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上诉状》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翰辉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翰辉”)于近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行政上诉状》,ATG锡兰(私人)有限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4967号行政判决,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相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2019年12月5日,公司及上海翰辉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案件参加诉讼通知书。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ATG锡兰(私人)有限公司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40220号),请求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上海翰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19)京73行初1496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TG锡兰(私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ATG锡兰(私人)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案起诉及一审判决等相关事项,详见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关于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的公告》(2021-041)。
二、本次收到的《行政起诉状》主要内容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ATG锡兰(私人)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上海翰辉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二)上诉请求
1、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第(2019)京73行初14967号行政判决书;
2、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022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3、判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有关专利号为ZL200480042670.4的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以及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被诉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现处于上诉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行政上诉状》
特此公告。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