充分认知将个人借记卡交予江西中昱方面实际控制可能出现的账户信用和法律责任风险。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江西中昱方面已签署《确认函》,由其承担相关事项导致的民事责任或诉讼损失;中国人民银行上饶市中心支行、上饶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已出具《确认函》,梁敏账户

第 7 页 共 18 页

8-2-2-7

存续期间信用情况良好,不存在账户信用、法律责任风险。

2. 相应风险由江西中昱方面承担相应责任的具体依据,是否存在相关协议或法律保障如前文所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梁敏出借银行账户的实际情况分析,梁敏不存在因出借银行账户需承担账户信用、法律责任的情形。梁敏基于与苏光都良好的个人关系基础,同意拆借资金并通过个人账户帮助江西中昱完成部分资金周转,借出个人银行账户时,梁敏未充分认知相关行为可能引发的相关风险,因此未就相关事项签订书面协议。根据苏光都出具的《确认函》,“各方均认可2010年初至2020年末期间与梁敏资金往来的利率设置及结算金额,确认不存在任何因上述资金往来产生的纠纷及潜在纠纷;自梁敏向江西中昱出借尾号6990账户以来,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向梁敏提起诉讼,主张梁敏存在侵害江西中昱债权人利益并应当承担江西中昱所负债务的情况;若梁敏因将尾号6990账户借予中昱方面使用而承担民事责任或诉讼损失,由江西中昱方面承担。”

(四) 发行人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实际控制江西中昱或对其产生重大影响;

1.自设立以来,江西中昱出(增)资或受让股权与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无关

江西中昱历次出(增)资及股权转让情况参见《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之“一、关于江西中昱”之“(二)、江西中昱是否为梁敏控制的公司及相关依据”之“1.自设立以来,梁敏未向江西中昱出(增)资或受让股权”。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根据江西中昱工商档案及苏光都出具的《确认函》,江西中昱历次出(增)资及股权转让均由江西中昱股东赵顺林、全菊非、苏光都、詹裕光安排出资或受让人以自有资金支付相应转让价款,并已按照股东实际出资情况进行登记备案。江西中昱历次出(增)资及股权转让不存在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向江西中昱出资或受让股权的情形,其股东间亦不存在股权代持或潜在股权纠纷。

2.江西中昱实际控制人为苏光都,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参与江西中昱

经营管理活动根据江西中昱工商档案,截至2021年6月30日,苏光都持有江西中昱

65.75%股权,任江西中昱执行董事、总经理。根据江西中昱工商档案,经查阅江西中昱董事会、股东会等决策文件及日常经营管理的相关审批文件,江西中昱实际控制人为苏光都,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参与江西中昱经营管理活动。

3.梁敏借款多为临时周转借款,余额整体相对较小且已全部偿还经核查,2010年至2020年,江西中昱方面向梁敏拆借资金整体余额较小;且上述借款多为临时周转借款,借款周期较短,不会对江西中昱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截至2020年末,上述借款均已归还,尾号6990账户已经销户。

4.公司与江西中昱交易定价公允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向江西中昱及其全资子公司新疆启明康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为“江西中昱”)采购单晶、多晶坩埚等生产辅件,在单晶硅棒、多晶铸锭的生产环节中,用于盛装单晶炉或铸锭炉中硅料熔化后的高温硅液。除坩埚外,公司还向江西中昱采购埚托、加热器、保温筒等热场系统配套设备。公司向江西中昱采购的价格根据市场价格、供求状况等因素确定,与公司同类交易的价格不存在明显偏差,相关交易定价公允。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坩埚及热场系统配套设备的价格比较情况参见《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之“一、关于江西中昱”之“(三)结合江西中昱与发行人相关交易的价格情况,说明江西中昱的交易价格与发行人同类交易的价格的差异及差异原因,并说明相关交易是否公允,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利益输送的情形”。

综上,自设立以来,江西中昱出(增)资或受让股权与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无关,江西中昱实际控制人为苏光都,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参与江西中昱经营管理活动;报告期内,江西中昱与公司根据市场化原则进行交易,交易内容真实、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为公司代垫成本费用、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实际控制江西中昱或对其产生重大影响。

(四) 核查情况

1. 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 取得并查阅了中国工商银行届时有效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2) 取得并查阅了梁敏个人信用报告,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公告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网站进行查询;

(3) 取得并查阅了梁敏相关借款记录、债权债务确认凭证;

(4) 取得并查阅了由中国人民银行上饶市中心支行、上饶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函》;

(5) 取得并查阅了由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信支行出具的《确认函》,并对开户行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确认;

(6) 取得并查阅苏光都作为江西中昱的实际控制人,代表江西中昱方面出具的《确认函》,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公告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网站进行查询。

(7) 获取并查阅了江西中昱全套工商档案、股东出资凭证、验资报告及其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

(8) 抽取并查阅了江西中昱采购、销售日常经营管理的相关审批文件及人员组织架构图;

(9) 获取并查阅了公司采购入库明细表,分析确认公司采购坩埚及其他热场系统配套设备的品种、采购数量及采购金额,对比公司不同供应商采购价格差异情况;

(10) 获取并查阅了江西中昱与除公司外其他客户签订的坩埚销售合同,获取并查阅了部分供应商向公司发送的报价单;

(11) 走访江西中昱,了解其与公司之间的主要业务往来、定价方式、付款交货方式、结算周期等;

2. 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 梁敏借出账户主要基于其与苏光都良好的个人关系基础。梁敏当时未充分认知相关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信用风险。但其考虑到监督和保障借出资金安全性,认为其作为开户申请人,能实现对相关账户的查询对账、冻结

和资金扣划,若江西中昱账户被查封或其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梁敏可随时行使其开户申请人权利,迅速冻结账户,并扣划账户余额;

(2) 梁敏获悉江西中昱情况主要基于与苏光都良好的个人关系基础,其主要通过向苏光都了解、获取江西中昱的财务报表等方式,获悉江西中昱的经营状况。其次,梁敏通过向其好友打听询问,亦可侧面了解江西中昱的经营状况;

(3) 基于其与苏光都良好的个人关系基础,梁敏同意拆借资金并通过个人账户帮助江西中昱完成部分资金周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梁敏出借银行账户的实际情况分析,梁敏不存在因出借银行账户需承担账户信用、法律责任的情形。借出个人银行账户时,梁敏未充分认知相关行为可能引发的相关风险,因此未就相关事项签订书面协议。经中昱方面确认,由其承担相关事项导致的民事责任或诉讼损失。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饶市中心支行、上饶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函》,梁敏在上述账户存续期间信用情况良好,均没有账户信用、法律责任风险;

(4) 自设立以来,江西中昱出(增)资或受让股权与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无关,江西中昱实际控制人为苏光都,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参与江西中昱经营管理活动;梁敏借款多为临时周转借款,余额整体相对较小且已全部偿还,不会对江西中昱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报告期内,江西中昱与公司根据市场化原则进行交易,交易内容真实、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为公司代垫成本费用、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实际控制江西中昱或对其产生重大影响;

二、关于江西展宇

根据首轮问询问题9的回复,报告期内,江西展宇向发行人采购单晶硅片、多晶硅片的价格,销售单晶电池片、多晶电池片的价格均逐年下降,但是2020年江西展宇向发行人采购硅片、销售电池片的价格均上升。2018年末、2019年末和2020年末,公司对江西展宇预付款项分别为2,000.00万元、129,488.94万元和0.93万元,2019年末公司对江西展宇预付款项余额较大主要系基于行业政策及需求、稳定电池片供应等因素考量。2019年末,天合光能、亿晶光电、隆基股份等可比公司预付款项均同比增长,其中,天合光能预付款项增幅最大,达287.87%。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江西展宇向发行人采购单晶硅片、多晶硅片的价格,销售单晶电池片、多晶电池片的价格均逐年下降,但是2020年江西展宇向发行人采购硅片、销售电池片的价格均上升的原因;(2)2019年末发行人对江西展宇预付款项余额增长幅度大幅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请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3)

(一) 报告期内江西展宇向发行人采购单晶硅片、多晶硅片的价格,销售单晶电池片、多晶电池片的价格均逐年下降,但是2020年江西展宇向发行人采购硅片、销售电池片的价格均上升的原因

江西展宇主要从事太阳能电池片的生产制造和销售,2018-2020年,公司与江西展宇存在硅片换电池片业务,即向江西展宇采购电池片的同时,向其销售电池片的主要原材料硅片。2019年12月,江西展宇将与电池片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相关的经营性净资产注入其全资子公司上饶捷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展宇新能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6月江西展宇将持有上饶捷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上饶展宏新能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等三名投资者,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江西展宇不再从事与电池片生产相关的业务,2021年1-6月,公司与江西展宇未发生上述销售硅片与采购电池片的交易。

2018-2020年,公司向江西展宇销售硅片和采购电池片的均价如下:

单位:元/片
项目2020年2019年2018年
销售硅片2.221.692.49
其中:单晶硅片2.462.813.62
多晶硅片0.861.582.47
采购电池片4.513.794.09
其中:单晶电池片4.764.935.31
多晶电池片2.333.584.09

2018-2020年,公司向江西展宇销售单晶硅片、多晶硅片和采购单晶电池片、多晶电池片各单项价格均呈现下降趋势,2020年向江西展宇销售硅片和采购电池片整体价格较2019年有所上升,主要系随着公司产品由多晶产品向单晶产品的转换,2020年公司向江西展宇销售硅片主要为单晶硅片,向江西展宇销售单晶硅片的金额占向江西展宇销售硅片总金额的比例为94.26%;2020年公司

向江西展宇采购电池片主要为单晶电池片,向江西展宇采购单晶电池片的金额占向江西展宇电池片采购总金额的比例为94.75%,单晶硅片和单晶电池片价格较多晶硅片和多晶电池片相对较高,整体拉高了2020年销售和采购均价。2018-2020年,江西展宇向公司采购硅片、销售电池片的交易金额占比情况如下所示:

项目2020年2019年2018年
销售硅片100.00%100.00%100.00%
其中:单晶硅片94.26%13.89%2.09%
多晶硅片5.74%86.11%97.91%
采购电池片100.00%100.00%100.00%
其中:单晶电池片94.75%20.26%0.06%
多晶电池片5.25%79.74%99.94%

注:上述销售和采购金额占比为抵销前硅片销售和电池片采购情况。

(二) 2019年末发行人对江西展宇预付款项余额增长幅度大幅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2019年末,公司对江西展宇预付款项余额增长幅度较大主要系基于光伏行业内电池片供给趋于紧张、价格回升以及公司电池片产能的实际缺口,为保障电池片长期稳定供应的实际需求而做出的相关经营决策。增长幅度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系因截至2019年末公司电池片产能/产量缺口较同行业可比公司更大,自身电池片产能无法满足公司组件生产的需要。2019年末,同行业可比公司电池片和组件产能和产量情况如下:

单位:GW
公司名称组件产能电池片产能电池片产能缺口组件产量电池片产量电池片产量缺口
天合光能7.905.302.606.854.901.95
晶澳科技11.009.701.3010.608.002.60
亿晶光电1.441.130.31
隆基股份12.4512.000.457.827.000.82
同行业平均 电池片缺口1.451.42
晶科能源12.318.004.3114.82[注]7.727.10

上述数据来源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产能和产量数据来源于中国光伏行业协会《2019-2020年中国光伏产业年度报告》,该报告未披露亿晶光电产能数据,亿晶光电产量数据来源于其2019年年度报告。

注:包含组件自产量11.48GW和外协加工量3.34GW

如上表所示,公司电池片缺口远高于同行业平均值,基于上述公司电池片产能缺口的实际情况,考虑到电池片扩产改造产能释放需要一定时间周期、电池片扩产存在一定的技术更新迭代风险,因此,公司基于江西展宇在电池片业务方面突出的行业地位及地理位置相近的优势,选择江西展宇作为电池片业务合作伙伴并支持江西展宇的发展进而弥补自身在电池片产能方面的空缺:

1. 公司上饶基地与江西展宇厂区同在江西上饶市,物流运输具有一定的优势;

2. 根据PV InfoLink发布的电池片出货排名,江西展宇在2018年出货量与爱旭股份同列第2名,2019年位列第4名,江西展宇稳定的生产能力能够保障公司组件生产的需求;

3. 公司预付款条件方面给与江西展宇较其他供应商更宽松、更支持,主要是为了鼓励、推动江西展宇进行电池片产能持续扩张,以便公司强化产业链的合作伙伴关系,保障公司电池片的及时稳定供应。

综上,2019年末公司对江西展宇预付款项余额增长幅度大幅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具有合理性。

(三) 核查情况

1. 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 获取公司销售和采购明细表,检查报告期各期向江西展宇具体销售和采购内容;

(2) 对公司与江西展宇交易的背景、目的、必要性、定价原则等向公司管理层及销售、采购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公司与江西展宇之间交易的背景及定价模式等具体情况;

(3) 查阅了《2019-2020年中国光伏产业年度报告》、同行业可比公司定期报告及行业相关政策文件;

(4) 访谈公司管理层及生产负责人,了解公司组件生产所需电池片产能缺口情况。

2. 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 2020年江西展宇向公司采购硅片、销售电池片的价格均上升主要系2020年对江西展宇硅片的销售和电池片采购中单晶产品占比较高,单晶硅片和单晶电池片价格较多晶硅片和多晶电池片高,整体拉高了2020年销售和采购均价;

(2) 2019年末公司对江西展宇预付款项余额增长幅度大幅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系基于公司自身组件生产电池片产能缺口的实际情况,稳定电池片供应的考量,具备合理性。

三、存货跌价准备

根据首轮问询问题15的回复,剔除晶澳科技和亿晶光电后,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主要原因为公司单晶产品占比高于天合光能,而单晶组件产品价格及毛利率水平较多晶产品相对更高,对应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金额较低;公司外销收入特别是欧美市场收入占比较高,相应产品售价相对较高。

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主要产品价格波动情况,说明剔除晶澳科技和亿晶光电后,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的原因。

请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4)

(一) 说明剔除晶澳科技和亿晶光电后,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的原因

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6月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如下:

公司简称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
2021-6-302020-12-312019-12-312018-12-31
天合光能(688599)1.43%2.45%1.24%1.82%
晶澳科技(002459)[注1]3.43%4.78%7.52%11.01%
亿晶光电(600537)[注2]12.45%19.31%16.93%15.11%
隆基股份(601012)0.23%0.50%0.47%1.13%
平均值4.39%6.76%6.54%7.27%
剔除晶澳科技和亿晶光电后均值0.83%1.48%0.86%1.48%
晶科能源1.62%1.43%0.32%0.43%

资料来源:同行业可比公司募集说明书、重组报告书和定期报告等公开资料。

注1:根据天业通联(股票代码为002459,于2019年12月13日更名为“晶澳科技”)2019年9月25日公告的《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报告期内,晶澳太阳能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18年末存货跌价准备金额较高,其中自Hemlock采购的硅料存货跌价达17,903.63万元,主要系自Hemlock采购的硅料用于海外转售,期末硅料降幅较大所致。晶澳科技2018年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较高系存在上述特殊因素,不具备可比性,故在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对比时剔除了晶澳科技。注2:亿晶光电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因产品更新换代,部分存货已不适应新产品市场的需要,按此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其可变现净值逐一进行比较,按较低者计量存货。报告期内,剔除晶澳科技和亿晶光电后,2018-2020年,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2021年1-6月,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

1.2018-2020年,剔除晶澳科技和亿晶光电后,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主要原因为:

(1)公司积极进行单晶业务转型,产品价格及毛利率水平相对更高

近年来,单晶组件产品的技术优势已较为明显,单晶产品份额快速提升。在此背景下,报告期内,公司积极进行单晶业务转型,销售情况良好,2020年,公司组件收入中单晶产品占比已提升至98.35%。根据天合光能招股说明书,截至2020年4月,天合光能的单晶产能占比约60%,到2020年底预计超过75%。公司单晶产品占比高于天合光能。

2018-2020年,公司单晶和多晶组件产品的价格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元/W
项目2020年2019年2018年
单价单晶组件1.742.082.28
多晶组件1.401.722.05
毛利率单晶组件23.01%25.53%19.46%
多晶组件16.48%13.48%13.61%

注:上述毛利率指标已剔除双反保证金、201关税和新收入准则运费调整的影响。

2018-2020年,公司单晶组件产品价格及毛利率水平较多晶产品相对更高,2020年单晶组件较多晶组件均价高24.29%,毛利率高6.53个百分点,单晶组件对应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金额较低,故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低于天合光能。

(2)公司外销收入特别是欧美市场收入占比较高,相应产品售价相对较高

2018-2020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境外收入占比分别为76.50%、83.50%

和82.51%,境外组件销售收入中北美地区及欧洲地区合计收入占比分别为

25.60%、52.13%和54.31%。天合光能和隆基股份境外销售占比情况如下所示:

公司2020年2019年2018年
天合光能[注1]70.30%68.99%43.89%
隆基股份[注2]39.32%38.38%32.70%

注1:天合光能2018年-2020年数据来源于2021年8月11日公告的《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营业收入地域分布情况

注2:隆基股份数据来源于其定期报告披露的2018年-2020年年度报告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2018-2020年,公司境内外组件销售价格情况如下:

单位:元/W
项目2020年2019年2018年
境内组件均价1.401.591.91
境外组件均价1.812.082.23
其中:北美2.582.732.93
欧洲1.581.892.29
组件整体均价1.731.992.15

2018-2020年,公司向境外特别是欧美市场销售产品价格相对较高,2020年境外组件均价较境内组件均价高29.29%,对应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金额较低。而公司外销收入特别是欧美市场收入占比较高,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故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2.2021年1-6月,剔除晶澳科技和亿晶光电后,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主要原因为:

(1)公司海外销售占比较高,受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周转速度下降影响,公司部分海外订单签订及执行周期相对较长。在2021年上半年硅料等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存货成本金额增加的背景下,公司执行了部分之前年度承接的订单,该等订单价格相对较低,存货跌价计提金额及比例有所增加。

(2)2021年上半年,美元汇率持续下降,部分境外客户订单期末预计可变现净值(为合同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币种主要为美元)折算为人民币的金额降低,导致存货跌价计提金额及比例增加。

(3)2021年1-6月,与天合光能和隆基股份相比,天合光能2021年存货余额中包含199,853.22万元光伏电站未计提跌价准备,剔除该光伏电站余额后其

2021年6月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为1.85%,与公司计提比例不存在较大差异;隆基股份2021年上半年增加了硅片的生产和销售,对外销售单晶硅片和单晶组件分别为18.76GW和16.60GW,组件收入占比仅为67%,与公司组件为主的销售和存货结构存在一定的差异,存货跌价计提比例低于公司。

整体来看,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与同行业各可比公司存货跌价计提比例水平及变动趋势差异性均较大,主要系各公司业务结构存在较大差异所致,例如,除组件收入外,隆基股份存在硅片及硅棒(2020年占比为28.42%)、电站建设及服务(2020年占比为2.43%)等收入,天合光能存在系统产品(2020年占比为13.57%)、电站业务(2020年占比为7.15%)等收入,而公司业务收入以组件收入为主,占比超过96%,不同业务结构导致存货构成差异较大,存货跌价计提差异较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方式进行存货减值测试,按照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已充分计提。

(二)核查情况

1. 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 了解、评价与测试公司存货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及执行有效性;

(2) 获取公司经营、生产、采购、销售模式的相关资料,关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不同类型存货的要求,核查其存货结构的合理性;

(3) 取得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明细表和存货库龄明细表,了解公司存货减值的测试方法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检查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依据和方法是否合理,复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准确;结合存货库龄情况分析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4) 获取并了解公司存货管理制度,并执行监盘程序,观察是否存在呆滞品等;

(5) 获取并查阅公司销售明细表,复核计算公司各产品类型及区域的销售价格情况;

(6) 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年度报告等公开资料,对比分析公司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业务结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

2. 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主要系公司单晶组件及境外销售的金额占比较高,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