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二○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决定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召开情况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1年8月12日(星期五)上午9:30
3、会议地点:江苏省宝应县安宜镇苏中路一号宝胜科教中心四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会议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上述审议事项的详细内容将于2011年8月5日(星期五)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会议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2011年8月8日(星期一)
2、参加会议人员
(1)截止于2011年8月8日(星期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有权委托他人持股东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加会议,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登记方法
1、现场登记
符合上述条件的、拟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请持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另需股东书面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拟出席会议的,请持股票账户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请持股票账户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于2011年8月10日(星期三)上午8:30-11:30、下午1:00-4:00 到公司指定地点办理现场登记手续。
2、书面登记
股东也可于2011年8月10日(星期三)前书面回复公司进行登记(以信函或传真方式),书面材料应包括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受委托人须附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五、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现场登记地址:江苏省宝应县安宜镇苏中路一号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书面回复地址:江苏省宝应县安宜镇苏中路一号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编:225800
电话:0514-88248896 88248567
传真:0514-88248897
联系人:曹荣竹、肖广志
2、现场参会注意事项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于会议开始前半个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3、会期半天,出席会议人员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4、股东参会回执及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
六、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
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单位(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 / □ 无权按照自己的意见行使表决权。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董事候选人 投票权数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能提名的新董事候选人
3、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投票权数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能提名的新监事候选人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附注:
1、对第1项议案,委托人应在授权委托书相应"□"中用"√"明确授权受托人投票。
2、对第2项议案,系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待选董事总人数(3人)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其所拥有的投票权集中投向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但每位股东所投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总数。否则,视为废票。
3、对第3项议案,系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股东代表监事。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待选股东代表监事总人数(2人)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其所拥有的投票权集中投向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但每位股东所投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总数。否则,视为废票。
4、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5、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