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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鸿高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6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规模调整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规模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规模调整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的规模和内容等相关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及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要求,公司就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根据本次发行规模调整情况,制定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填补回报措施作出了相应承诺。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填补措施和承诺切实可行,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关于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分别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

七、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1年1-6月份,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的客观实际情况,关联交易合同有效、定价公允、程序合法,符合公司利益且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规模调整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张雁、赵意奋、张艳

2021年9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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