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调整符合《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调整完成后,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47人调整为246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935.73万份调整为1,926.73万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99人调整为198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274.44万股调整为2,268.44万股。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事宜。
二、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解锁期可行权/解锁人数及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锁的情形。
2、因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其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注销/回购注销。因此,对第一个行权期/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人数及对应的可行权股票期权/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授予股票期权的246名激励对象及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98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解锁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及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授予股票期权的246名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内以自主行权的方式行权,同意公司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98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内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独立董事:黄斯颖、陆家星、冯锦锋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