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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鸿高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6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因公司已于2021年8月31日发布《2021年半年度报告》,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变更为1,722,653,512.84元,为满足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拟由不超过70,000.00万元(含70,000.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68,000.00万元(含68,000.00万元)。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规模调整事项拟定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规模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拟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本次可转债发行规模调整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规模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规模调整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就相关事宜和我们关注的问题与公司董事会、中介机构及管理层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规模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规模调整的内容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修订稿)》符合有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预案(修订稿)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产业政策及发展趋势,有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资本结构,为公司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该报告对于项目背景、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重要性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发行进行全面的了解。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为保障相关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关于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分别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

七、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1年1-6月份,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的客观实际情况,关联交易合同有效、定价公允、程序合法,符合公司利益且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张雁、赵意奋、张艳

2021年9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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