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下述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参股公司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售后回租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提供反担保,是根据其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资金需要,公司为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风险可控,有利于促进被担保对象正常运营。会议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我们认为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及下属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此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1、程序性。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召开了七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此次担保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公平性。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控股子公司运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中泰化学托克逊能化有限公司根据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付款计划,目前有部分资金闲置。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提高募集资金的利用率,新疆中泰化学托克逊能化有限公司将12亿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会议审议程序符合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已充分考虑募投项目目前的投入情况,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资金需求,同时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运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王子镐、王新华、吴杰江、贾亿民、韩复龄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