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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泉实业: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江泉实业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6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和信综字(2021)第000304号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一年九月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和信综字(2021)第00030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于2021年8月6日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推荐的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江泉实业”、“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出具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1374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我所(以下称“会计师”)就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逐项落实。现将反馈意见有关问题的落实情况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问题1、关于收购芯火科技

据申报材料,申请人主营业务为热电及铁路运输服务,拟收购芯火科技主营业务为支付软件开发及技术运营服务,与申请人业务差距较大;且芯火科技为轻资产公司,收购评估增值率1081.14%。芯火科技成立时间较短,2019年净利润为231.17万元,2020年净利润为1970.22万元,2020年业绩较2019年有较大提升。

芯火科技近一年股权发生若干变动,2020年4月原股东将80%股权转让予江杭及其控股企业,转让价格1元/注册资本。2020年6月,上市公司华平股份向芯火科技增资300万元,获得10%股权,增资后对应的芯火科技100%股权估值为3,000万元。本次申请人收购芯火科技100%股权对价为33,000.00万元,历次股权估值差异较大。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说明上市公司收购芯火科技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芯火科技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久,就引进华平股份、转让给申请人的背

景、原因及商业合理性;(2)结合行业发展及政策监管情况说明芯火科技的核心竞争力,包括但不限于芯火科技的准入资质、市场份额、销售渠道及技术优势;说明芯火科技持续盈利能力;(3)分析2020年4月股权转让、2020年6月华平股份向芯火科技增资与本次收购估值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4)本次估值的合理性,采用的主要假设包括各年收入及增长率、毛利率、费用率,与历史期间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的差异分析;结合同行业收购可比案例市盈率说明本次收购标的资产的定价是否公允;结合已获取的在手新订单情况,客户增长情况,参考行业发展趋势,说明营业收入预测和收入增长率的具体依据、增长可持续性的具体依据及合理性;测算营业收入增长率对评估结果的敏感影响;(5)结合芯火科技的业务模式、2020年芯火科技与前五大客户销售合同的重要条款(如服务提供、验收、付款条件及时点责任条款等),进一步说明芯火科技服务提供情况、收入确认时点、计量金额,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后续款项回收或逾期情况;(6)请说明江杭及其团队所开发的客户情况,包括不限于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权结构、近三年业务规模、报告期内芯火科技向其销售的收入和占比;说明2020年主要客户是否曾与江杭及核心团队有过合作历史,主要客户与芯火科技合作的原因及合理性;(7)结合2020年前四大客户的成立时间、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合作关系、芯火科技提供的服务内容,说明未来期间芯火科技向前四大客户继续提供服务,维持业务规模及增长的商业合理性。上述交易的真实性,芯火科技、芯火科技实控人及高管与上述前四大客户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芯火科技与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客户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8)本次收购形成的商誉及计算过程,是否充分确认芯火科技的核心优势形成的可辨认无形资产;(9)业绩承诺补偿措施及计算方法,业绩承诺方是否有能力实现其业绩补偿措施;(10)上市公司如何整合芯火科技业务,投后整合计划;对江杭核心团队的稳定性措施;(11)结合芯火科技净利润与公司净利润的情况,分析本次收购是否构成“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12)芯火科技的股东广东伽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更名为上海庭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深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更名为上海有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背景和原因;(13)2021年上半年芯火科技净利润占收入比为48.3%,与同行业可比

公司是否一致,如否,原因及合理性。请申请人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与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回复】:

一、说明上市公司收购芯火科技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芯火科技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久,就引进华平股份、转让给申请人的背景、原因及商业合理性

(一)上市公司收购芯火科技的背景、原因及商业合理性

1、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区域性明显,业务增长空间有限,未来发展必须进行业务转型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包括热电业务和铁路专用线运输业务,主要为江泉工业园及其周边企业服务,未来增长空间有限:(1)公司热电业务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2.03亿元,产能利用率为80.71%,未来即使产能利用率达到100%,预计营业收入不超过2.60亿元;(2)公司铁路专用线运输业务只有13公里的专用线,2020年度在运力相对饱和的状况下实现营业收入0.71亿元。由于是铁路专线,所以业务无法对外进行业务拓展;(3)最近三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复合增长率仅为6.82%,收入增长速度较为缓慢,公司业务的区域性已使得公司业务增长空间严重受限。

因此,单一依靠现有业务难以实现上市公司做大做强的目标,为了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实现对股东的良好回报,公司必须进行业务转型。

2、为实现公司业务转型的目标,公司积极寻找科技水平较高、估值规模合理的并购标的,而芯火科技的技术实力、盈利能力、估值水平等正好符合上市公司预期

上市公司现有的热电及铁路运输业务是属于较为典型的需要重资产投入但发展空间有限的传统行业,为实现公司业务转型的目标,公司积极寻找科技水平较高的优质并购标的。此外,当前上市公司的市值长期处于15亿元至20亿元的市场低位,实际控制人徐益明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仅为14.81%,因此上市公司的市值规模不大、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较低的现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收购标的的估值规模。

上市公司本次收购芯火科技的具体过程如下:

(1)经朋友介绍,2020年9月2日,江泉实业控股股东与芯火科技的实际

控制人江杭结识,江杭向江泉实业控股股东介绍了第三支付服务行业现状及未来的发展方向,由于上市公司对第三方支付服务行业不熟悉且未涉及到具体的标的资产,因此本次见面只是初步沟通,双方未探讨并购事宜。

(2)2020年12月2日,江泉实业控股股东与芯火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江杭再次面谈,在初步了解芯火科技的主营业务、竞争优势、盈利能力及所处行业的市场发展空间等情况后,认为芯火科技符合上市公司对收购标的基本诉求,双方同意上市公司对芯火科技进行尽职调查。

(3)2020年12月14至2020年12月17日,江泉实业安排相关人员开始对芯火科技进行现场尽职调查,经尽调后确认芯火科技是一家专注于支付领域的软件技术服务商,具有“轻资产、重技术、高成长”的特征,行业属性、业务规模、利润指标等也正好符合公司对并购标的的基本预期和要求,从而形成初步的收购意向。

(4)2020年12月21日,上市公司与芯火科技实际控制人江杭就收购的几个核心问题进行了探讨并达成初步收购意向:①江杭预计芯火科技2020年全年可实现净利润2,000万左右,并结合业务发展情况承诺芯火科技未来三年净利润在2020年的基础上保持30%左右的增长;②芯火科技的估值不超过承诺期平均净利润对应的市盈率的12倍;③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需保证芯火科技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④为保证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不发生变更,江杭同意上市公司用现金进行收购,也同意将所获得的现金于二级市场购买江泉实业的股票并根据业绩承诺情况分阶段解除锁定;⑤具体收购比例、收购价格根据审计和评估结果最终协商确定。

(5)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3日,双方就并购细节进行充分论证和协商。2021年1月4日,上市公司与芯火科技及其股东正式签署收购框架协议。

(6)上市公司本次对芯火科技的收购属于市场化的行为,以上交易的进程和相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均报告了交易所和相关监管部门。

综上,为实现公司业务转型的目标,公司积极寻找符合自身需求的并购标的,而芯火科技的技术水平、盈利能力、估值水平等正好符合上市公司预期。

3、标的公司芯火科技具备较强的竞争优势,且所处的第三方支付服务市场

前景广阔

(1)标的公司芯火科技具备较强的竞争优势

标的公司芯火科技具备较强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芯火科技是较早在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取得了“聚合支付技术服务”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的公司,拥有行业进入的先发优势;②芯火科技服务的机构市场排名靠前,下游客户代理了多家业内知名的第三方支付公司,通过积极的市场开拓,芯火科技在第三方支付服务市场的交易规模快速增长,未来业务增长动力强劲;③芯火科技拥有一支行业经验丰富、快速响应市场的技术团队。核心技术人员在支付软件领域拥有多年的软件开发、产品测试和技术运维从业经验,掌握了服务支付行业的多项核心技术;④芯火科技产品安全可靠、迭代快速且能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⑤芯火科技的收入不仅来源于软件技术开发费,还有持续的技术运营服务费(依据终端商户实际交易金额及约定费率收取),该业务模式能够保持客户粘性,合作形式及收入来源具有可持续性。

(2)芯火科技所处的第三方支付服务市场前景广阔

芯火科技是一家专注于支付领域的软件技术服务商,主要服务于支付行业的市场参与者。2016年至2019年,我国第三方支付线下收单交易规模分别为32万亿元、44万亿元、55万亿元和64万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达25.99%。随着商户对多层次支付解决方案的需求持续增长,目前商户收单业务已从单一的支付服务升级为涵盖会员管理、营销、信用、数据、金融、安全等综合服务。随着大众非现金交易习惯的养成和居民消费能力的不断提升,支付市场的快速发展亦将推动支付领域软件与技术服务的需求快速增长,芯火科技所处的第三方支付服务市场前景广阔。

4、上市公司的业务转型得到了实际控制人的大力支持。公司实际控制人一方面对现有业务进行整改,另一方面全额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且承诺锁定三年

(1)剥离不良资产,改善原有的经营管理模式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徐益明之前,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所持上市公司股权处于被冻结及轮候冻结状态,上市公司也已处于连续亏损状态。2018年度和2019年度上市公司净利润分别为-1.72亿元和-3.52亿元,处于持续巨额亏损的状

态,并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19年10月,徐益明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面临公司被交易所暂停上市的压力,徐益明对公司进行深入改革,剥离了公司不良资产,改善原有的经营管理模式,公司业务发展重新步入正轨。在新的经营管理团队带领下,2020年度上市公司实现了业绩的扭亏为盈,退市风险警示也被撤销,为实现公司长远发展的目标奠定了基础。

(2)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全额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公司切入第三方支付服务市场提供资金支持

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益明带领管理团队积极寻求新的发展方向,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收购优质资产。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8,221.50万元,将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益明通过其控制的北海景安、北海景曜、北海景众三家公司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且认购对象承诺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

5、江杭及其核心团队同意本次现金收购及股票锁定方案,是本次收购的必要前提

根据测算,若本次收购芯火科技选择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则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地位极有可能发生变更(具体测算详见本反馈意见回复“问题1、关于收购芯火科技”之“十一、本次收购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因此在本次发行方案的设计上,江杭及其核心团队同意收购方式选择以非公开发行并全部以现金的方式来进行,并同意将本次收到的2.97亿元现金对价中2.5亿元放于共管账户中用于在二级市场购买江泉实业的股票,并根据业绩实现情况分期解锁。

此外,由于芯火科技近两年业绩增速较快、估值增幅较大,本着对上市公司特别是中小股民负责的态度,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建议江杭及其核心团队等业绩承诺方的股票解锁期由三年延长至五年。基于对芯火科技未来发展的信心,江杭及其核心团队接受保荐机构的建议同意2.5亿元共管账户中购买的江泉实业的股票根据业绩实现情况分5年解锁,其中第一年解锁0%、第二年解锁40%、第三年解锁30%、第四年解锁10%、第五年解锁20%。

因此,相比于并购市场中绝大部分分三年解除股票锁定的方式,江杭及其核心团队接同意股票解除锁定的周期拉长到五年且第一年即使业绩达标也不解除

股票锁定的方案,是本次收购的必要前提。

6、通过收购芯火科技可优化公司当前的业务结构,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收购芯火科技,上市公司业务切入到第三方支付服务领域,公司的业务结构将得到优化,既拓展了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又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此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规模及盈利能力均大幅提升,公司经营风险将有效降低。

(二)芯火科技同意转让给上市公司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

借助资本市场平台,从而获得更多资金支持、提升品牌影响力等原因是江杭及其核心团队同意将芯火科技的控股权转让给江泉实业的主要动因。

1、江泉实业看好芯火科技的未来发展,主动提出收购芯火科技

支付市场的快速发展推动支付领域软件与技术服务需求的快速增长,第三方支付服务市场前景广阔。上市公司看好芯火科技所处行业的市场前景以及芯火科技自身的竞争优势,为实现自身多元化的发展,江泉实业主动提出收购芯火科技。

2、成为上市公司子公司,有助于芯火科技业务发展

芯火科技目前处于高速发展期,快速发展需要有更多的研发投入和较多的资金支撑。目前芯火科技投入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投入和自身经营积累,融资渠道单一和品牌影响力不足已经成为制约芯火科技快速发展的主要瓶颈。

芯火科技成为上市公司子公司后,一方面,可以借助上市公司平台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以及带来的业务合作机会。芯火科技加大研发投入有利于后续业务拓展、客户开发和规模扩张,提升自身的品牌影响力;另一方面,纳入上市公司体系,有助于芯火科技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保持规范运作。

3、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保证芯火科技核心团队的稳定

根据江泉实业与芯火科技及交易对手方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保证芯火科技现有管理、技术及业务等核心团队的稳定,仅向芯火科技推荐负责分管财务和内控的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人选。因此,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保证芯火科技核心团队的稳定是芯火科技同意被收购的重要前提。

4、被上市公司收购进入资本市场平台可实现自身利益和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深度结合

江杭及其核心团队同意芯火科技被上市公司并购,一方面是基于对芯火科技未来业务发展的坚定信心,另一方面被并购后进入了资本市场平台,共同做大做强上市公司,可使得自身利益和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深度结合,是一个能实现双赢的交易。因此江杭及其核心团队愿意承诺收购完成后的三年内,芯火科技每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分别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3,000万元和3,500万元;同时还同意将本次收到的现金对价中

2.5亿元放于共管账户中用于在二级市场购买江泉实业的股票,并根据业绩实现情况分5年解锁。

(三)芯火科技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久,就引进华平股份的背景、原因及商业合理性

1、江杭引进华平股份作为财务投资人是其兑现与原核心团队的承诺之一

2020年4月,基于做大做强芯火科技的共同理念,江杭与芯火科技的原核心团队成员李刚、肖兵和朱熹协商一致,原核心团队将芯火科技80%的认缴出资权转让给江杭及其核心团队,江杭成为芯火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但实现此举的前提条件是江杭为芯火科技引进技术团队、客户资源及股权投资资金等各类资源。因此,江杭成为芯火科技实际控制人后不久就引进华平股份是其兑现与原核心团队的承诺之一。

2、芯火科技引进上市公司华平股份既可获得资金支持又能一定程度提升品牌形象

2020年6月,芯火科技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业务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此时引入上市公司华平股份对芯火科技增资300万元,一方面可以补充芯火科技的运营资金支撑业务快速发展;另一方面芯火科技作为一家中小型的软件开发企业有上市公司的投资和参股,这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芯火科技提升品牌形象和业务拓展。

3、华平股份看好芯火科技业务发展前景

华平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具有支付领域的投资背景,其认可江杭及其团队的技术实力,看好芯火科技实际控制人变更后新增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业务的发展前景,因而通过华平股份对芯火科技进行增资。华平股份作为财务投资者持股10%,未参与芯火科技日常经营管理决策。

(四)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意见

1、核查程序

会计师执行了下列核查程序:

(1)访谈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了解公司现有业务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及本次收购芯火科技的背景和原因;

(2)访谈了芯火科技实际控制人,了解芯火科技引入华平股份的背景和原因,以及同意将芯火科技出售给上市公司的背景和原因;

(3)访谈了芯火科技总经理,了解标的公司业务情况、竞争优势和行业前景;

(4)查阅了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公司和标的公司的产业政策、行业报告等资料;

(5)查阅了本次交易涉及的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1)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区域性明显,增长空间有限,未来发展需要业务转型并得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大力支持,而芯火科技所处行业具有较大市场空间且自身具备较强的竞争优势,因此上市公司收购芯火科技有助于公司业务多元化发展,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本次收购具有商业合理性;

(2)江杭成为芯火科技实际控制人后不久就引进华平股份作为财务投资人是其兑现与原核心团队的承诺之一,引入华平股份也有利于芯火科技获得资金支持及提升品牌形象。江杭引进华平股份作为股东具有商业合理性;

(3)本次收购是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各自业务发展的需要,收购完成后芯火科技仍将由现有核心团队运作,通过资本市场的平台可实现自身利益和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深度结合,因此芯火科技实际控制人变更后不久即卖给上市公司具有商业合理性。

二、结合行业发展及政策监管情况说明芯火科技的核心竞争力,包括但不限于芯火科技的准入资质、市场份额、销售渠道及技术优势;说明芯火科技持续盈利能力

(一)结合行业发展及政策监管情况说明芯火科技的核心竞争力,包括但不限于芯火科技的准入资质、市场份额、销售渠道及技术优势

1、国家政策逐步完善,促进收单行业健康发展

近年来央行不断出台相关规定健全支付受理终端安全管理体系,先后发布了《银行卡受理终端安全规范》《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技术规范(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法规,使得收单业务的经营政策环境不断改善。

2016年央行等十四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银行卡清算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按照“市场主导、创新发展”的原则,从多个方面夯实银行卡清算市场发展的基础,健全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市场化机制。2020年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加强了收单业务外包服务市场规范管理,促进收单业务健康发展。

2、芯火科技具备较强的竞争优势,体现在以下方面:

(1)芯火科技是较早取得了“聚合支付技术服务”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的公司,拥有行业进入的先发优势

2020年8月,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印发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标志着收单外包服务行业开始实行备案制,行业准入门槛进一步提高。该办法规定,已开展或拟开展业务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应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申请备案,协会会员单位将收单业务外包的,应选择在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进行合作。协会会员单位未按协会要求有序清退未备案合作外包机构或与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备案的外包机构新增合作的,协会可按照《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自律惩戒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芯火科技作为支付领域的软件技术服务商,同时又属于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因而需要取得相应备案。2020年12月10日,芯火科技在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完成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业务类型包含“聚合支付技术服务”,备案内容如下:

备案名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
备案时间2020年12月10日
服务对象非银行支付机构、商业银行
业务地域全国
业务类型聚合支付技术服务、特约商户推荐、受理标识张贴、特约商户维护、受理终端布放和维护
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获得支付业务许可牌照,“2020年度银行卡收单榜TOP20” (注)位列第6位,2021年蝉联“深圳知名品牌”。
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2011年获得支付业务许可牌照,“2020年度银行卡收单榜TOP20”位列第14位。
乐刷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获得支付业务许可牌照,深圳市移卡科技有限公司(09923.HK)全资子公司,“2020年度银行卡收单榜TOP20”位列第16位。
山西易联支付数据处理有限公司2012年获得支付业务许可牌照,为山西省内唯一一家本地第三方支付(银行卡收单)机构。

速增长目前国内市场上尚未有权威的行业组织、协会、研究机构公开发布或发表过第三方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规模和相关企业的市场份额的统计数据或市场分析报告。根据芯火科技的后台数据统计,2020年其开发的多个运营管理应用系统所服务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的商户交易总量约为2,400亿元。2021年1-6月,芯火科技开发的运营管理应用系统所服务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的商户交易总量上升到4,800亿元,半年的交易量已经达到了去年的两倍。芯火科技预计2021年全年的交易总量可达到10,000亿元,比2020年翻两番。因此,随着芯火科技市场渠道的进一步拓展、下游客户的逐步增多,芯火科技在第三方支付服务市场的交易规模实现快速增长。

(4)芯火科技拥有一支较强的技术服务团队,掌握了服务支付行业的多项核心技术芯火科技拥有一支行业经验丰富、快速响应市场的技术团队。核心技术人员在支付软件领域拥有多年的软件开发、产品测试和技术运维从业经验。截至2021年8月底,芯火科技的技术团队成员共有72人,其中硕士3人、本科39人,包括来自于清华、北邮、上海交大等知名院校或者支付领域知名企业的技术骨干。公司技术服务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超过80%,技术服务团队是公司业务发展的基石,为芯火科技取得多项软件著作权奠定了基础。

芯火科技的研发体系在敏捷开发的基础上遵循SMART原则,采用数据驱动的产品设计理念,快速响应市场反馈及客户需求,大大缩短研发周期。芯火科技在运营管理应用系统方面已拥有风险链路管控、海量数据处理、多维度数据分析、运营流程管理等技术。在聚合支付技术方面,芯火科技掌握了多通道支付聚合及轮转技术、多终端收银聚合技术、统一对账技术等。因此芯火科技在数据处理、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稳定性和数据安全性等方面具备较强的技术水平和快速的服务响应能力,能够满足下游客户对软件产品功能实现和系统稳定运行的需求。

(5)芯火科技产品安全可靠、迭代快速且能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

芯火科技开发的运营管理应用系统优势体现在:(1)整体系统均采取集群部署方式,功能模块丰富,系统稳定、安全、可靠、有高度可扩展性;(2)服务商系统为服务商展业提供诸如采购、进件、业绩报表等一站式解决方案,并可在

PC端和APP同时展业,满足线上、线下不同场景的市场需要;(3)多维度的数据分析系统不断降低服务商及商户的商业分析难度;(4)产品迭代紧跟市场步伐,既迎合了主流支付市场需求,又注入特色化理念,更新速度快。芯火科技提供的聚合支付网关、商户收银APP、商户/渠道交易平台等产品,最终服务对象为在合作银行开立账户的各行业商户。芯火科技积极探索垂直行业产品,针对系统实际使用者所处行业的特点,在新零售、物业、美业、教育、游戏等行业都形成了“支付+账户+行业”系列解决方案。

(二)说明芯火科技持续盈利能力

1、芯火科技的业务模式为其带来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

从业务模式来看,芯火科技的业务模式不是一次性的软件开发及销售,而是根据客户个性化需求定制开发软件,并在此基础上持续提供技术运营服务。芯火科技基于终端商户产生的交易金额及约定费率收取技术运营服务费,合作形式及收入来源具有可持续性。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与芯火科技开展业务合作后,其软件服务供应商的替换成本较高,故芯火科技大客户的黏性较高。芯火科技在为老客户持续提供服务的同时,不断开发新客户,近两年业绩持续增长,在可预计的未来年度仍将保持较高的业绩增长趋势。

2、技术实力提升为芯火科技拓展业务夯实基础

江杭带领技术团队加入芯火科技后,提升了芯火科技的技术实力。江杭成为芯火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后,更加重视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2019年末芯火科技的技术人员不足10人,截至2021年8月底,芯火科技的技术人员已达72人。通过对技术团队和技术成果的整合,芯火科技已具备较为成熟的底层技术开发能力,以及快速响应市场需求的技术服务能力,技术团队扩张及研发实力增强为芯火科技后续拓展业务建立了坚实基础。

3、江杭及其业务团队持续带来新的客户和订单

江杭及其业务团队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业务资源,并持续为芯火科技带来新的客户和订单,一方面维护与存量客户的合作关系并挖掘新需求;另一方面继续开发优质的新客户,例如2021年上半年芯火科技引入的新客户盛投(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其代理的第三方支付公司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

“2020年度银行卡收单榜TOP20”中排名第六。江杭及其业务团队持续带来新的客户和订单的能力,为芯火科技业绩可持续增长提供业务资源支持。

4、成熟稳定的管理团队为芯火科技业务发展保驾护航

芯火科技已组建一支成熟稳定的管理团队:(1)实际控制人江杭在通信技术和软件开发领域积累多年,帮助芯火科技确定总体战略和引进各项资源;(2)总经理钟京元在支付行业从业十年,负责芯火科技运营管理及开拓第三方支付领域的新客户;(3)副总经理李刚长期从事聚合支付技术服务及对接银行客户,主管芯火科技银行客户业务;(4)技术总监张亮曾任职于多家支付公司,统筹芯火科技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业务的技术开发和产品创新;(5)财务总监丘玉娇系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的财务负责人,主要负责芯火科技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

成熟稳定的管理团队从战略方向、日常运营、业务拓展、技术开发和财务内控等方面为芯火科技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5、2021年上半年,芯火科技的业绩同比大幅上涨,且预计仍保持良好的增长势头

根据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和信审字(2021)第000687号审计报告,芯火科技2021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为2,946.97万元,净利润为1,418.18万元。芯火科技的经营业绩指标与去年同期相比均有大幅提升,其中净利润指标达到了2021年全年2,500万元业绩承诺的56.73%。

2021年1-6月,芯火科技开发的运营管理应用系统所服务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的商户交易量从2021年1月约540亿元增加至2021年6月近1,000亿元,增幅达85%,并呈现逐月上涨的趋势。根据现有运营的项目及在手订单预计2021年下半年芯火科技所服务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的商户月度交易量还将持续增长,全年的交易总量预计达到10,000亿元,这将给芯火科技带来更多的技术运营服务收入,芯火科技持续盈利能力有保障。

(三)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意见

1、核查程序

会计师执行了下列核查程序:

(1)访谈了芯火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了解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的市

场发展、政策监管,标的公司自身业务情况、竞争优势和持续盈利能力等;

(2)查阅了芯火科技的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回执、资质证书、员工花名册、产业政策、行业报告等资料;

(3)登录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网站”、“中国人民银行网站”等相关网站进行检索,查阅行业公开信息。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1)芯火科技拥有行业进入的先发优势、服务的机构市场排名靠前、交易规模快速增长、拥有较强的技术团队和技术服务能力,产品能够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因而具备较强的竞争优势;

(2)芯火科技的业务模式有利于保持客户粘性并带来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芯火科技的技术实力不断提升、管理团队成熟稳定,实际控制人和业务团队具备持续开发新业务资源的能力,这些因素确保了芯火科技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三、分析2020年4月股权转让、2020年6月华平股份向芯火科技增资与本次收购估值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2020年4月、2020年6月及2021年1月,公司估值变动情况

2020年4月江杭成为实际控制人、2020年6月华平股份增资入股及2021年1月江泉实业整体收购时,芯火科技的估值情况及相关指标的对比分析如下:

项目2020年4月 股权转让2020年6月 增资2021年1月 股权转让
事项江杭及其核心团队加入华平股份增资江泉实业整体收购
转让/增资比例80%10%100%
整体估值500万元3,000万元33,000万元
市盈率(静态)(注1)-12.9816.75
市盈率(动态)(注2)--11.00
净利润(万元)(注3)231.17231.171,970.22
实际控制人是否变更

注3:净利润是指计算估值时参考的最近年度的芯火科技净利润,231.17万元为2019年度净利润,1,970.22万元为2020年度净利润。

(二)2020年4月,江杭承诺带着团队、资金、技术和客户资源加入芯火科技,芯火科技的原股东团队才以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将80%的认缴出资额转让给江杭及其核心团队,本次估值具有合理性

李刚、肖兵及朱熹等芯火科技的原股东团队将芯火科技80%的认缴出资额转让给江杭及其核心团队,转让价格按1元/注册资本,公司估值为500万元的背景和原因如下:

1、本次转让前,芯火科技的收入主要来源于银行客户业务,业务单一、规模较小且增长较慢,基于把芯火科技做大做强的共同目标,原股东希望通过引入江杭及其团队来推动芯火科技突破发展瓶颈。

2、江杭在通信技术、软件开发领域从业多年,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管理能力,而且江杭组建了自身的核心团队,具有较为丰富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的业务资源。

3、江杭承诺带着团队、资金、技术和客户资源加入芯火科技,与原股东团队共同做大做强芯火科技。

4、芯火科技当时的注册资本500万元,李刚、肖兵及朱熹等芯火科技的原股东团队只实缴了20%的出资额,本次股权转让是原股东团队转让80%的认缴出资额。

5、本次转让前,原股东团队已将芯火科技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分配完毕,股权转让前芯火科技的净资产只有111.16万元。

(三)2020年6月华平股份按3,000万估值增资、2021年1月江泉实业按

3.3亿元收购均符合芯火科技当时的实际情况,也符合市场行情和行业惯例,估值差异较大具有合理性

1、2020年6月,华平股份按3,000万元的估值入股是按照芯火科技2019年的净利润来测算,对应的市盈率12.98倍,符合市场行情

2020年6月,华平股份入股时的估值是按照芯火科技2019年的净利润来测算。2019年芯火科技净利润231.17万元,3,000万估值对应的市盈率12.98倍,符合市场行情。

2020年5月,江杭作为芯火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与华平股份进行入股洽谈。2020年1-4月,芯火科技的业务仍以银行客户为主,收入规模也相对较小,因此华平股份按3,000万元的估值来入股符合芯火科技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市场行情。如下表所示,随着江杭将其团队、技术及业务等资源逐步导入芯火科技后,芯火科技的业绩开始快速增长,具体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
2020年5-12月2020年1-4月
营业收入4,323.94119.82377.12

此外,江泉实业本次收购前,芯火科技的技术研发人员已从2019年底的不足10人增至2020年末的55人,芯火科技逐步建立并已拥有一支实力较强且配合默契的技术团队。

因此,除了业绩大幅增长之外,芯火科技的技术人员大幅增加、业务结构明显改善,盈利模式更加多元化以及未来发展前景确定性更高等多种因素的变化,也是导致本次收购估值相比前次的估值大幅增加的重要因素。

4、江泉实业本次收购的估值低于可比交易案例平均水平

江泉实业本次收购的估值按照芯火科技业绩承诺平均值计算的市盈率是

11.00倍,而可比交易案例的收购估值对应的承诺期平均市盈率区间为10.21至

20.57倍,平均值为13.49倍,江泉实业本次收购的估值低于可比交易案例平均水平。详细对比情况详见本反馈意见回复“问题1、关于收购芯火科技”之“四、本次估值的合理性”之“(二)结合同行业收购可比案例市盈率,本次收购标的资产的定价公允”。

因此,虽然江泉实业本次收购的估值相比前次大幅增加,但仍低于可比交易案例平均水平,本次交易的估值具有合理性。

(四)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意见

1、核查程序

会计师执行了下列核查程序:

(1)访谈了芯火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和原核心团队、发行人管理层,了解标的公司2020年4月股权转让的背景和目的,2020年6月华平股份向芯火科技增资与本次收购估值差异的原因;

(2)访谈了芯火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江杭,了解标的公司历史业绩变化的原因及未来业务发展前景;

(3)查阅了芯火科技的工商底档、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股权转让价款和增资款项的支付凭证;

(4)查阅了发行人本次收购芯火科技相关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相关协议。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1)2020年4月,江杭承诺带着团队、资金、技术和客户资源加入芯火科技,芯火科技的原股东团队才以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将80%的认缴出资额转让给江杭及其核心团队具有合理性;

(2)2020年6月,华平股份按3,000万元的估值入股是按照芯火科技2019年的净利润来测算,对应的市盈率12.98倍,符合市场行情;

(3)2021年1月,江泉实业按3.3亿元的估值收购芯火科技是按照芯火科技2020年的净利润为依据并结合未来三年业绩承诺来测算,对应的市盈率(动态)11.00倍,符合市场行情;

(4)除了业绩大幅增长之外,芯火科技的技术人员大幅增加、业务结构明显改善,盈利模式更加多元化以及未来发展前景确定性更高等多种因素的变化,也是导致江泉实业本次收购估值相比前次的估值大幅增加的重要因素;

(5)江泉实业本次收购的估值低于可比交易案例平均水平,估值具有合理性。

四、本次估值的合理性,采用的主要假设包括各年收入及增长率、毛利率、费用率,与历史期间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的差异分析;结合同行业收购可比案例市盈率说明本次收购标的资产的定价是否公允;结合已获取的在手新订单情况,客户增长情况,参考行业发展趋势,说明营业收入预测和收入增长率的具体依据、增长可持续性的具体依据及合理性;测算营业收入增长率对评估结果的敏感影响

(一)估值采用的主要假设包括各年收入及增长率、毛利率、费用率,与历史期间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的差异分析

1、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作为定价依据的说明

本次评估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芯火科技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最终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其原因及合理性主要是:

(1)资产基础法主要基于企业财务报表上的显性资产及负债为基础进行,不能完全反映企业拥有相关资质、市场资源、研发及管理团队资源、客户资源等对公司收益形成贡献的无形资产价值,造成资产基础法与收益法评估结果差异较大。

(2)收益法是通过将企业未来收益折算为现值确定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收益法的评估技术思路较好地体现了资产的“预期原则”,其未来收益现值能反映企业占有的各项资源对企业价值的贡献,使评估过程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的获利能力和增长能力,能将企业拥有的各项有形和无形资产及盈利能力等都反映在评估结果中,从而使评估结果较为公允;同时从投资的角度出发,一个企业的价值是由企业的获利能力所决定的,股权投资的回报是通过取得权益报酬实现的,股东权益报酬是股权定价的基础。

(3)芯火科技是一家专注于支付领域的软件技术服务商,具有较为明显的“轻资产”特点,固定资产投入相对较小,且其账面价值占总资产比重不高,而芯火科技的主要价值除了固定资产、营运资金等有形资产之外,还应包含所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经营资质、业务平台、人才团队及各类软件著作权等重要无形资源对芯火科技的贡献。收益法评估结果不仅与芯火科技账面反映的实物资产存在关联,亦能反映芯火科技具备的无形资源的价值贡献,采用收益法的结果,更能反映出芯火科技的投资价值。

收益法下,根据芯火科技目前经营状况、业务特点、市场供需等情况,本次评估预计芯火科技在2026年进入稳定期,故预测期确定为2021年至2025年,2026年以后为永续期。具体测算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预测数据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永续
1营业收入5,570.166,164.846,953.357,703.508,473.858,473.85
2减:营业成本1,579.511,502.951,674.661,859.251,941.381,941.38
3营业税金及附加39.2445.3251.5257.1462.6062.80
4销售费用91.8794.5697.38100.34103.42103.42
5管理费用242.99252.83263.14273.95285.30285.30
6研发费用838.38857.96890.44917.991,031.931,031.93
7财务费用------
8营业利润2,778.173,411.213,976.204,494.835,049.225,049.01
9利润总额2,778.173,411.213,976.204,494.835,049.225,049.01
10所得税费用348.15427.33498.00675.45758.67758.64
11净利润2,430.022,983.893,478.213,819.384,290.554,290.38

2、营业收入及增长率、毛利率、费用率相关假设与历史期间对比分析

(1)营业收入及增长率预测与历史期间对比分析

芯火科技预测期营业收入来源于软件技术开发服务、技术运营服务和POS机销售业务。芯火科技2019年度、2020年度及预测期营业收入及收入增长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营业收入项目历史数据预测数据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永续
软件技术开发服务1,730.58943.401,226.421,471.701,618.871,780.761,780.76
技术运营服务377.122,299.934,370.284,938.425,481.646,084.626,693.096,693.09
销售POS机413.26256.48-----
合计377.124,443.765,570.166,164.846,953.357,703.508,473.858,473.85
增长率101.44%1,078.34%25.35%10.68%12.79%10.79%10.00%0.00%

预测期内,芯火科技的营业收入仍将以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业务为主导,收入的增长主要受新客户或新订单及终端商户交易量的影响。预测期2021年为芯火科技高速发展阶段,所获客户订单较多,营业收入增长率预测为25.35%,增速较高;预测期2022年至2025年,芯火科技业务发展将逐步趋稳,营业收入增长率预测呈现波动下降趋势。总体而言,预测期2021-2025年内,芯火科技预期收入复合增长率为13.78%,远低于历史时期2019年101.44%的收入增长率和2020年1,078.34%营业收入增长率,预测期的收入预测具有谨慎性。

④预测期收入复合增长率远低于第三方支付线下收单行业的平均复合增速,相关预测谨慎

从行业发展趋势来看,芯火科技所处的第三方支付服务市场前景广阔。2016年至2019年,我国第三方支付线下收单交易规模分别为32万亿元、44万亿元、55万亿元和64万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达25.99%,增速较快,线下收单行业未来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收单业务市场的快速发展亦将推动支付领域软件与技术服务需求的快速增长。本次评估过程中,预测期内收入复合增长率仅为13.78%,远低于第三方支付线下收单行业近年来(2016-2019年)25.99%的复合增长率,预测期的收入预测具有谨慎性及合理性。

(2)毛利率预测与历史期间对比分析

芯火科技2019年度、2020年度及预测期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

项目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永续
毛利率90.7171.7071.6475.6275.9275.8677.0977.09

销售合同在2021年执行完毕后,芯火科技将不再开展相关业务,因此2022年及以后年度,芯火科技均无POS机销售业务,该业务对公司综合毛利率也将不在产生影响。

②预测期毛利率低于历史期间毛利率,相关预测谨慎合理

在剔除2020年和2021年POS机销售业务对毛利率的影响后,芯火科技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78.93%和75.05%。调整后的毛利率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

项目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永续
毛利率(剔除POS机业务)90.7178.9375.0575.6275.9275.8677.0977.09
项目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永续
销售费用率1.821.561.651.531.401.301.221.22
管理费用率12.526.614.364.103.783.563.373.37
研发费用率18.9218.2415.0513.9212.8111.9212.1812.18
财务费用率-0.31-0.43------

从上表可看出,预测期内,芯火科技的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研发费用率及财务费用率较为稳定,但与2019年和2020年历史期间相比,预测期的期间费用呈现小幅下滑趋势,主要系芯火科技作为科技型企业,具有“轻资产、重技术、高成长”的特征。2019年和2020年芯火科技处于高速发展期,人才的引进、研发的投入处于高峰期,随着芯火科技未来业务规模的增长,规模效应的进一步体现,期间费用率将会呈现小幅下滑的趋势,这符合芯火科技的业务发展趋势和特征,预测期期间费用率测算具有谨慎性及合理性。

3、收入增长率、毛利率、费用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分析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芯火科技所处行业属于“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国内A股市场行业属性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上市公司共有271家。

芯火科技预测期收入增长率、毛利率、费用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2020年平均值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

项目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永续
收入增长率7.7925.3510.6812.7910.7910.00-
毛利率41.9571.6475.6275.9275.8677.0977.09
销售费用率10.211.651.531.401.301.221.22
管理费用率10.064.364.103.783.563.373.37
研发费用率12.9315.0513.9212.8111.9212.1812.18

上市公司的毛利率差异较大,既有毛利率超过90%的上市公司,也有毛利率低于10%的上市公司。经统计,2020年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毛利率为41.95%。芯火科技预测期的平均毛利率为75.53%,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毛利率水平主要与其业务特点和盈利模式有关:一方面芯火科技的软件产品(运营管理应用系统等)无需和硬件产品配合销售,纯软件产品的销售毛利率一般较高;另外芯火科技在为客户提供软件系统后还可以收取持续的技术运营服务费(依据终端商户实际交易金额及约定费率收取),技术运营服务费的毛利率也相对较高。

(3)销售费用率

芯火科技预测期内平均1.39%的销售费用率显著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10.21%的平均销售费用率,主要与芯火科技所处的行业及其业务拓展模式是核心大客户战略有关。一般来说,只有具备多年的开发经验和业务资源能力的从业人员才有可能开发和维护好业内大型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客户,因此芯火科技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客户直接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江杭及及核心高管钟京元牵头负责。芯火科技的业务拓展模式十分清晰,无需组建庞大的销售团队及投入巨额资金进行无效的市场开拓,因此其预测期销售费用率较低。

(4)管理费用率

芯火科技预测期平均3.76%的管理费用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管理费用率10.06%,主要原因系芯火科技高度重视对产品研发的投入和自身技术实力的提升,80%以上员工为技术服务人员,管理人员配置较少,故其预测期管理费用率较低。

(5)研发费用率

芯火科技预测期研发费用率基本保持稳定,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研发费用率12.93%基本相当。

(二)结合同行业收购可比案例市盈率,本次收购标的资产的定价公允

1、同行业不存在与芯火科技完全一致的收购案例,但存在相似的情况

芯火科技是一家专注于支付领域的软件技术服务商,主要从事支付领域软件产品的定制开发,并为客户提供后续的技术运营服务及增值服务。通过查阅公开披露信息发现,国内A股市场上不存在主营业务与芯火科技完全一致的收购案

例,但存在相似的案例,如华峰超纤收购深圳市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金证股份收购北京联龙博通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等。

结合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主营业务情况,近年来国内A股并购市场上可比收购案例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上市公司标的资产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标的公司所属行业
1华峰超纤(300180.SZ)深圳市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行业定制化移动支付解决方案、移动商城、移动运营、移动支付接入服务、移动支付系统开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金证股份(600446.SH)北京联龙博通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移动IT软件开发和服务以及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辅助营销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润和软件(300339.SZ)北京联创智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软件服务(包括业务转型规划及架构咨询、LCM(全生命周期管理))及软件开发(包括BRM(银行资源管理)、IF(互联网金融)、CIP(渠道整合平台)、DAS(大数据在线应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博思软件(300525.SZ)广东瑞联科技有限公司78%股权为各级财政部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使用财政非税收入的组织、社会团体提供财政非税收入信息化管理、财政非税电子票据管理、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及财政业务一体化管理相关的软件产品和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中通国脉(603559.SH)上海共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IDC运营维护、IDC增值服务和软件及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序号上市公司标的资产收购价格 (万元)承诺期第1年市盈率(注1)承诺期平均市盈率(注2)
1华峰超纤(300180.SZ)深圳市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205,000.0015.7713.00
2金证股份(600446.SH)北京联龙博通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53,000.0029.4420.57
3润和软件(300339.SZ)北京联创智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219,774.6916.9112.38
4博思软件(300525.SZ)广东瑞联科技有限公司78%股权11,413.4111.0010.21
5中通国脉(603559.SH)上海共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41,360.0014.7711.28
算术平均数17.5813.49
江泉实业(600212.SH)芯火科技100%股权33,000.0013.2011.00
项目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永续
营业收入5,570.166,164.846,953.357,703.508,473.858,473.85
增长率25.35%10.68%12.79%10.79%10.00%0.00%
复合增长率13.78%

具体原因如下:

1、芯火科技能够持续不断的开发新客户、获得新订单,为芯火科技业绩可持续增长提供了支撑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芯火科技新开发的客户和订单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客户名称服务内容软件开发收费 (万元)技术运营收费
1深圳中恒科迪科技有限公司乐POS品牌的运营管理应用系统的基础开发及定制化需求开发、系统维护等服务100.00当月交易金额小于100亿的,月固定费用为40万/月;100亿≤当月交易金额≤200亿的,按交易金额*0.004%进行结算;200亿<当月交易金额≤300亿的,按交易金额*0.003%进行结算;当月交易金额超过300亿的,另行约定
乐Epay品牌的运营管理应用系统的基础开发及定制化需求开发、系统维护等服务280.00当月交易金额小于140亿的,月固定费用为30万/月;140亿≤当月交易金额≤250亿的,按交易金额*0.004%进行结算;250亿<当月交易金额≤300亿的,按交易金额*0.003%进行结算;当月交易金额超过300亿的,另行约定
2盛投(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银元通品牌的运营管理应用系统的基础开发及定制化需求开发、系统维护等服务320.00当月交易金额小于140亿的,月固定费用为30万/月;140亿≤当月交易金额≤250亿的,按交易金额*0.004%进行结算;250亿<当月交易金额≤300亿的,按交易金额*0.003%进行结算;当月交易金额超过300亿的,另行约定
3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移动支付工具、营销解决方案、信息系统开发和后续维护29.00拓展商户收取的交易结算手续费收入高于渠道价的部分

最近两年连续上榜“2019年银行卡收单机构十强”和“2020年度银行卡收单榜TOP20(第6名)”榜单。(2)在现有客户新订单方面,芯火科技持续为2020年存量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客户深圳中恒科迪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扩展服务,根据该客户新订单,为其定制开发乐POS品牌和乐Epay品牌运营管理应用系统(仅软件开发的业务合同金额就达到了380万元),并为其提供后续技术运营服务。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芯火科技新开发的客户和订单预计产生软件技术开发收入687.74万元,覆盖2021年收入预测中软件技术开发收入943.40万元的72.90%,完成比例较高。

芯火科技在维护与存量客户的合作关系并挖掘新需求的同时,继续拓展优质的新客户,相关发展模式将为芯火科技带来连续不断的新订单,为芯火科技业绩的可持续增长提供支撑。

2、基于平台交易金额持续获取技术运营服务费的业务模式为芯火科技带来稳定可持续的收入来源

芯火科技的业务模式为收入可持续性提供了基础。芯火科技的业务模式不是一次性的软件开发及销售,而是根据客户个性化需求定制开发软件后持续提供技术运营服务,收入来源除包括固定的软件技术开发费外,还包括持续的技术运营服务费(依据终端商户实际交易金额及约定费率收取);此外,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终端商户的数量庞大,芯火科技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客户在系统布局初期投入较大,系统正常运行之后一般不会轻易更换系统。该业务模式使得芯火科技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后,能够与客户保持长期、深度、稳定的合作,合作形式及收入来源具有可持续性。

稳步增长的客户平台交易量为芯火科技带来了持续的技术运营服务费。2021年1-6月,芯火科技开发的运营管理应用系统所服务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的商户交易量从2021年1月约540亿元增加至2021年6月近1,000亿元,增幅达85%,并呈现逐月上涨的趋势。2021年1-6月,芯火科技技术运营服务收入2,218.05万元,已覆盖2021年预测技术运营服务收入50.75%。根据2021年上半年交易量增长趋势以及上述新开发客户和订单产生的交易量,预计2021年下半年交易量仍将不断增加。

因此,随着存量客户所服务的商户交易量不断上升,以及开发新客户获取新

订单所产生的交易量的持续增加,芯火科技业务收入稳步增长的趋势将得以持续。

3、下游应用行业发展趋势良好,营业收入预测与行业发展趋势一致随着国家政策和监管制度的逐步完善,收单业务日益朝着更加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根据前瞻产业经济研究院数据,2016年至2019年,我国第三方支付线下收单交易规模分别为32万亿元、44万亿元、55万亿元、64万亿元,复合增长率达25.99%,呈快速增长的趋势。收单业务市场的快速发展亦将推动支付领域软件与技术服务需求的快速增长,第三方支付服务市场前景广阔。

芯火科技预测期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13.78%,远低于第三方支付线下收单行业25.99%的复合增长率,预测具有谨慎性及合理性。

收单业务市场的快速发展将持续推动支付领域软件与技术服务需求的快速增长,第三方支付服务市场前景广阔,芯火科技营业收入预测与行业发展趋势一致。

4、芯火科技2021年上半年经营情况良好,进一步验证了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

根据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和信审字(2021)第000687号审计报告,芯火科技2021年1-6月营业收入为2,946.97万元,净利润为1,418.18万元。芯火科技的经营业绩指标与去年同期相比均有大幅提升,其中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指标分别达到预测期2021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52.91%和58.36%,完成比例符合预期,进一步说明了收入预测的合理性。

综上所述,芯火科技2021年上半年经营情况良好,所处的行业长期发展趋势良好,且未来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芯火科技能够与客户保持长期、深度、稳定的合作,客户黏性较高;芯火科技在为老客户持续提供技术运营服务的同时不断开发新客户,持续推动业务的发展,产生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且预测期营业收入测算及收入增长率谨慎,故芯火科技营业收入预测和收入增长率、增长可持续性具有合理性。

(四)测算营业收入增长率对评估结果的敏感影响

芯火科技预测期营业收入变动对评估结果的敏感性分析如下表:

单位:万元

营业收入变动评估结果评估变动金额变动率
-8.00%28,707.56-4,346.04-13.15%
-6.00%29,794.14-3,259.46-9.86%
-4.00%30,880.52-2,173.08-6.57%
-2.00%31,967.00-1,086.60-3.29%
0.00%33,053.60-0.00%
+2.00%34,140.071,086.473.29%
+4.00%35,226.522,172.926.57%
+6.00%36,313.083,259.489.86%
+8.00%37,399.454,345.8513.15%

客户黏性较高,在为老客户持续提供技术运营服务的同时不断开发新客户,持续推动业务的发展,产生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因此故芯火科技营业收入预测具有谨慎性、收入增长具有可持续性;

(3)根据敏感性分析,虽然预测期的营业收入增长率若不及预测值会对芯火科技的评估值造成负面影响,但考虑到本次评估芯火科技的预测期收入增速远低于历史期间收入增速,也远低于第三方支付线下收单行业的平均复合增速,因此本次评估的收入预测具有谨慎性。

五、结合芯火科技的业务模式、2020年芯火科技与前五大客户销售合同的重要条款(如服务提供、验收、付款条件及时点责任条款等),进一步说明芯火科技服务提供情况、收入确认时点、计量金额,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后续款项回收或逾期情况

(一)芯火科技的业务模式及不同业务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方式芯火科技主要服务于收单外包服务机构、银行等客户,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主要分为以下两种业务模式。

1、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业务模式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业务流程示意图如下:

该模式下,芯火科技的客户主要为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即代理商),代理商主要负责向第三方支付机构推荐特约商户、布放和维护受理终端、发展下级服务

商等。芯火科技负责定制开发收单代理运营管理后台、服务商系统、服务商端及商户端APP等软件产品,并提供日常维护、功能优化及项目管理等的技术运营服务,帮助代理商及其下级下属服务商和特约商户等第三方支付参与主体进行收单运营管理和数据分析。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业务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方式:

(1)软件技术开发服务

芯火科技通过自身的技术研发能力,为其他有需求的公司进行软件开发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在项目实施完成并经客户验收合格后确认营业收入。

(2)技术运营服务

芯火科技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客户收取的技术运营服务费,是按照终端商户实际发生的交易资金及签约费用率于交易实现当月确认营业收入。

(3)销售POS机

芯火科技为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客户提供符合要求规格型号的电签POS机,于发货对方签收无误后确认收入。

2、银行客户业务模式

银行客户业务流程示意图如下:

该模式下,芯火科技面向银行提供聚合支付系统,最终服务对象主要为在合作银行开立账户的大型商户和连锁商户。合作银行主要负责商户资质审核、资金

清算等工作,芯火科技作为银行的技术服务商,为银行及其商户提供完善的聚合支付平台,以及数据传输、系统维护、客户服务等服务。银行客户业务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方式:

芯火科技向银行客户收取的技术运营服务费,是按照终端商户实际发生的交易资金及签约费用率于交易实现当天确认营业收入。

(二)2020年芯火科技与前五大客户销售合同的重要条款

1、芯火科技2020年前五大客户

2020年度,芯火科技前五大客户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客户名称销售收入占比(%)
2020年度合和付(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468.4133.04
深圳海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082.7724.37
山西易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858.4919.32
深圳中恒科迪科技有限公司443.569.9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209.294.71
合计4,062.5291.42

2、芯火科技与前五大客户销售合同的重要条款

芯火科技2020年前五大客户包括4家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和1家银行客户。对于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芯火科技为其定制开发收单代理运营管理后台、服务商系统、服务商端及商户端APP等软件产品,并提供日常维护、功能优化及项目管理等技术运营服务,相对应的芯火科技向其收取基础软件技术开发费用和技术运营服务费用;除此之外,芯火科技亦对部分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开展POS机销售业务。对于银行客户,芯火科技为银行客户以及在该银行开立账户的大型商户和连锁商户提供聚合支付系统,并进行数据传输、系统维护等服务,在此基础上,芯火科技向银行客户收取技术运营服务费。

芯火科技与前五大客户销售合同的重要条款如下表所示:

序号客户名称服务主要内容验收条款软件开发收费条款技术运营收费条款POS机销售收费条款
1合和付(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为甲方提供合和付品牌的运营管理应用系统的基础开发及定制化需求开发、系统维护等服务,向甲方输出技术开发和技术运营服务运营管理系统部署测试完毕后,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符合系统功能清单的,签发《系统验收报告》
当月交易金额小于100亿的,月固定费用为50万/月;100亿≤当月交易金额≤200亿的,按交易金额*0.005%进行结算;200亿<当月交易金额≤300亿的,按交易金额*0.004%进行结算;当月交易金额超过300亿的,另行约定。 双方于每月10日前确认上月的结算费用,乙方出具相应金额的《费用结算单》给甲方,甲方审核确认后3个月内付款。-
乙方为甲方提供秒瞬达品牌的运营管理应用系统的基础开发及定制化需求开发、系统维护等服务,向甲运营管理系统部署测试完毕后,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符合系统功能清单的,签发基础软件费330万元。 分期支付:第一期,预付30%,合同签订后支付;第二期,支付50%,软件交付之日1个月内当月交易金额小于140亿的,月固定费用为70万/月;140亿≤当月交易金额≤250亿的,按交易金额*0.005%进行结算;250亿<当月交易金额≤350亿的,按交易金额*0.004%进行结算;当月交易金额超过350亿的,另行约定。-
方输出技术开发和技术运营服务《系统验收报告》支付;第三期,余款,验收满1个月内支付。双方于每月10日前确认上月的结算费用,乙方出具相应金额的《费用结算单》给甲方,甲方审核确认后3个月内付款。
根据甲方需求,乙方为甲方提供符合要求规格型号的电签POS机安装调试顺利完成无误的,视为验收合格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月利率为0.8%,每月为一个付款周期,每期款项在次月15号前支付
2深圳海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为甲方提供卡乐宝品牌的运营管理应用系统的基础开发及定制化需求开发、系统维护等服务,向甲方输出技术开发和技术运营服务运营管理系统部署测试完毕后,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符合系统功能清单的,签发《系统验收报告》
当月交易金额小于140亿的,月固定费用为70万/月;140亿≤当月交易金额≤250亿的,按交易金额*0.005%进行结算;250亿<当月交易金额≤300亿的,按交易金额*0.004%进行结算;当月交易金额超过300亿的,另行约定。 双方于每月10日前确认上月的结算费用,乙方出具相应金额的《费用结算单》给甲方,甲方审核确认后3个月内付款。
乙方为甲方提供刷宝品牌的运营管理应用系统维护和功能优化等服务,向甲方输出技术运营服务--按月交易金额*0.004%进行结算。双方于每月10日前确认上月的结算费用,乙方出具相应金额的《费用结算单》给甲方,甲方审核确认后3个月内付款。
3山西易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为甲方提供易卡宝品牌的运营管理应用系统的基础开发及定制化需求开发、系运营管理系统部署测试完毕后,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符合系统功基础软件费150万元。 分期支付:第一期,预付30%,合同签订后支付;第二期,支付60%,当月交易金额小于60亿的,月固定费用为30万/月;60亿≤当月交易金额≤100亿的,按交易金额*0.005%进行结算;100亿<当月交易金额≤200亿的,按交易金额*0.004%进行结算;当
统维护等服务,向甲方输出技术开发和技术运营服务能清单的,签发《系统验收报告》软件交付之日1个月内支付;第三期,余款,验收满1个月内支付。月交易金额超过200亿的,另行约定。 双方于每月10日前确认上月的结算费用,乙方出具相应金额的《费用结算单》给甲方,甲方审核确认后3个月内付款。
乙方为甲方提供易联金服品牌的运营管理应用系统的基础开发及定制化需求开发、系统维护等服务,向甲方输出技术开发和技术运营服务运营管理系统部署测试完毕后,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符合系统功能清单的,签发《系统验收报告》
当月交易金额小于140亿的,月固定费用为70万/月;140亿≤当月交易金额≤200亿的,按交易金额*0.005%进行结算;当月交易金额超过200亿的,另行约定。 双方于每月10日前确认上月的结算费用,乙方出具相应金额的《费用结算单》给甲方,甲方审核确认后3个月内付款。
4深圳中恒科迪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为甲方提供极速版品牌的运营管理应用系统的基础开发及定制化需求开发、系统维护等服务,向甲方输出技术开发和技术运营服务运营管理系统部署测试完毕后,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符合系统功能清单的,签发《系统验收报告》
按月交易金额*0.004%进行结算。双方于每月10日前确认上月的结算费用,乙方出具相应金额的《费用结算单》给甲方,甲方审核确认后3个月内付款。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乙方为甲方服务的商户提供移动支付收单业务运维服务--甲方在给商户每日进行资金清分时,结算乙方上日应得的技术服务费。-

(三)芯火科技服务提供情况、收入确认时点、计量金额以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情况2020年度,芯火科技与前五大客户服务提供情况、收入确认时点、计量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客户名称收入类型服务提供情况收入确认的依据收入确认的时点账期收入确认金额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1合和付(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软件技术开发服务合和付品牌运营管理应用系统的交付和验收; 秒瞬达品牌运营管理应用系统的交付和验收软件系统交付给客户后,经客户验收合格取得客户验收确认单的时点分别于合同签订后、软件交付后和验收通过后分期支付545.72
技术运营服务提供日常运营维护服务客户终端商户每月交易数据每月与客户对账的时点3个月509.43
POS机销售合同约定总销售POS机10万台,2020年度执行5.43万台发货签收完成POS机签收完成的时点按照合同约定每月分期收款(共计36期)413.26
合计1,468.41
2深圳海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软件技术开发服务卡乐宝品牌运营管理应用系统的交付和验收软件系统交付给客户后,经客户验收合格取得客户验收确认单的时点分别于合同签订后、软件交付后和验收通过后分期支付335.09
技术运营服务提供日常运营维护服务客户终端商户每月交易数据每月与客户对账的时点3个月747.67
合计1,082.77
3山西易联软件技术易卡宝品牌运营管理应软件系统交付给取得客户验收确认分别于合同签订367.92
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发服务用系统的交付和验收; 易联金服品牌运营管理应用系统的交付和验收客户后,经客户验收合格单的时点后、软件交付后和验收通过后分期支付
技术运营服务提供日常运营维护服务客户终端商户每月交易数据每月与客户对账的时点3个月490.57
合计858.49
4深圳中恒科迪科技有限公司软件技术开发服务极速版品牌运营管理应用系统的交付和验收软件系统交付给客户后,经客户验收合格取得客户验收确认单的时点分别于合同签订后、软件交付后和验收通过后分期支付239.35
技术运营服务提供日常运营维护服务客户终端商户每月交易数据每月与客户对账的时点3个月204.20
合计443.56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技术运营服务提供日常运营维护服务客户终端商户每日交易数据客户终端商户次日交易数据结算的时点T+1209.29

总结来看,芯火科技不同收入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分别如下:

(1)软件技术开发服务收入是以芯火科技软件交付完成后取得《客户验收单》为收入确认的依据。相应的款项是根据合同约定分别于合同签订时、软件交付时和软件验收通过时分期支付(一般为合同签订时预付30%,软件交付后支付40%-60%,剩下尾款于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

(2)技术运营服务收入是以芯火科技每月10日前与下游客户对账确认上月的技术运营服务结算费用,并由客户给芯火科技出具相应金额的《费用结算单》为收入确认的依据。相应的款项是根据合同约定一般于3个月内支付。

会计师获取并检查了芯火科技与客户签订的软件销售、技术维护和POS机销售合同,对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相关结算费率、结算时点等进行了检查,并将其与芯火科技取得的软件交付的《客户验收单》、《费用结算单》等进行核对,经核查,2020年度芯火科技与前五大客户间的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四)后续款项回收或逾期情况

2020年度,芯火科技部分客户应收账款存在款项逾期的现象,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客户名称收入类型2020年度应收账款发生额2020年度实际回款金额2020年末应收账款余额期后回款情况
2021年1-3月回款金额2021年3月末2020年应收账款逾期金额2021年4-6月回款金额2021年6月末2020年应收账款逾期金额
1合和付(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软件技术开发服务570.00570.00-----
技术运营服务540.00276.00264.00120.00144.00144.00-
2深圳海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软件技术开发服务350.00350.00-----
技术运营服务792.53302.05490.49105.00385.49385.49
3山西易联供应链管软件技术开发服务390.00390.00-----
理有限公司技术运营服务520.00135.00385.0065.00320.00320.00-
4深圳中恒科迪科技有限公司软件技术开发服务250.00250.00-----
技术运营服务216.46220.00-----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技术运营215.33215.33-----
合计3,844.322,708.381,139.49290.00849.49849.49-

综上,截至2021年3月末,芯火科技2020年末部分应收账款未能收回形成逾期款项,但相关款项已于2021年6月末之前全部收回,芯火科技总体收款状况良好。除上述情形外,芯火科技的应收账款不存在逾期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意见

1、核查程序

会计师执行了下列核查程序:

(1)取得了芯火科技最近两年销售明细和应收账款明细账等,获取了芯火科技主要客户的销售证据,包括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客户验收单》、《费用结算单》、收款回单等;

(2)根据芯火科技与客户签署合同上记录的软件开发收费条款和技术运营服务费率、对账单、分期收款条款等关键要素,核查了芯火科技收入确认时点,对收入进行重新计算,并将重新计算的结果与芯火科技账面确认收入进行对比核查;

(3)登录了芯火科技客户业务后台,将后台系统中的终端商户月交易总金额与芯火科技主要客户月度对账单进行核对;

(4)对芯火科技主要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客户进行了函证;

(5)对芯火科技主要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客户进行现场走访。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1)2020年度芯火科技前五大客户的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芯火科技部分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客户收入存在部分逾期具有商业合理性,相关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良好。

六、请说明江杭及其团队所开发的客户情况,包括不限于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权结构、近三年业务规模、报告期内芯火科技向其销售的收入和占比;说明2020年主要客户是否曾与江杭及核心团队有过合作历史,主要客户与芯火科技合作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江杭及其团队所开发的客户情况

2020年4月,芯火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新的实际控制人江杭带着钟京元、丘玉娇等二十余人技术管理团队加入芯火科技,江杭及其团队在第三方支付收单外包服务业务领域拥有较为丰富的开发经验和业务资源,为芯火科技新增收单外包服务客户的业务,开发了包括合和付(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5家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客户,所开发的客户情况如下:

客户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业务规模
合和付(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广义街5号10层3-1006-B1,000万供应链管理;软件开发;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经济贸易咨询;文化咨询;会议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工艺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张小峰持股60%,刘宁持股40%2020年和2021年1-6月代理第三方支付公司品牌交易量合计分别为399.82亿元和1,523.85亿元
深圳海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A栋A4-1501C1,000万供应链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电子产品的研发及销售;数据处理服务;电子商务平台及系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从事广告业务;POS机的技术开发、上门安装及上门维护;网页设计;国内贸易。柳飞持股70%,张骞持股30%2020年和2021年1-6月代理第三方支付公司品牌交易量合计分别为2,095.00亿元和1,899.00亿元
山西易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清控创新基地D座1506室1,000万供应链管理;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教育咨询(不含升学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前教育);会议服务;广告业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工艺美术品、家王海圣持股60%,任涛持股40%2020年和2021年1-6月代理第三方支付公司品牌交易量合计分别为461.40亿元和449.59亿元
用电器、电子产品的销售;互联网信息服务。
深圳中恒科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A栋A4-15011,000万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电子产品的研发,数据处理服务;电子商务平台及系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从事广告业务;电子产品批发;国内贸易。陈丽英持股70%,郭鹏举持股30%2020年和2021年1-6月代理第三方支付公司品牌交易量合计分别为718.48亿元和1,144.57亿元
盛投(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二道19号富裕顶大厦3283,000万供应链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电子产品的研发及销售;数据处理服务;电子商务软件及系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从事广告业务;POS机的技术开发、上门安装及上门维护;网页设计;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赵鑫辉持股70%,张明清持股30%-
年度客户名称销售收入占比(%)
2021年1-6月深圳海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716.0324.30
合和付(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688.9423.38
深圳中恒科迪科技有限公司670.0622.74
山西易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396.2313.45
盛投(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301.8910.24
合计2,773.1594.11
2020年度合和付(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468.4133.04
深圳海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082.7724.37
山西易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858.4919.32
深圳中恒科迪科技有限公司443.569.98
合计3,853.2386.71

(二)2020年度芯火科技的主要客户与江杭及其核心团队有过合作历史2020年4月,江杭成为芯火科技实际控制人,并逐步兑现了与芯火科技原核心团队的承诺,为芯火科技引入收单软件底层模块和技术管理团队(包括核心业务骨干钟京元、技术总监张亮等二十余人),开展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业务,并开拓了合和付(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主要客户。4家主要客户销售收入占2020年营业收入比重达86.72%,成为芯火科技的主要收入来源,带动芯火科技的业绩快速增长。江杭及其核心团队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历史情况如下:

客户名称是否有过合作历史江杭及其核心团队曾任职的公司核心人员合作情况
合和付(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长红控股江杭(长红控股副总裁)江杭在长红控股任职期间与该客户就收单软件产品的开发进行业务洽谈,并建立起合作联系
深圳海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山西易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中恒科迪科技有限公司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钟京元(浙江分公司项目总经理)该客户业务负责人曾为钟京元在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任职期间的拓展服务商

收单软件底层模块开发及电商平台运营。合和付(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海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山西易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基于采购POS机和收单软件产品的业务需求曾与长红控股进行业务洽谈。彼时,江杭在长红控股任职副总裁,主要分管收单相关软件的开发及相关产品的市场销售工作,与上述三家公司业务负责人就收单软件产品的功能模块、系统的安全稳定性等具体开发需求进行过全面对接和深入洽谈,并由此建立起相互认知认可的合作联系。

(3)因经营理念分歧,江杭离开长红控股并带技术及团队加入芯火科技江杭在长红控股任副总裁期间,组建了一支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技术团队,后因与长红控股的股东及管理层在未来业务发展的经营理念上产生分歧,江杭便开始寻找新的业务合作伙伴。基于共同做大做强芯火科技的目标,芯火科技原股东希望通过引入江杭及其团队来推动芯火科技突破发展瓶颈,而江杭需承诺带着团队、资金、技术和客户资源加入芯火科技,具体来说:(1)江杭带着核心技术团队加入芯火科技;(2)为芯火科技引入收单软件底层模块;(3)为芯火科技导入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业务的客户资源;(4)为芯火科技引入外部机构投资人。

基于以上背景,江杭与长红控股股东及管理层经多次的沟通及洽谈,最终协商一致:(1)由芯火科技委托长红控股开发收单代理业务运营管理应用系统(即收单软件底层模块),开发费用750万元。开发完成后,芯火科技支付完所有开发款项,则收单软件底层模块的专利申请权及源代码归芯火科技所有;(2)同意江杭带着开发收单软件底层模块的核心技术团队离开长红控股;(3)长红控股确认与江杭及其核心团队、芯火科技不存在纠纷。2021年5月10日,长红控股出具《确认函》:

“(1)本公司与芯火科技签订了《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合同编号:jskf-xhch201901),主要内容为芯火科技委托本公司开发收单代理业务运营管理应用系统,合同金额为750万元,合同定价经双方协商一致,价格属于市场化定价。上述合同真实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产品,芯火科技已支付合同价款,该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江杭及其带领的技术团队曾任职于本公司,主要从事收单相关软件底层模块开发工作。本公司未与江杭带领的技术团队员工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员工离职后本公司也未支付竞业禁止的相关赔偿。上述员工离职后与本公司不存在劳

动、人事及经济方面的纠纷。

(3)本公司作为独立经营的法人主体,确认自本公司成立至本确认函签署之日与芯火科技及芯火科技现任董事、监事、高管及在职员工之间不存在诉讼、仲裁、纠纷及任何潜在纠纷。”

(4)江杭带着收单软件底层模块及技术团队加入芯火科技后,快速提升了芯火科技的技术实力

江杭带着收单软件底层模块及技术团队加入芯火科技后,通过对技术团队和技术成果的整合,芯火科技已具备较为成熟的收单软件技术开发能力,以及快速响应市场需求的技术服务能力,技术团队的扩张及研发实力的增强为芯火科技后续拓展业务建立了坚实的技术基础。

(5)基于对江杭及其团队技术实力的认可,芯火科技抓住了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客户的业务机会

江杭在任职长红控股副总裁期间与合和付(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海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山西易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建立起合作联系,上述客户了解和认可江杭带领的技术团队在收单软件产品的开发和维护上的技术实力,江杭也洞悉上述客户开展业务所需采购收单软件产品的采购需求。在江杭及核心技术团队加入芯火科技后,江杭一直积极开拓和维护这些潜在大客户,基于自身产品的优势,芯火科技抓住了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客户的业务机会。

2、核心业务骨干钟京元基于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的任职经历,开发了主要客户深圳中恒科迪科技有限公司

核心业务骨干钟京元在任职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浙江分公司的项目总经理和深圳聚合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总监期间,积累了支付领域大量的下级代理及服务商资源。其中深圳中恒科迪科技有限公司现有业务负责人就曾是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的拓展服务商,彼此存在历史合作关系。在钟京元进入芯火科技后,该业务负责人基于目前公司深圳中恒科迪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需求及对钟京元的认可,开始与芯火科技展开业务合作。

(三)主要客户与芯火科技合作的原因及合理性

1、江杭及其团队深耕支付行业多年,具有较高知名度

江杭及其核心团队深耕支付行业多年,在支付软件领域拥有多年的经营管理、

网络运营、软件开发、产品研发等从业经验,具有较强的行业技术优势,具体如下:(1)芯火科技实际控制人江杭在通信技术、软件开发领域从业多年,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管理能力;(2)芯火科技核心业务骨干钟京元具有十余年的第三方支付行业的从业经验,在行业内具有丰富的业务资源;(3)芯火科技拥有一支行业经验丰富、快速响应市场的技术团队。核心技术人员在支付软件领域拥有多年的软件开发、产品测试和技术运维从业经验,掌握了服务支付行业的多项核心技术;(4)江杭及其核心团队在支付软件领域拥有多年的从业经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个人声誉,在现有客户资源保持良好合作的基础上,具备持续拓展业务人脉和资源的个人口碑和品牌效应。

2、芯火科技的技术团队具备快速响应市场的业务能力

芯火科技根据客户个性化需求提供的定制化软件产品,在数据处理、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稳定性和数据安全性等方面具备较强的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客户对软件产品功能实现和系统稳定运行的需求,并在支付软件领域形成了良好的市场口碑。

在软件产品投入后,芯火科技委派专职技术运营人员对软件产品从客户新需求开发到运维保障提供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和技术支持服务,一方面根据客户需求的动态变动情况,对软件产品进行不断的优化,满足客户对产品推陈出新和升级迭代的要求;另一方面能够快速响应并满足客户提出的多样化技术运营服务需求。

芯火科技技术团队快速响应市场和客户的专业能力,为芯火科技获得客户信赖、打造芯火科技企业品牌奠定了扎实基础。

3、提供增值服务,双方利益实现深度融合

芯火科技凭借团队多年行业从业经验,深度了解和把握客户需求,合作过程中不仅为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提供包括业务集成、运营支撑等方面的技术服务,同时利用其在行业内积累的大量资源协助客户进行业务推广和客户营销工作,为客户提供更多增值服务的同时,也获得了客户对芯火的更多依赖和资源的更多倾斜,从而双方能够在合作过程中实现利益的深度融合。

(四)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意见

1、核查程序

会计师执行了下列核查程序:

(1)查阅了芯火科技的审计报告及2020-2021年6月销售明细;

(2)登录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支付清算网站等相关网站进行检索,查阅标的公司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

(3)访谈了芯火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了解标的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历史;

(4)访谈了芯火科技的公司主要客户,了解主要客户与芯火科技合作的原因及其业务规模。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基于主要客户与江杭及团队的合作历史,江杭及其团队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芯火科技产品拥有良好的市场口碑并能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主要客户选择与芯火科技合作具有合理性。

七、结合2020年前四大客户的成立时间、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合作关系、芯火科技提供的服务内容,说明未来期间芯火科技向前四大客户继续提供服务,维持业务规模及增长的商业合理性。上述交易的真实性,芯火科技、芯火科技实控人及高管与上述前四大客户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芯火科技与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客户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一)2020年前四大客户的成立时间、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合作关系、芯火科技提供的服务内容等情况

序号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服务第三方支付公司名称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合作关系/业务类型芯火科技服务内容
1合和付(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5月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代理/特约商户推荐提供运营管理应用系统的基础开发及定制化需求开发,系统维护等服务
2深圳海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8月乐刷科技有限公司代理/特约商户推荐,受理标识张贴,特约商户维护,受理终端布放和维护提供运营管理应用系统的基础开发及定制化需求开发,系统维护等服务
3山西易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7月山西易联支付数据处理有限公司代理/特约商户推荐,受理标识张贴,特约商户维护,受理终端布放和维护提供运营管理应用系统的基础开发及定制化需求开发,系统维护等服务
4深圳中恒科迪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2月乐刷科技有限公司代理/特约商户推荐,受理标识张贴,特约商户维护,受理终端布放和维护提供运营管理应用系统的基础开发及定制化需求开发,系统维护等服务

2、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成立时间较短即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发生较大业务金额符合行业特征

一般来说,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主要依赖于核心团队的行业经验和上下游业务资源进行业务拓展。面对第三方支付公司不同品牌的业务推广需求,同时考虑到业务独立性及风控合规性等要求,收单外包服务团队经常会新设法律主体专业服务于某个第三方支付公司或旗下的某个品牌。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确立合作关系后,将为第三方支付公司推荐特约商户、协助其快速布放和维护受理终端、发展下级服务商等,争取在较短时间为第三方支付公司取得较大的市场份额。

如下表所示,经查阅公开信息并统计,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成立时间较短即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发生较大金额业务的情形符合行业特征:

序号公司名称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代理商名称代理商成立时间业务内容业务排名业务金额 (万元)
1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注1)持牌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山东考拉云商数据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5月商户拓展服务2017年第五大供应商6,307.88
2河南锐丰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月商户拓展服务2018年第四大供应商14,999.60
3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注2)持牌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福建引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9月商户拓展服务等2018年第五大供应商6,872.92
4上海即富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全资子公司开店宝支付服务浙江点刷信息科技有限2016年5月商户拓展服务2016年第一大外包服务商1,974.12
公司(注3)有限公司为持牌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公司
5福建即富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2月商户拓展服务2016年第二大外包服务商1,841.82
6必圈信息技术(湖北)有限公司2016年3月商户拓展服务2016年第四大外包服务商598.10

建立业务关系后,能够与客户保持长期、深度、稳定的合作,并带来持续的技术运营服务费收入。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芯火科技与前四大客户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客户名称收入类型2020年度金额2021年1-6月金额
1合和付(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软件技术开发服务545.72-
技术运营服务509.43655.08
合计1,055.15655.08
2深圳海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软件技术开发服务335.09-
技术运营服务747.67716.03
合计1,082.77716.03
3山西易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软件技术开发服务367.92-
技术运营服务490.57396.23
合计858.49396.23
4深圳中恒科迪科技有限公司软件技术开发服务239.35358.49
技术运营服务204.20311.57
合计443.56670.06
合计软件技术开发服务1,488.08358.49
技术运营服务1,951.882,078.90
合计3,439.962,437.39

断巩固和拓展客户范围和服务领域,在维护与存量客户的合作关系并挖掘新需求的同时,积极继续拓展新客户,发展新的业务模式,从而进一步确保了业务规模的持续性增长。

(三)芯火科技与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客户的交易具有真实性

芯火科技与前述四大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客户的交易是真实的,会计师从以下方面进行了核查:

1、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客户的收入确认金额与合同条款相符

会计师根据芯火科技与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客户签署的合同约定的软件开发收费条款和技术运营服务费率、对账单等关键要素,重新计算应确认的营业收入金额,并将重新计算的结果与芯火科技账面确认收入进行对比,经复核,芯火科技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客户的收入确认准确。

2、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客户的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会计师获取并检查了芯火科技与所有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客户签订的软件销售和技术维护合同,对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相关结算费率、结算时点等进行了检查,并将其与芯火科技进行收入确认、双方对账、款项结算等情况进行核对,经核查,芯火科技对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客户实现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运营服务收入的确认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3、芯火科技不具有修改后台交易数据的权限,现场走访所查看到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客户的交易数据,与芯火科技的对账单数据一致

由于芯火科技收取的技术运营服务费和终端商户的交易金额密切相关,交易金额越大,收入越高。因此会计师查询了不同品牌特定时间段其终端商户实际发生交易金额的后台数据,对交易数据时间分布的合理性进行检查,核实后台交易数据时间分布的合理性。

会计师访谈了芯火科技IT相关人员,核实后台数据所有权不属于芯火科技,芯火科技只负责相关运维支持工作,第三方支付公司分配给芯火科技的数据库账号不具备数据修改权限,其无法对后台数据进行修改。

芯火科技收取的技术运营服务费是按照终端商户实际发生的交易金额及签约费用率于交易实现当月确认营业收入。为此,会计师实地走访了芯火科技的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的办公场所,对于有查看权限的品牌,现场查看

其终端商户实际发生交易金额的后台数据,并和芯火科技的对账单数据进行了比对。

经核查,芯火科技服务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客户的月度交易数据具有真实性,且相关记录与芯火科技的月度对账单数据一致。

4、芯火科技的业务本质决定了其不存在刷单提高销售收入的动机

会计师还对芯火科技是否存在刷单进行核查。一般来说,刷单的产生主要系互联网电商为提高店铺单品销量做爆款或刷信誉以提高店铺整体信誉度,店铺因此会更容易被买家找到,一般适用于日常消费品,且用户注册流程简易的情形。芯火科技收单外包机构客户主要服务于第三方支付公司,消费者刷卡支付的每笔交易资金流水,需要扣除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支付给银联或网联)和收单服务费(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公司),剩余款项才支付给终端商户。

根据《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及根据对芯火科技的访谈及查阅行业资料,一笔收单业务对终端商户收取的手续费一般在0.6%左右,其中银联和发卡行收取的费率合计在

0.45%至0.52%之间,剩余0.08%至0.15%为收单机构服务费率,收单机构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支付分润,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再给芯火科技支付技术运营服务费。芯火科技收取的技术运营服务费率一般为0.004%至0.005%。

据此测算,假设消费者刷卡支付10,000元,则商户需要支付60元左右手续费,其中支付给发卡行及银联45元至52元,芯火科技在这个过程中只能通过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获取0.4元至0.5元。假设芯火科技的收入中有100万元来自刷单,那么按0.005%的收费比例推算芯火科技需联合终端商户刷卡金额200亿元,其中发卡行及银联将抽取费用9,000万元至10,400万元,因此刷单对于芯火科技而言成本远大于收益。

芯火科技本质上是一家软件开发企业,芯火科技的主要客户为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和银行,均为法人单位的机构客户。经核实,刷单对于芯火科技而言成本远大于收益,不符合商业逻辑,且芯火科技不存在网络评比、销量排行等功能设置,无法通过排行、美誉度等吸引客户购买产品。芯火科技的业务本质决定了其不存在刷单的动机。

5、芯火科技与下游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客户不存在资金异常往来会计师获取了芯火科技2020年及2021年1-6月份所有银行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对芯火科技应收的软件开发费和技术运营服务费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经核对,对方付款单位及金额与芯火科技会计凭证记录保持一致。

会计师对芯火科技大额应收账款进行期后回款检查,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会计师取得并核查了芯火科技2020年及2021年1-6月份银行日记账和往来款明细账,取得并核查了芯火科技实际控制人及高管团队2020年及2021年1-6月份的个人流水,经核查,芯火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及高管团队与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客户不存在资金异常往来。

6、芯火科技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客户均获得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备案

根据2020年8月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印发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已开展或拟开展业务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应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申请备案,协会会员单位将收单业务外包的,应选择在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进行合作。

芯火科技的四家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客户均获得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备案,具体备案信息如下:

序号客户名称备案编号业务类型业务对象
1合和付(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W2021110102000009特约商户推荐非银行支付机构
2深圳海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W2020440300000006特约商户推荐,受理标识张贴,特约商户维护,受理终端布放和维护非银行支付机构
3深圳中恒科迪科技有限公司W2021440300000326特约商户推荐,受理标识张贴,特约商户维护,受理终端布放和维护非银行支付机构
4山西易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W2021140100000104特约商户推荐,受理标识张贴,特约商户维护,受理终端布放和维护非银行支付机构

协议或代理合作协议等。经核查,芯火科技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客户服务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的名称服务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情况
支付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 (万元)支付业务许可业务情况说明
1合和付(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2011年6月34,280.102011年获得了支付业务许可牌照目前已在全国主要省份设立了二十多家分支机构,100多个营业网点,服务特约商户超40万户
2深圳海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乐刷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7月10,100.002014年获得了支付业务许可牌照乐刷科技有限公司是深圳市移卡科技有限公司(09923.HK)旗下全资子公司。2020年,乐刷科技有限公司总支付交易量达到1.46万亿元
3深圳中恒科迪科技有限公司
4山西易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山西易联支付数据处理有限公司2004年10月3,500.002012年获得了支付业务许可牌照山西易联支付数据处理有限公司为山西省内唯一一家本地第三方支付(银行卡收单)机构

金往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拆借单位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归还情况测算利息利息支付情况
合和付(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90.002020.09.15- 2021.09.142020年12月底前全部归还6.48借款协议约定年利率8%,因芯火科技要求提前归还,经双方友好协商,免除利息
57.202020.10.10- 2021.10.090.98
80.002020.11.1- 2021.10.310.95
125.002021.12.042021年6月底前全部归还4.67

有限公司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归还了芯火科技的所有借款。除上述与合和付(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外,自2019年以来,芯火科技与其他客户或供应商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形。

(六)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意见

1、核查程序

会计师执行了下列核查程序:

(1)核查了芯火科技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客户基本情况,及其与代理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签署的市场拓展协议、代理合作协议等;

(2)访谈了芯火科技的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了解芯火科技未来期间维持业务规模及业绩增长的可持续性;

(3)对芯火科技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客户及其服务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现场走访或电话访谈;

(4)查阅了芯火科技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销售明细和应收账款明细账等,获取并核查了芯火科技主要客户的销售证据,包括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月度对账单、验收单据、收款回单等;

(5)获取并检查了芯火科技开发的品牌运营管理应用系统计费模块测试用例及测试结果,以验证芯火科技收入确认情况;

(6)核查了不同品牌特定时间段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终端商户实际发生交易金额的后台数据;

(7)访谈了芯火科技的IT人员,了解芯火科技后台数据的权限问题;

(8)登录了芯火科技客户业务后台,将后台系统中的终端商户月交易总金额与标的公司主要客户月度对账单进行核对;

(9)对芯火科技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客户进行了函证;

(10)核查了芯火科技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客户备案情况,查阅其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11)获取了芯火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并通过访谈和网络公开检索渠道核实了上述人员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12)取得了芯火科技及芯火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银行流水;

(13)取得了芯火科技及芯火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与芯火科技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确认函;

(14)根据银行流水,核查了芯火科技与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客户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15)取得了芯火科技与合和付(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借款协议及补充协议;

(16)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支付清算网、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网站进行检索,查阅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上下游上市公司公开信息、行业资料。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1)通过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推广是第三方支付行业的通行做法。芯火科技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客户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发生较大业务金额的情形符合行业特征,具有商业合理性;

(2)基于芯火科技的盈利模式,未来芯火科技将继续向前四大客户(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客户)提供服务,维持业务规模并保持增长具有商业合理性;

(3)芯火科技与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客户等主要客户的业务交易是真实的;

(4)芯火科技、芯火科技实控人及高管与主要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

(5)芯火科技与合和付(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但在发行人的建议下,芯火科技与客户提前终止了相关借款协议,相关款项均已归还。

八、本次收购形成的商誉及计算过程,是否充分确认芯火科技的核心优势形成的可辨认无形资产

(一)本次交易芯火科技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及商誉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相关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为取得被购买方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之和作为合并成本,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由于芯火科技在合并前

与江泉实业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上述规定,江泉实业作为购买方,在合并报表时,对收购价格高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商誉。

本次交易中商誉的计算过程、金额具体如下:

上表可以看出,江泉实业购买芯火科技100%股权合并成本3.3亿元与2020年12月31日芯火科技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4,540.03万元之间的差额28,459.97万元确认商誉。由于本次交易确定商誉的购买日(2020年12月31日)和实际购买日不一致,因此上述计算形成的商誉和交易完成后江泉实业合并报表中的商誉(基于实际购买日的状况计算)会存在一定差异。

(二)本次评估已经充分确认芯火科技核心优势形成的可辨认无形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财会[2012]19号)的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应当对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进行充分辨认和合理判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无形资产:(1)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2)能够从被购买方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与相关合同、资产和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交换。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相关规定,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并且

合并成本芯火科技说明
现金对价33,000.002020年12月31日,芯火科技净资产账面值为2,798.45万元,收益法下全部净资产评估值为33,053.60万元,评估增值30,255.15万元,增值率为1081.14%;以此为基础,经协商,芯火科技100%股权交易对价约定为3.3亿元。
合并成本合计 ①33,000.00同上
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②4,540.032020年12月31日,芯火科技净资产账面值为2,798.45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4,540.03万元,增值额为1,741.58万元,增值率为62.23%。
商誉 ③=①-②28,459.97-

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销售网络、客户关系、特许经营权、合同权益、域名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根据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中天华资评报字[2021]第10097号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对芯火科技拥有的但未在其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无形资产进行了充分辨认和合理判断。芯火科技作为一家专注于支付领域的软件技术服务企业,其核心研究成果和技术优势的体现便是众多的软件著作权。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次标的公司芯火科技账面并无无形资产,本次交易的可辨认的无形资产为账面未记录的32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且均已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评估金额为1,740.7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软件名称类型著作权人权利取得方式权利范围登记号
1移动支付微信收单IOS应用系统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芯火科技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7SR509224
2移动支付商家平台系统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芯火科技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7SR509759
3移动支付渠道商平台系统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芯火科技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7SR509620
4移动支付微信收单Android应用系统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芯火科技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7SR509766
5移动支付支付宝收单Android应用系统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芯火科技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7SR509608
6移动支付交易监控系统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芯火科技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7SR503753
7移动支付支付宝收单IOS应用系统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芯火科技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7SR503755
8支付宝固定二维码收单系统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芯火科技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7SR502409
9固定二维码收单公众号通知系统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芯火科技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7SR502668
10微信固定二维码收单系统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芯火科技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7SR503793
11移动支付对账系统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芯火科技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7SR504266
12移动支付代付系统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芯火科技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7SR504259
13移动支付微信收单PCPOS软计算机软芯火科技原始取得全部2017SR506647
序号软件名称类型著作权人权利取得方式权利范围登记号
件V1.0件著作权权利
14移动支付支付宝收单PCPOS软件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芯火科技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7SR506298
15移动支付微信支付宝收单后台接口服务系统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芯火科技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7SR509774
16物业综合收费系统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芯火科技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9SR1385574
17健康行业会员及运营管理系统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芯火科技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9SR1385581
18教育移动收费系统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芯火科技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9SR1382878
19通用会员卡券系统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芯火科技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9SR1377525
20停车场移动支付缴费系统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芯火科技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9SR1377824
21党费缴费系统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芯火科技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9SR1377829
22人脸识别智能营销系统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芯火科技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9SR1415820
23区块链会员储值系统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芯火科技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9SR1414469
24云喇叭语音播报系统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芯火科技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9SR1415197
25油站会员及运营系统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芯火科技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9SR1415238
26间连通道刷脸支付系统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芯火科技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9SR1413514
27智能POS软件系统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芯火科技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9SR1413360
28云打印软件系统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芯火科技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9SR1398606
29人脸识别会员支付系统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芯火科技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9SR1415814
30附近商圈020软件系统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芯火科技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9SR1413448
31聚合智能语音收款APP系统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芯火科技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20SR1842355
32基于银企直连的财务支付系统[简称:银企直连财务支付系统]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芯火科技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21SR0123851

产确认条件的专有权、商标权及特许经营权;芯火科技的销售渠道、客户关系、合同权益及域名等其他无形资产由于难以单独体现并合理区分、可靠计量,不能单独分离或划分并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因此未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综上,本次收购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已充分确认芯火科技的核心优势形成的可辨认无形资产。

(三)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意见

1、核查程序

会计师执行了下列核查程序:

(1)查阅芯火科技最近两年财务报表、软件著作权等权属证明文件;

(2)查阅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报告;

(3)查阅本次交易涉及的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股权转让协议。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1)本次交易芯火科技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及商誉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本次交易已充分确认芯火科技的核心优势形成的可辨认无形资产。

九、业绩承诺补偿措施及计算方法,业绩承诺方是否有能力实现其业绩补偿措施

(一)业绩承诺补偿措施及计算方法

1、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方及业绩承诺

根据江泉实业与业绩承诺方上海有铭、上海庭新、共青城有巢、安徽胜库及芯火科技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次业绩承诺相关方共同向江泉实业承诺,自江泉实业完成本次交易当年起算三年内(若本次交易于2021年完成,该三年为2021年、2022年及2023年,以此类推,芯火科技每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应分别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3,000万元和3,500万元。

2、业绩承诺补偿措施

如芯火科技于业绩补偿期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承诺业绩,则上海有铭、上海庭新、共青城有巢、安徽胜库应按如下方式向江泉实业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措施如下:

(1)2.5亿元股权转让款放在共管账户购买江泉实业的股票

根据《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江泉实业应付业绩承诺方上海有铭、上海庭新、共青城有巢、安徽胜库合计2.97亿元的股权转让价款中的2.5亿元,将由江泉实业直接支付至江泉实业与业绩承诺方共同监管的账户,全部用于业绩承诺方在二级市场购买江泉实业的股票,具体购买安排如下:

①自业绩承诺方收到江泉实业支付至共管账户的2.5亿元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当年江泉实业年度报告出具之日(若本次交易于2021年完成,则为江泉实业2021年年度报告出具之日),业绩承诺方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金额应不低于8,000万元;

②自业绩承诺方收到江泉实业支付至共管账户的2.5亿元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至2022年底之前(假设本次交易于2021年内完成,如本次交易未能于2021年内完成,则该购买股票的时间将顺延),共管账户内的资金应全部完成购买上市公司股票。

(2)业绩承诺方购买的股票分五年解锁

业绩承诺方在《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按照如下方式分期解除锁定:

①芯火科技完成2021年度(假设本次交易于2021年内完成,如本次交易未能于2021年内完成,则锁定时间将顺延)业绩承诺,股票不解锁;

②芯火科技完成2022年度(假设本次交易于2021年内完成,如本次交易未能于2021年内完成,则锁定时间将顺延)业绩承诺后,业绩承诺方通过本协议约定购买的江泉实业股票的50%可以解除锁定;

②芯火科技完成2023年度(假设本次交易于2021年内完成,如本次交易未能于2021年内完成,则锁定时间将顺延)业绩承诺后,业绩承诺方通过本协议约定购买的江泉实业股票的剩余50%可以解除锁定;

④在按照上述约定解除锁定之前,业绩承诺方通过本协议约定购买的江泉实业股票不得转让,业绩承诺方应确保该等股票不存在被冻结、设定质押或其他任

何权利限制的情形。

考虑到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业绩爆发周期较短,因此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角度出发,保荐机构建议延长业绩承诺方的股份锁定期。

经过充分的解释和沟通,江杭及其核心团队等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方同意延长股份解除锁定的期限至五年。2021年5月26日,江泉实业与业绩承诺方及芯火科技共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对《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中关于股份锁定的比例和期限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①芯火科技完成2022年度(假设本次交易于2021年内完成,如本次交易未能于2021年内完成,则锁定时间将顺延)业绩承诺后,业绩承诺方通过《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购买的江泉实业股票的40%可以解除锁定;

②芯火科技完成2023年度(假设本次交易于2021年内完成,如本次交易未能于2021年内完成,则锁定时间将顺延)业绩承诺后,业绩承诺方通过《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购买的江泉实业股票30%可以解除锁定。

②至2025年1月1日,业绩承诺方通过《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购买的江泉实业股票10%可以解除锁定。

④至2026年1月1日,业绩承诺方通过《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购买的江泉实业股票20%可以解除锁定。

原协议和补充协议关于业绩承诺方购买股份的锁定的比例和锁定期的对比如下:

项目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
原协议0%50%50%--
补充协议0%40%30%10%20%

四年解锁,20%在第五年解锁。

(3)业绩承诺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上海有铭、上海庭新、共青城有巢、安徽胜库彼此承担连带责任。上海有铭、上海庭新、共青城有巢、安徽胜库中的任一方按其于本次交易交割日之前持有芯火科技的股权占上海有铭、上海庭新、共青城有巢、安徽胜库合计持有芯火科技股权数的比例承担前述补偿责任,且上海有铭、上海庭新、共青城有巢、安徽胜库中的任一方对上海有铭、上海庭新、共青城有巢、安徽胜库中的其他方应承担的前述补偿义务均负有连带责任。

3、业绩承诺补偿的计算方法

根据《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业绩承诺方应优先以从二级市场上购买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股份补偿数量=当年度应补偿金额/上述购买补偿股份的均价。股份不足以补偿的,由业绩承诺方继续以现金方式向江泉实业补偿,现金补偿金额=当年度应补偿金额-(股份补偿数量*上述购买补偿股份的均价)。

业绩补偿期间当年度,业绩承诺方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度应补偿金额=[(截至当年度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数—截至当年度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业绩补偿期间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交易价款—已补偿金额(如有)。

(二)业绩承诺方有能力实现其业绩补偿措施

根据上述业绩承诺补偿措施及计算方法,从极端情况考虑,假设业绩补偿期间,芯火科技累计实现净利润为0,业绩承诺方(持股比例90%的江杭及其核心团队股东)应当补偿的最大金额为本次交易对价即2.97亿元(上市公司华平股份不参与业绩补偿承诺),业绩承诺方优先以本次交易取得的2.5亿元的股份进行赔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因此现金补偿的最大金额为0.47亿元。

假设芯火科技在业绩承诺期间未完成业绩承诺的情形下,业绩承诺方锁定的股票对其业绩补偿的覆盖测算如下:

1、根据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和信审字(2021)第000687号审计报告,芯火科技2021年1-6月净利润为1,418.18万元,假设2021年下半年至2023年净利润为0,经测算,业绩承诺方须业绩补偿的金额为2.5亿元,其锁定的2.5亿元股票正好可以覆盖其业绩补偿的金额,即已经覆盖现金赔偿部分

0.47亿元;

2、假设芯火科技2021年完成业绩承诺2,500万元,2022年及2023年净利润均为0,经测算,业绩承诺方须业绩补偿的金额不超过21,450万元,其锁定的

2.5亿元(即未解锁比例为100%)股票可完全覆盖其业绩补偿金额;

3、假设芯火科技2021年和2022年分别完成业绩承诺2,500万元和3,000万元,2023年净利润为0,经测算,业绩承诺方须业绩补偿的金额不超过11,550万元,其锁定的1.5亿元(即未解锁比例为60%)股票可完全覆盖其业绩补偿金额;

4、假设芯火科技2021年-2023年业绩承诺均完成,业绩承诺方无须对业绩承诺进行补偿,而业绩承诺方还剩7,500万元(即未解锁比例为30%)股票处于锁定期。

因此,根据芯火科技当前经营情况以及股票锁定的相关措施,业绩承诺方有能力实现其业绩补偿措施。

(三)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意见

1、核查程序

会计师执行了下列核查程序:

(1)与发行人及标的公司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本次收购的背景及合理性;

(2)取得并查阅了本次交易涉及的《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方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江泉实业股票用于业绩补偿,且购买的江泉实业股票的锁定期已涵盖业绩承诺期,根据芯火科技2021年1-6月实现的净利润,业绩承诺方有能力实现其业绩补偿措施。

十、上市公司如何整合芯火科技业务,投后整合计划;江杭核心团队的稳定性措施

(一)上市公司已对芯火科技做出投后整合计划

本次交易完成后,芯火科技保留其法人主体,并由其原管理团队继续运营,

公司将从业务、人员、管理等方面对芯火科技进行整合。为了做好对芯火科技的经营整合及管理,上市公司与芯火科技的现有股东上海庭新、上海有铭、共青城有巢、安徽胜库在签署的《关于北京芯火科技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中作出如下约定:

1、财务管理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对芯火科技的财务信息享有充分的知情权,风险控制权和融资管理权;芯火科技需遵循公司现有的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标准及制度、财务审批流程;芯火科技需积极配合公司完成与其有关的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和信息披露义务;芯火科技需使用公司使用的财务管理软件。

2、人员管理

本次交易完成后,芯火科技分管财务和内控的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人选由公司负责推荐,经芯火科技董事会批准聘任。上海有铭、上海庭新、共青城有巢、安徽胜库或上海有铭、上海庭新、共青城有巢、安徽胜库推荐的董事就该候选人在芯火科技董事会进行聘任表决时,应投赞成票。

3、审计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作为芯火科技股东负责决定芯火科技聘任、解聘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事宜。需提请股东聘请、解聘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时,由公司提名或推荐并当选的董事提出议案,上海有铭、上海庭新、共青城有巢、安徽胜库或上海有铭、上海庭新、共青城有巢、安徽胜库推荐的董事就该议案在芯火科技董事会进行相关表决时,应投赞成票。

4、稳定管理团队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有铭、上海庭新、共青城有巢、安徽胜库应保证芯火科技现有主要经营管理团队在芯火科技任职的时间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5年。

5、投资决策

本次交易完成后,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芯火科技股东权限范围内的重大经营、投资决策,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或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

(二)江杭及其核心团队的稳定性措施

1、收购完成后江杭及其核心团队在芯火科技任职时间不少于5年根据江泉实业与交易对手方上海有铭、上海庭新、共青城有巢、安徽胜库及芯火科技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有铭、上海庭新、共青城有巢、安徽胜库应保证芯火科技现有主要经营管理团队在芯火科技任职的时间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5年。

芯火科技现有主要经营管理团队名单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性别
1江杭董事长
2钟京元总经理
3李刚副总经理
4张亮技术总监
5肖兵技术总监
6朱熹研发总监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芯火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通过上图可知,江杭及其核心团队通过持有上海庭新、上海有铭、安徽库胜、共青城有巢的股权间接承担芯火科技未来三年的业绩承诺。

4、为实现核心团队的长期稳定,上市公司要求业绩承诺方购买江泉实业的股票并根据业绩实现情况分五年解锁

根据《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江泉实业应付业绩承诺方上海有铭、上海庭新、共青城有巢、安徽胜库2.97亿元的股权转让价款中的2.5亿元,将由江泉实业直接支付至江泉实业与业绩承诺方共同监管的账户,全部用于业绩承诺方在二级市场购买江泉实业的股票并根据业绩实现情况分五年解锁,其中第一年解锁0%、第二年解锁40%、第三年解锁30%、第四年解锁10%、第五年解锁20%。因此,本次收购完成后,江杭及其核心团队仍然会通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使得自身和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进行深度结合。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通过任职时间、离职赔偿、业绩承诺及股票锁定等多种约束措施保持江杭及其核心团队的稳定性。

(三)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意见

1、核查程序

会计师执行了下列核查程序:

(1)与发行人及标的公司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本次收购的背景以及收购完成后在业务、人员整合方面的规划;

(2)查阅上市公司与芯火科技及业绩承诺方签署的相关协议。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1)上市公司已经在财务管理、人员管理审计安排、稳定管理团队、投资决策方面对芯火科技做出整合计划安排,并在《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了明确。

(2)上市公司通过任职时间、离职赔偿、业绩承诺及股票锁定等多种约束措施保持江杭及其核心团队的稳定性,相关的措施具体且具有可实施性。

十一、结合芯火科技净利润与公司净利润的情况,分析本次收购是否构成“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本次收购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会导致上市公司发生较大变化

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中的3.3亿元用于购买芯火科技100%股权。2020年度,上市公司与芯火科技净利润分别为1,954.08万元和1,970.22万元,芯火科技净利润与上市公司净利润基本相当。

根据江泉实业和芯火科技2020年度经审计财务数据及本次标的资产的作价情况,测算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指标江泉实业标的公司交易金额占比
资产总额29,831.463,109.7433,000.00110.62%
资产净额25,244.542,798.4433,000.00130.72%
营业收入27,680.164,443.76-16.05%

(二)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仍是徐益明,本次收购不构成重组上市,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5,350万股,认购对象为北海景安、北海景曜和北海景众,认购方式为全部以现金方式认购。北海景安、北海景曜、北海景众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益明先生控制的企业。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实际控制人徐益明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75,769,885股股份,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总股本的14.81%。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徐益明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公司229,269,885股股份,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

34.47%,徐益明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2019年10月,徐益明通过参加阿里拍卖平台公开竞拍竞得江泉实业的控制权,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前,芯火科技与江泉实业及江泉实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收购不属于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益明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情形,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范畴。

综上,本次收购事项不构成重组上市,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

(三)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并而不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芯火科技,主要系若选择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极可能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1、选择非公开发行并由现有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全额认购,收购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地位不会发生变化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发行前发行后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深圳景宏70,280,48513.7370,280,48510.57
湖州景宏1,234,0000.241,234,0000.19
宁波益莱4,255,4000.834,255,4000.64
北海景安--50,700,0007.62
北海景曜--50,800,0007.64
股东姓名发行前发行后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北海景众--52,000,0007.82
合计75,769,88514.81229,269,88534.47
股价涨跌幅度增持价格增持数量增持比例
50%6.3839,184,9535.89%
30%5.5345,207,9576.80%
10%4.6853,418,8038.03%
04.2558,823,5298.84%
-10%3.8365,274,1519.81%
-30%2.9883,892,61712.61%
-50%2.13117,370,89217.64%

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价格一致即2.80元/股。

(3)除了上市公司华平股份(作为芯火科技的财务投资人)不参与本次业绩对赌补偿外,剩下持股比例90%的江杭及其核心团队股东均参与标的公司的业绩对赌的补偿。

(4)假设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的现金支付比例由0%至50%,对其进行敏感性分析,即不同现金和股份支付比例的情况下,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各股东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分析如下:

现金支付比例发行完成后持股比例情况
江杭及其核心团队徐益明及其一致行动人差额
(1)(2)(3)=(2)-(1)
0%16.85%12.04%-4.82%
10%15.46%12.26%-3.19%
20%14.01%12.50%-1.50%
25%13.26%12.63%-0.63%
30%12.50%12.75%0.25%
40%10.93%13.01%2.08%
50%9.30%13.28%3.98%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做大做强上市公司的期望,实现公司长远化发展的目标,因此在本次发行方案的设计上,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协商一致,选择以非公开发行并全部以现金的方式来进行收购,这样既保证了现有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不会发生变更,又达到了上市公司进行业务转型,实现公司主营业务多元化发展,进而提升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目的。

(四)本次收购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履行了相应的核查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由于本次收购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因此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也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规的相关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标的公司在审计、评估、业绩承诺、补偿措施、股票锁定、内幕信息、信息披露等各方面均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核查程序,进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

(五)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意见

1、核查程序

会计师执行了下列核查程序:

(1)查阅了公司年度报告及芯火科技审计报告;

(2)查阅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重组相关法律法规;

(3)查阅了本次交易涉及的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

公告。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1)本次收购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会导致上市公司发生较大变化;

(2)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仍是徐益明,本次收购不构成重组上市,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

(3)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而不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芯火科技,主要系若选择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极可能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符合本次收购标的公司的初衷;

(4)本次收购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履行了相应的核查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芯火科技的股东广东伽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更名为上海庭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深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更名为上海有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背景和原因

(一)更名前后基本情况

芯火科技的股东广东伽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伽罗”)于2020年9月完成注册地址变更并更名为上海庭新,变更前后的情况如下:

类型更名前更名后
公司名称广东伽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庭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文昌一路7号华贸大厦2单元4层02号MBA63号(仅限办公)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9112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实际控制人江杭
注册资本8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53JG9B38
成立时间2019年7月29日
股权结构江杭持股51.72%、钟京元持股25%、丘玉娇持股23.28%
经营范围从事信息、数据、软件、智能、通信、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数据处理服务等
当前经营情况未实际开展经营,当前仅作为持股平台,持有芯火科技36%的股权
类型更名前更名后
公司名称广东深腾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有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文昌一路7号华贸大厦2单元4层02号MBA64号(仅限办公)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9215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实际控制人江杭
注册资本7,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53JT992B
成立时间2019年7月30日
股权结构江杭持股100%
经营范围从事信息、数据、软件、智能、通信、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数据处理服务等
当前经营情况未实际开展经营,当前仅作为持股平台,持有芯火科技23.40%的股权

十三、2021年上半年芯火科技净利润占收入比为48.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如否,原因及合理性

(一)最近一年及一期芯火科技的毛利率、净利率基本保持稳定

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芯火科技毛利率分别为71.70%和72.23%,净利率分别为44.34%和48.12%,均基本保持稳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
营业收入2,946.974,443.76
净利润1,418.181,970.22
毛利率72.23%71.70%
净利率48.12%44.34%
序号公司简称主营业务情况收入来源2020年
及股票代码软件开发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技术运营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软件开发及技术运营服务收入合计占营业收入比例
1博思软件(300525.SZ)专注于财政信息化领域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与服务软件开发与销售、技术服务24.22%68.53%92.75%
2财富趋势(688318.SH)面向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客户提供安全、稳定、可靠的金融软件解决方案以及客户服务系统等软件销售收入、软件维护服务收入46.30%36.64%82.94%
3顶点软件(603383.SH)金融行业信息化业务软件业务、运营服务业务80.93%17.78%98.72%
4致远互联(688369.SH)专注于企业级管理软件领域,为客户提供协同管理软件产品、解决方案、协同管理平台及云服务协同管理软 件产品、技术服务88.06%11.70%99.76%
5宝兰德(688058.SH)中间件软件、云管理平台软件及应用性能管理软件的研发和销售,并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基础设施及智能运维软件、技术服务42.12%56.80%98.92%
6芯火科技从事支付领域软件产品的定制开发软件开发费、技术运营服务费38.94%51.76%90.70%
项目博思软件财富趋势(注1)顶点软件致远互联宝兰德可比公司平均芯火科技
毛利率63.55%86.71%72.84%77.09%87.94%77.63%71.70%
销售费用率15.25%1.82%10.80%43.09%27.55%19.70%1.56%
管理费用率14.22%2.15%14.80%9.33%9.06%9.91%6.61%
研发费用率14.70%13.48%25.35%15.67%22.17%18.28%18.24%
财务费用率0.26%-14.77%-3.05%-1.08%-3.54%-4.43%-0.43%
期间费用率合计44.44%2.68%47.91%67.02%55.24%43.46%25.98%
净利率15.78%87.44%31.10%15.17%33.97%36.69%44.34%

目前国内A股市场中尚无一家主营业务与芯火科技完全一致的上市公司,根据芯火科技的业务特征及盈利模式来选择可比上市公司,芯火科技的毛利率、净利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不存在明显差异。

(本页以下空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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