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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塑科技:公司章程修订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4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证券法(2019年修订)》等文件相关要求,董事会结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2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确立明确的职责权限,严控风险。具体职权如下: (一)达到下列标准的(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3)租入或租出资产;(4)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5)赠与或受赠资产;(6)债权或债务重组;(7)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8)提供财务资助;(9)提供担保;(10)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确立明确的职责权限,严控风险。具体职权如下: (一)达到下列标准的(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3)租入或租出资产;(4)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5)赠与或受赠资产;(6)债权或债务重组;(7)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8)提供财务资助;(9)提供担保;(10)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5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5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5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5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超过上述标准的交易事项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担保事项; (三)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下列标准的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投资、决策权限。(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5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5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5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5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超过上述标准的交易事项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三)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下列标准的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投资、决策权限。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9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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