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1-092证券代码:839719 证券简称:宁新新材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14日
2.会议召开地点:宁新新材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邓达琴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和议案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2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8,2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1人,代表股份35,750,000股,占公司股本的
51.2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共1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50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58%。
其中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挂牌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6
公告编号:2021-092人,代表股份11,850,000股,占挂牌公司总股份的16.97%。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江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园信贷通贷款展期的议
案》
1.议案内容:
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列席会议。
2020年4月,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奉新农商行”)申请财园信贷通贷款,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期限为1年。本期贷款因新冠疫情政策原因,借款进行展期,到期日为2022年4月11日,并继续由公司董事邓达琴,李海航,李江标,田家利,邓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1,85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2020年4月,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奉新农商行”)申请财园信贷通贷款,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期限为1年。本期贷款因新冠疫情政策原因,借款进行展期,到期日为2022年4月11日,并继续由公司董事邓达琴,李海航,李江标,田家利,邓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李海航、邓达琴、李江标、田家利、邓婷及以李海航为执行合伙人的奉新县盛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26,400,000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江西农商银行申请信用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李海航、邓达琴、李江标、田家利、邓婷及以李海航为执行合伙人的奉新县盛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26,400,000股。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拟向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1,85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金额为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整)的信用贷款额度,期限为壹年,并由公司董事邓达琴,李海航,李江标,田家利,邓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李海航、邓达琴、李江标、田家利、邓婷及以李海航为执行合伙人的奉新县盛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26,400,000股。
(三)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李海航、邓达琴、李江标、田家利、邓婷及以李海航为执行合伙人的奉新县盛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26,400,000股。议案序号
议案 序号 | 议案 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一) | 《关于江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园信贷通贷款展期的议案》 | 11,850,000 | 100% | 0 | 0% | 0 | 0% |
(二) | 《关于公司向江西农商银行申请信用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 11,850,000 | 100% | 0 | 0% | 0 | 0% |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叶敏开、支凯
(三)结论性意见
四、备查文件目录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