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刘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华: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于2020年2月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认真汲取教训,切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勤勉审慎为客户提供服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1年9月7日
关于对刘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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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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