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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瀚新材: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5

7-4-2-1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鉴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留新、秦翠娥(以下简称“双方”)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双方及双方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未直接或间接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的股份、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

2、为避免未来双方及双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双方作出如下承诺:

在双方单独或共同控制发行人期间,双方及双方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地以下列形式或其他任何形式从事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2)投资、收购、兼并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或经济组织;(3)以托管、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或经济组织;(4)以任何方式为发行人的竞争企业提供资金、业务及技术等方面的支持或帮助。

3、为了更有效地避免未来双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双方还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双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以避免形成同业竞争;

(2)如双方及双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机会,而该业务机会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双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双方应于发现该业务机会后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不劣于提供给双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条件优先提供予发行人;

7-4-2-2

(3)如双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出现了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双方将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双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相竞争的业务依市场公平交易条件优先转让给发行人或作为出资投入发行人。

4、如违反上述承诺,双方将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本承诺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在双方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双方保证:本承诺函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遗漏或隐瞒,双方愿意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本页以下无正文)

7-4-2-3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严留新 秦翠娥

年 月 日

7-4-1-1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重要

承诺以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目录

7-4-1-1 关于所持股份的承诺7-4-1-2 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7-4-1-3 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7-4-1-4 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7-4-1-5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承诺7-4-1-6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7-4-1-7 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7-4-1-8 承诺主体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7-4-1-2

7-4-1-1 关于所持股份的承诺

7-4-1-3

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函

现本人就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的股份流通限制事宜作出如下不可撤销之承诺: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后,本人股份被质押的,本人将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除前述股份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

7-4-1-4

人股份;若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发行人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本承诺。

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后两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25%,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进行减持的,该等所得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人不得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5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

严留新 秦翠娥

年 月 日

7-4-1-6

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函

现本人就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的股份流通限制事宜作出如下不可撤销之承诺: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后,本人股份被质押的,本人将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在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择机减持该等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的1.2倍(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

7-4-1-7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若在该期间内以低于上述价格减持其所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特此承诺。(以下无正文)

7-4-1-8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

郝国梅

年 月 日

7-4-1-9

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函

现本人就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的股份流通限制事宜作出如下不可撤销之承诺: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后,本人股份被质押的,本人将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除前述股份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

7-4-1-10

人股份;若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发行人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本承诺。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后两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25%,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进行减持的,该等所得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人不得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

特此承诺。(以下无正文)

7-4-1-11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

汤 浩

年 月 日

7-4-1-12

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函

现本人就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的股份流通限制事宜作出如下不可撤销之承诺: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后,本人股份被质押的,本人将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在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择机减持该等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的1.2倍(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

7-4-1-13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若在该期间内以低于上述价格减持其所持有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特此承诺。(以下无正文)

7-4-1-14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

张 萍

年 月 日

7-4-1-15

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函

现本企业就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的股份流通限制事宜作出如下不可撤销之承诺: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后,本企业股份被质押的,本企业将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锁定期适用监管机构要求。

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前,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将择机减持该等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的1.2倍(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7-4-1-16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若在该期间内以低于上述价格减持其所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特此承诺。(以下无正文)

7-4-1-17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南京远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泓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

张泽宇

年 月 日

7-4-1-18

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函

现本企业就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的股份流通限制事宜作出如下不可撤销之承诺: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锁定期适用监管机构要求。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19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宁波龙马龙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中财龙马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

李 侃

年 月 日

7-4-1-20

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函

现本人就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的股份流通限制事宜作出如下不可撤销之承诺: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21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

叶玄羲

年 月 日

7-4-1-22

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函

现本人就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的股份流通限制事宜作出如下不可撤销之承诺: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23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

徐雅珍

年 月 日

7-4-1-24

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函

现本人就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的股份流通限制事宜作出如下不可撤销之承诺: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25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

李大生

年 月 日

7-4-1-26

7-4-1-2 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7-4-1-27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相关要求,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为维护公司正式挂牌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制定并审议通过了《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有关预案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触发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发生除权、除息情形的,价格作相应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且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主体

公司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采用。

2、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触发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情形时,公司将按以下顺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7-4-1-28

(1)公司回购股票为第一顺序,公司回购股票不能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二顺序,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启动第二顺序:若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若公司实施回购公司股票后,但公司仍未满足“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三顺序,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启动第三顺序: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后,公司仍未满足“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3、公司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通知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将在回购股票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回购公司股票方案,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股份应满足《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公司股票回购的有关条件和要求。

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7-4-1-29

B、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C、回购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公司实施回购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回购股票方案:①通过实施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继续回购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股票方案并由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股票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B、单一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50%;

C、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D、增持股份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股票方案:①通过实

7-4-1-30

施公司股票增持方案,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继续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条件成就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增持股票方案并由公司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增持股票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其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30%,年度增持资金不高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总额。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股票方案:①通过实施公司股票增持方案,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继续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4、公司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保障措施

(1)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条件成就时,如公司未按约定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董事会未在回购条件满足后10个工作日内审议通过回购股票方案的,公司董事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同时公司将延期发放公司董事薪酬及其全部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方案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份在公司股东大会就稳定股价议案投赞成票之日止。

(2)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条件成就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7-4-1-31

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及薪酬,公司有权将应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及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如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其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在触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条件成就时,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及薪酬,公司有权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分红及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如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其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在公司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本页以下无正文)

7-4-1-32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之签章页)

发行人: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严留新
严留新秦翠娥
严留新秦翠娥严留洪
陈年海李国伟闫 博
王少楠钱世云黄和发
汤 浩王忠燕

7-4-1-33

7-4-1-3 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7-4-1-34

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留新、秦翠娥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相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一、启动股份回购及股份买回措施的条件

1、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留新、秦翠娥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买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2、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留新、秦翠娥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买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二、股份回购及股份买回措施的启动程序

二、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启动程序

1、在触发公司回购股份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通知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留新、秦翠娥将在回购股份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回购股份方案。

2、回购数量: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回购价格:公司股票已发行但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股票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不低于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其中,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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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留新、秦翠娥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监管部门或有权机构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约束措施

1、公司将严格履行并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留新、秦翠娥严格履行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留新、秦翠娥已作出的关于股份回购、买回措施的相应承诺。

2、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份回购、买回方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份回购、买回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留新、秦翠娥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买回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留新、秦翠娥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若公司违反股份回购方案中的承诺,则公司应:

①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③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留新、秦翠娥违反股份买回方案中的承诺,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留新、秦翠娥应:

①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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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④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所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7-4-1-37

(本页无正文,为《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之签署页)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严留新

7-4-1-38

(本页无正文,为《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
严留新秦翠娥

7-4-1-39

7-4-1-4 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

7-4-1-40

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留新、秦翠娥郑重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留新、秦翠娥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买回程序,买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7-4-1-41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之签署页)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严留新

7-4-1-42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
严留新秦翠娥

7-4-1-43

7-4-1-5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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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将随着募集资金到位而大幅增加,由于募集资金项目从开始实施至投产并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在上述时间内,公司存在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投资者即期回报将被摊薄。

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

1、积极推进实施公司发展战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将持续不断的加大研发投入,以创新技术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一步增加特种工程塑料单体、新型光固化材料单体等高端领域产品的开发力度,改进产品性能,优化产品结构,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同时,公司努力将人才培养与公司的发展战略相结合,形成由实验室开始培养,进入分析室提升能力,进入大生产车间熟悉工艺操作,之后再回到实验室进行科研及成果转化工作的全面人才培养模式,强化研发、生产、销售等各方面的专业人才储备,建立创新型中青年人才梯队,重点培养综合素质能力强的管理人才,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后劲。未来公司将坚持规范运作的发展方式,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兼顾环保绿色标准,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另外,如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获得批准,除了通过自身产能扩张实现业务发展外,还将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选择符合条件的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进行收购兼并,充分利用和整合优势资源,快速实现公司的低成本扩张和跨越性发展。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合法合规使用。

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改善融资结构,提升盈利水平,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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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既有项目效益的释放,增厚未来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填补股东即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3、完善公司治理和加大人才引进,为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保障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经营管理团队具有多年的行业从业经验,谙熟精细化管理,能够及时把握行业趋势,抓住市场机遇。公司将不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完善激励机制,吸引和培养一大批优秀人才,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流程制度建设,为公司的发展壮大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制度保障。

4、加强技术创新,适时推出具有竞争力的新产品

未来,公司将依靠自身先进的技术优势,通过自主研发、合作开发等方式加强技术创新,适时推出具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品种,以增加公司盈利增长点,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5、保持和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公司建立更为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对分红政策进行了明确,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为进一步细化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分配政策条款,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制定了《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公司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6、关于后续事项的承诺

7-4-1-46

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本页以下无正文)

7-4-1-47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之签章页)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严留新

7-4-1-48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本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承诺如下:

(一)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承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

(七)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49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
严留新秦翠娥

7-4-1-50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本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承诺如下:

(一)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51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之签署页)

全体董事(签名):

严留新秦翠娥严留洪
陈年海李国伟闫 博
王少楠钱世云黄和发
汤 浩王忠燕

7-4-1-52

7-4-1-6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7-4-1-53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配套措施的相关要求,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作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向社会公众承诺如下:

一、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章程(草案)》已经过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涉及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的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购买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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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或超过2,000万元。

4、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四)现金分红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如果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者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每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每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每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必要时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董事会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第(三)项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至少现金分红一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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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利润分配研究论证及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于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公布后两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划,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未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异议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的,即为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具体实施计划

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政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及股东回报规划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且具备《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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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及未来三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或超过2,000万元的情形。

4、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并交付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对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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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在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留存收益的用途及收益情况。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主要用于与经营业务相关的对外投资、购买资产、扩大再生产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逐步扩大经营规模,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3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首先应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开承诺事项未履行的约束措施

公司当出现未能履行承诺的情形时,除已有约定外,另将:

(一)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二)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三)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以下无正文)

7-4-1-58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的盖章页)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严留新

7-4-1-59

7-4-1-7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

承诺

7-4-1-60

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承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以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3、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本页以下无正文)

7-4-1-61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之签章页)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严留新

7-4-1-62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承诺事项的承诺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督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本页以下无正文)

7-4-1-63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承诺事项的承诺》之签章页)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严留新

7-4-1-6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严留新先生、秦翠娥女士郑重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3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且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以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3、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本页以下无正文)

7-4-1-65

(本页无正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之签章页)

承诺人:
严留新秦翠娥

7-4-1-66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承诺事项的承诺

严留新先生、秦翠娥女士作为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证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若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本人未能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若发行人在本人作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有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达,真实、有效,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本页以下无正文)

7-4-1-67

(本页无正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承诺事项的承诺》之签章页)

承诺人:
严留新秦翠娥

7-4-1-68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郑重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本页以下无正文)

7-4-1-69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签署页)

全体董事(签名):

严留新秦翠娥严留洪
陈年海李国伟闫 博
王少楠钱世云黄和发
张海娟郭小刚王大胜
汤 浩王忠燕

7-4-1-70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承诺事项的承诺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若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3、若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若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经有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保证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本页以下无正文)

7-4-1-71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承诺事项的承诺》签署页)

全体董事(签名):

严留新秦翠娥严留洪
陈年海李国伟闫 博
王少楠钱世云黄和发
张海娟郭小刚王大胜
汤 浩王忠燕

7-4-1-78

7-4-1-8 承诺主体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7-4-1-79

关于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披露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

若未能履行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履行如下保障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80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之签署页)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严留新

7-4-1-81

关于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披露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人承诺:

若未能履行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履行如下保障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 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所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82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
严留新秦翠娥

7-4-1-83

关于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披露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本人承诺:

若未能履行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履行如下保障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 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84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
郝国梅

7-4-1-85

关于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披露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本企业承诺:

若未能履行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履行如下保障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 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企业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86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之签署页)

南京远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泓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
张泽宇

7-4-1-87

关于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披露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本人承诺:

若未能履行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履行如下保障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 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88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
徐雅珍

7-4-1-89

关于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披露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本人承诺:

若未能履行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履行如下保障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 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90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
叶玄羲

7-4-1-91

关于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披露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本企业承诺:

若未能履行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履行如下保障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 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企业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92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之签署页)

宁波龙马龙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中财龙马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
李 侃

7-4-1-93

关于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披露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人承诺:

若未能履行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履行如下保障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 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94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
汤 浩

7-4-1-95

关于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披露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本人承诺:

若未能履行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履行如下保障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 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96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
张 萍

7-4-1-97

关于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披露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本人承诺:

若未能履行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履行如下保障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 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98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
李大生

7-4-1-99

关于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披露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本人承诺:

若未能履行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履行如下保障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 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5、上述承诺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100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之签署页)

全体董事(签名):

严留新秦翠娥严留洪
陈年海李国伟闫 博
王少楠钱世云黄和发
张海娟郭小刚王大胜
汤 浩王忠燕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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