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监管措施 ; 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发布机构: 北京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9月14日
名 称: 关于对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1〕138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行
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立群在2018年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3447.55万元,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你公司2018年商誉减值测试中对营运资金的测算依据不充分,导致2018年年报中商誉减值准备计提金额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