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9月1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泉州盛利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泉州盛利房地产为公司持有23%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资金配套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泉州盛利房地产以其名下土地提供抵押,泉州盛利房地产100%股权提供质押,公司对泉州盛利房地产该笔融资提供10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他股东为公司提供100%反担保,泉州盛利房地产为公司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泉州盛利房地产提供担保。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
陆肖马、刘敬东、郭永清、夏大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