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1-72
声明及承诺函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承诺: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4-1-7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律服务项目之声明与承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7-4-1-74
声明及承诺函
如因本所会计师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 |||
王越豪 | |||
签字注册会计师: | |||
陈长元 | 陈振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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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及承诺函
本公司作为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资产评估机构,现承诺如下:
如因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公司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