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厦门海洋”)于2021年9月13日收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等材料,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涉诉的基本情况
1.传票发出时间:2021年9月7日
2.审理机构: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3.原告基本信息:
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蜂巢山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谢重庆,总经理
4.被告基本信息:
被告一: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蜂巢山路3号楼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董宇,董事长
被告二:厦门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侨龙里14号1003室A区法定代表人:叶美英,执行董事被告三:张杨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被告四:厦门绿油蛙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沙坡尾20-2-117号法定代表人:张杨,总经理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租金损失,暂计28万元(自2021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退还之日止,其中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以每月4万元计;自2022年1月1日起,以每月5万元计,现暂计至2021年7月31日);
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承担。
三、原告起诉状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诉骆丽玉房屋赁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11月22日贵院作出(2018)闽0203民初1516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第二项判决内容为:“二、骆丽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返还厦门市思明区沙坡尾20号一层房屋;”。骆丽玉虽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但该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该判决生效后,因骆丽玉拒不归还讼争房屋,即厦门市思明区沙坡尾20号(现门牌号为沙坡尾20-2号)一层房屋,原告依法向贵院申请强制,贵院于2020年1月6日受理,案号为(2020)闽0203执
360号。本案执行期间,海洋集团在明知自己并非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人,且其对讼争房屋所有权的诉讼主张已被生效判决驳回的情况下,仍无端侵占讼争房屋,并委托被告二厦门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通嘉公司”)管理讼争房屋。通嘉公司明知海洋集团非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人,无权委托,却仍于2021年1月1日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将该房屋出租给被告三收取租金费用。被告三亦明知讼争房屋系执行标的、通嘉公司无权出租却仍然向通嘉公司承租讼争房屋,并将讼争房屋用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公司即被告四的经营。2021年6月1日贵院已对四被告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讼争房屋返还给原告。则对于四被告非法占用讼争房屋期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有权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
四、本诉讼判决情况
本案已被法院立案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五、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若有新进展,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2021)闽0203民初18278号《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
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