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53 证券简称:南方轴承 公告编号:2021-031
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9月13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3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1年9月13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开发区龙翔路9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史建伟先生
6、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51,494,8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533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51,485,5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53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9,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2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039,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9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029,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9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9,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27%。
7、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史建伟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下列议案:
议案1. 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总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普通股 | 151,493,132 | 99.9989 | 1,700 | 0.0011 | 0 | 0.0000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1,037,300 | 99.8364 | 1,700 | 0.1636 | 0 | 0.0000 |
议案2. 关于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史建伟先生、史维女士、许维南先生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 150,455,832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进行了表决。总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1,037,300 | 99.8364 | 1,700 | 0.1636 | 0 | 0.0000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1,037,300 | 99.8364 | 1,700 | 0.1636 | 0 | 0.0000 |
议案3. 关于修订《员工购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总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151,494,732 | 99.9999 | 100 | 0.0001 | 0 | 0.0000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1,038,900 | 99.9904 | 100 | 0.0096 | 0 | 0.0000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指派李文君、柏德凡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关于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