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2020年2月你营业部员工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并将作为营业部内部参考的数据发送给客户。 上述行为反映你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员工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按照《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内控合规管理,提高合规展业意识,强化员工执业行为监督,规范开展客户服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1年9月7日
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公告日期:2021-09-13 |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