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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源: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3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清水源”)就公司与李万双的股权转让暨回购纠纷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8月18日受理本次诉讼,具体内容详见 2021 年 8月 18 日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暨出售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豫96民初3号。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本次诉讼被告李万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2021)豫96民初3号案件移送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李万双认为,本案为李万双与清水源公司的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李万双的经常居住地为安徽省蚌埠市,所以应当由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案由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错误,应当移交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清水源公司与被告李万双等人《股权转让暨回购协议》中第十条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第2项约定,各方之间产生于本协

议或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有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不能通过协商解决该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回购协议》的约定管辖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也无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形,合法有效,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李万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万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同时由于本次诉讼被告李万双提出管辖权异议,可能会延长公司收到股权转让款的周期。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全力配合法院的各项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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