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第2页共12页
目录会议须知 ······························· 3会议议程 ······························· 4会议议案 ······························· 4
1、议案一: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 4
2、议案二: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4会议材料附件 ····························· 6附件1: ······························· 6附件2: ······························ 10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会议须知:
1、本次大会设会务组,董事会秘书赵静女士具体负责会议有关各项事宜。
2、为能及时统计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持股总数,做好会务接待工作,希望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各位股东配合公司做好提前登记工作,并请登记出席股东大会的各位股东准时出席会议。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等证件,经大会会务组查验合格后,方可出席会议。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4、本次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现场记名投票的各位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需对会议的所有议案予以逐项表决,在各议案对应的“同意”、“反对”和“弃权”中任选一项,选择方式应以在所选项对应的空格中打“√”为准。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将视为“弃权”。网络投票流程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5、股东参加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法定权利,同时应认真履行法定义务。股东事先准备发言的,应当事先向大会会务组进行登记,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经大会主持人许可,会议主持人视情况掌握发言及回答问题的时间。
6、股东在大会上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每位股东发言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分钟,发言时应先报告所持股份数额和姓名。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问题,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7、为保证会场秩序,请参会人员听从大会工作人员安排,自觉遵守会场秩序。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本公司董事会拟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9月17日13点 30分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阳光科技大厦19楼会议室
2、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7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会议审议如下事项:
1、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开始。
议案一: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1、 主持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详见附件1,P6-9);
2、主持人:请各位股东对此议案进行审议;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主持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详见附件2,P10-12);
2、主持人:请各位股东对此议案进行审议;
四、股东发言及回答股东问题;
五、主持人:请与会股东对审议议案进行表决,填写表决票;
六、主持人:请与会股东及代表推选唱票人、监票人、统票人,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七、休会(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
八、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九、主持人:请出席本次会议律师(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言;
十、主持人:请董事会秘书赵静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结束,请出席会议董事及相关人员签署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与会议记录等文件。
会议材料附件
附件1:
证券代码:600220 证券简称:江苏阳光 公告编号:临2021-028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截至2020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32名、注册会计师2323名、从业人员总数9114名,立信的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均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
立信2020年度业务收入(经审计)41.06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4.31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3.57亿元。
2020年度立信为576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6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0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29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3、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4次、监督管理措施26次、自律监管措施无和纪律处分3次,涉及从业人员62名。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
项目 | 姓名 | 注册会计师执业时间 | 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时间 | 开始在本所执业时间 | 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间 |
项目合伙人 | 诸旭敏 | 1996-07-04 | 1999年 | 2012-01-01 | 2019年 |
签字注册会计师 | 顾志芳 | 2005-10-17 | 2004年 | 2012-01-01 | 2020年 |
质量控制复核人 | 伍敏 | 1994-06-17 | 1999年 | 2012-01-01 | 2018年 |
时间 | 上市公司名称 | 职务 |
2018年度—2020年度 |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 签字合伙人 |
2018年度—2020年度 |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 签字合伙人 |
2018年度—2020年度 |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签字合伙人 |
2019年度—2020年度 |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签字合伙人 |
2019年度—2020年度 |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签字合伙人 |
2019年度—2020年度 | 江苏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签字合伙人 |
2019年度—2020年度 |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签字合伙人 |
2018年度 | 江苏金智教育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签字合伙人 |
2019年度—2020年度 | 南京森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签字合伙人 |
2018年度、2020年度 | 江苏华灿电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签字合伙人 |
2019年度—2020年度 |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复核合伙人 |
2018年度—2020年度 |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复核合伙人 |
2020年度 | 内蒙古显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复核合伙人 |
2018年度 |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复核合伙人 |
时间 | 上市公司名称 | 职务 |
2019年度—2020年度 |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 签字注册会计师 |
时间 | 上市公司名称 | 职务 |
2018年度 |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 签字合伙人 |
2018年度 |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签字合伙人 |
2018年度
2018年度 |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签字合伙人 |
2018年度 |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签字合伙人 |
2019年度 | 江苏华灿电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签字合伙人 |
2019年度 | 南京奥派信息产业股份公司 | 签字合伙人 |
2019年度 | 江苏靖江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 | 签字合伙人 |
2020年度 |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 签字合伙人 |
2020年度 |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签字合伙人 |
2019年度 |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 复核合伙人 |
2019年度—2020年度 |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 复核合伙人 |
2019年度—2020年度 |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复核合伙人 |
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在历年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按计划完成了对公司的各项审计业务;此次聘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2021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财务审计费用和内控审计费用。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5日
附件2:
证券代码:600220 证券简称:江苏阳光 编号:临2021-029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就《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以上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以上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适用累计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事、监事具体步骤如下: (一)投票股东必须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权数目; (二)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总数超过了其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目,则视为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适用累计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事、监事具体步骤如下: (一)投票股东必须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权数目; (二)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总数超过了其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目,则视为 |
该股东放弃了表决权利。 (三)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目,则该表决权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监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如果当选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召集人可决定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也可留待下次股东大会对所缺名额进行补选。
该股东放弃了表决权利。 (三)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目,则该表决权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监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如果当选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召集人可决定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也可留待下次股东大会对所缺名额进行补选。 | 该股东放弃了表决权利。 (三)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目,则该表决权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监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如果当选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召集人可决定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也可留待下次股东大会对所缺名额进行补选。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