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致: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关于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庆刚 肖幼美
朱 岩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