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21-081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28日、2021年9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77)与《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78)。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15日(周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岱河路599号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综合楼一楼报告厅。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缜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8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84,161,4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7.9018%。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88,391,0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4046%。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22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5,770,4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4972%。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27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9,742,3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9395%。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增资柳州国轩电池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477,730,706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18%;反对22,00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弃权6,408,762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37%。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关联股东王强、张宏立、马桂富、侯飞、安栋梁等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同意467,805,99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415%;反对5,040,86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11%;弃权6,750,062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4,549,918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1.3519%;反对5,040,86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72%;弃权6,750,062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09%。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关联股东王强、张宏立、马桂富、侯飞、安栋梁等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467,800,29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403%;反对5,046,56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23%;弃权6,750,062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4,544,218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1.3477%;反对5,046,56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14%;弃权6,750,062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09%。
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审议通过。关联股东王强、张宏立、马桂富、侯飞、安栋梁等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同意467,855,89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519%;反对4,990,96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07%;弃权6,750,062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4,599,818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1.3885%;反对4,990,96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06%;弃权6,750,062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09%。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缜、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晨、王强、张宏立、马桂富、侯飞、安栋梁、王启岁、武义兵等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119,638,935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435%;反对8,882,531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64%;弃权6,750,062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9,638,935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8.4435%;反对8,882,53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64%;弃权6,750,062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缜、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晨、王强、张宏立、马桂富、侯飞、安栋梁、王启岁、武义兵等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119,638,935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435%;反对8,882,531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64%;弃权6,750,062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9,638,935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8.4435%;反对8,882,53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64%;弃权6,750,062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00%。
7、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缜、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晨、王强、张宏立、马桂富、侯飞、安栋梁、王启岁、武义兵等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119,481,167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269%;反对9,040,299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31%;弃权6,750,062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9,481,167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8.3269%;反对9,040,29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31%;弃权6,750,062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00%。
8、审议通过《关于新增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缜、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晨等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134,114,734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550%;反对1,40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6,827,262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2,913,644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5.1134%;反对1,4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6,827,262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5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