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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汇通: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4
证券代码:000920证券简称:南方汇通公告编号:2021-054
债券代码:112538债券简称:17汇通01
债券代码:112698债券简称:18南方01

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一与议案三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四)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二与议案四已披露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1年9月13日14:30。

(二)召开地点: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黎阳大道1518号102五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蔡志奇先生。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七)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0人,代表股份183,25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2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180,44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5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2,81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2%。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简称“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9人,代表股份3,31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50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2,81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2%。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时代沃顿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本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同意183,00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1%;反对25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同意183,00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1%;反对25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同意3,06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203%;反对25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事项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同意183,00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1%;反对25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83,00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1%;反对25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同意3,06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203%;反对25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宋诗阳,杨波。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经出席会议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9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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