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公司九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前,收到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海南美锦华睿接受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物资供应与关联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相关材料,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关于该事项的专项汇报,经审阅相关材料,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海南美锦华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山西美锦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天津美锦恒睿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巩固和拓展公司市场,促进经营业务发展和经营效益的提升,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进而为全体股东创造更大价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关联交易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对此表示认可。基于以上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全资子公司海南美锦华睿接受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全资子公司物资供应与关联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九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九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玉敏 辛茂荀 王宝英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